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虽然大唐大明大清律都有明文规定,对于公开的淫乱活动是要治罪的,社会主流道德也是不接受淫乱活动的。但宫闱之中也多有淫乱之举,而官府对于民间的淫乱,基本上也是民不举,官不究的。
开两会的时候,我就看到李银河的提议。我觉得我们这个社会在面对南京副教授这个案子时,还是需要谨慎。这个案子很有象征性,体现了当下关于公权与私权、法律与道德的思考。
但关于淫乱的定性,什么样的行为叫作淫乱?在法律上也是一个不确切的概念。一些非正常的性行为,只要在各方自觉自愿,没有伤害到别人,没有损害到公共利益就不应认定为犯罪。我们国家在这方面也有进步,比如以前有用流氓罪来处理同性恋的,现在没有了。中国从没有宣布取消对同性恋治罪,但作为公安系统内部的一种通知,遇到这种情况通常不予治罪。
从中国的传统上来讲,虽然大唐大明大清律都有明文规定,对于公开的淫乱活动是要治罪的,社会主流道德也是不接受淫乱活动的。但宫闱之中也多有淫乱之举,而官府对于民间的淫乱,基本上也是民不举,官不究的。妓院更是从来就没有禁绝,而直到民国,文人墨客、权贵大贾还都以狎妓为风雅之事。
我们政府要讲个人的人权、讲个人的尊严,这类的案件还是更多的从道德与社会层面来解决问题,不要动不动就上升到刑法。比如说婚外恋,以前也听说要禁止,但从法律上根本就没有办法管。我听说南京这个案子是不公开审理的,这个就比较好,保护了这些人的隐私。(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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