43岁的郭某,硕士研究生毕业。2004年,担任公司领导职务的郭某介绍女友到公司上班,后来双方感情出现问题。2005年8月起,郭某以其与女友的性爱裸照相要挟,勒索50万元。女友再三思虑后报案,郭某遂被抓获。
一审中,浦东新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郭某上诉,认为自己提出敲诈要求后两次发短信给被害人请求她嫁给自己,由此证明自己已放弃了敲诈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
二审认为,郭某不但有敲诈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相关的行为,且没有证据表明郭某在到案前向被害人明确表示自己已放弃了先前要挟及索款的要求。就被害人而言,因郭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威胁与恐惧并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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