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7日星期四

【转贴公社】 《美国之音》:多次遭到整肃的著名中国老报人胡绩伟在北京逝世

中国著名老报人,原《人民日报》总编辑、社长胡绩伟9月16日上午7点零5分在北京逝世,胡绩伟从1952年起在《人民日报》社工作。先后任副总编辑、总编辑、社长等职。胡绩伟在报社待人谦和,被报社同仁亲切地称为老胡。他在人民日报期间。曾培养出刘宾雁等一批有胆识,有文采,有道德的记者和编辑。

1983年9月,胡绩伟受到清除资产阶级精神污染运动的牵连,不再担任人民日报社社长职务,而转任七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在任人大工作期间,曾不遗余力地推动中国新闻法的起草和制定,终未能在中国推出一部保护记者权益和新闻采访自由的新闻法。1989年,胡绩伟被撤消一切职务,留党查看两年。

胡绩伟晚年思维愈加敏捷,反思更为深刻。他最后出版的是一本研究赵紫阳和胡耀邦的书《胡赵新政启示录》。书中公开对自己一生的共产主义信念提出疑问,被海内外学术界称为当代屈原的"天问"。

96岁高龄的胡绩伟身体精神虽然一直不错,去年开始因为心力衰竭,脑供血不足两次住院。今年也数次进出医院。今天早晨因心脏停止跳动而平静地离开了这个世界。一天前,他刚刚过了96岁的生日。

去年胡绩伟95大寿的时候,曾经赋诗一首,其中有这样诗句:

一生登危走险,
铺桥补路修栏。
抵御风霜冰雪,
抗击打压欺蛮。
累累留伤遗痛,
赢得树茂花繁。
远闻茉莉吐艳,
喜讯风驰电传。
伟哉,人心背向!
壮哉,寿追南山!

今天重拾这些诗句,正是这位老新闻工作者一生的写照。据胡绩伟生前好友说,胡绩伟生前嘱咐,不办任何形式的告别仪式,由家属送老人去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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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6日星期三

【转贴公社】 《第一财经日报》:各地公布投资计划近20万亿

据《证券时报》报道,国务院近日已经正式批准了《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继山东、浙江、广东成为国家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份,浙江舟山成为海洋经济新区之后,海洋大省福建也正式跻身国家海洋战略的快车道。按照计划,2013年全面启动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15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达到7300亿元。

  9月17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发布黔中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原则同意《黔中经济区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到2015年,该地区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6000亿元以上,地方财政收入达到450亿元以上。

  9月12日开幕的中国(宁夏)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透露出的信息显示,国务院已经批准在宁夏建立内陆开放型试验区,并批准建立银川综合保税区。这是全国第一个内陆开放型试验区规划。

  相比之下,近一个月内获批的两个国家级新区更为引人关注。此前8月底,兰州新区获得国家批复,成为第五个国家级新区。兰州新区明确了四大战略定位:西部的重要增长极、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对外开放的战略平台,承接产业转移的示范区。

  9月6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南沙新区成为第六个国家级新区。当地学者对本报表示,南沙新区作为华南新区唯一一个国家级新区,其定位与浦东、滨海一样都是世界级国际性的定位。

  "南沙新区是粤港澳合作的一个平台,涉及到香港澳门的发展和国家整体的布局问题,国务院批复南沙新区规划,对于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南沙新区的发展有好处。"广东省政府参事、广东省委党校原副校长陈鸿宇教授向记者表示。

  广东省综合改革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彭澎说,目前情形有点类似2009年金融危机后一大堆区域规划、产业规划出炉的情况,这也是引导地方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方向。他指出,投资者更看重的是区域的整体环境和潜在投资价值,目前地方规划已经没有太多的优惠政策可言,而是通过引导产业集群来发展。

