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明,2008年11月30日,琳登乘坐EK362航班从迪拜抵达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入境时走无申报通道,未申报任何物品,广州机场海关关员对琳登携带的行李箱进行检查时,在该行李箱夹层中查获两袋可疑白色晶体。经鉴定,该白色晶体为盐酸甲基苯丙胺,净重3006克,含量为89.1%。一审法院广州中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琳登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原审被告人琳登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200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
二审查明认为,琳登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毒品盐酸甲基苯丙胺进入我国境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数量大,纯度高,社会危害性大,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任何从轻、减轻情节,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适用死刑。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维持琳登死刑的终审判决。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同时表示,在羁押过程和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琳登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有关待遇均将会得到充分保障。
宣判结束后,经法庭允许,琳登与南非驻上海领事馆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短暂的会面。记者看到,琳登在签字和与领事馆工作人员交流时均流下了眼泪,特别是在谈起家人时几度哽咽无语。(吴冰、林晔晗
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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