  彭澎分析,地方经济规划一定要有自身的特色,要跟地域特点结合起来,国家在批复规划的时候也充分考虑了地方的特点,"这也是为了引导地方的投资冲动走向一个合理的方向,因为对地方来说,你不让他投资是不可能的。"彭澎说,中国经济发展要同时解决总量增长和结构性风险问题,前者靠投资来拉动,后者则靠区域规划等举措朝着结构优化、与当地比较优势相结合的方向发展,"这也是避免地方乱投资的一个比较好的方式。"

  "这些新的经济规划批复下来,对实质性的政策支持不能寄予太高指望。因为'开路条'不一定给'路费'。"陈鸿宇说,地方很希望通过这样的平台来带动投资和经济增长,这也是通过非均衡发展思路来解决均衡发展的问题,"但还是要从本地出发,要分步实施,有多少资源做多少事情。不要规划得太大,远景很宏伟,到最后做不了。"

  地方庞大计划

  但是地方却按捺不住投资冲动。

  9月5日一天,国家发改委网站先是公布25个轨道交通、城际铁路项目的建设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的信息,继而又批准或批复了13条公路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些轨道交通项目涉及18个城市、8000多亿元总投资,13个公路项目总里程超过2000公里。同一天,发改委还批复了9个污水处理项目、1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7个码头港航项目。此次涉及的基建项目总投资额达上万亿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孔令斌说,目前中国城市尤其是大城市聚集了大量的经济、人口等方面的资源,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严重滞后,阻碍了城市的发展,相比几年前的"四万亿"投资主要集中在城市之间、城市外部的基础设施,这些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是十分必要的。

  相比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投资计划,各地公布的投资计划显然更为庞大。9月24日,四川省政府新闻办、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召开四川省重大投资项目暨鼓励民间投资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四川省重大投资项目名录》(2012-2013)。这批项目共2242个,投资总额3.67万亿元。这一计划的总体量相当于四川省去年全年GDP的1.75倍。

  6月以来,已有10多个省市发布大规模经济刺激计划或稳增长措施,粗略计算,涉及金额已近20万亿元,远超2008年中央政府的4万亿投资计划。其中,广东、天津、山西、重庆、福建、贵州、四川的投资计划均超万亿元。

  对比四年前国家财政的4万亿投资,地方政府无疑是本轮稳增长的主力。陈鸿宇说,地方政府借机"搭便车"的意图十分明显。"有些地方政府想搭便车,鼓励下面拼命地向往上报项目,各地都要上大项目,动辄一个'名人故里'就要投资二三十亿。"

  陈鸿宇分析,目前的情形和2009年的情形完全不同,2009年的财政政策比较宽松,"现在财税收入本身的下滑速度非常快,外贸出口不振,企业交税又少,也不可能再依靠土地财政来质押贷款,政府信用这一块,跟2009年不一样了,现在很多地方政府的债务都非常沉重,银行对贷款很谨慎,不可能说给地方一说就支持。"

  陈鸿宇表示,相比靠大投资拉动经济,地方政府更应该考虑经济的内生增长机制,切实扩大民生和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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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9日星期三

【转贴公社】 新华网:王立军案件庭审及案情始末

新华社成都9月19日电题:在法律的天平上――王立军案件庭审及案情始末

  新华社记者 李斌 杨维汉

  9月17日至18日,王立军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开庭审理。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王立军自行委托的两位律师进行了辩护。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一)

  2012年2月6日至7日,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事后,侦查机关依法对此进行调查。6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依法终止王立军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2012年7月22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王立军因涉嫌叛逃罪由成都市国家安全局执行逮捕,8月2日侦查终结后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立军涉嫌徇私枉法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8月2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立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分别于8月8日、9月1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9月5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立军涉嫌犯罪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9月17日,王立军涉嫌叛逃、滥用职权案因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9月18日,王立军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其中副院长钟尔璞担任审判长;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昕等3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群众旁听了公开庭审。

  被告人王立军,1959年12月26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2007年底,时任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局长的王立军与薄谷开来(已判刑)结识。后王立军被调往重庆市,先后担任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副市长等职,一直与薄谷开来一家来往密切。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背查禁犯罪职责,徇私枉法,明知薄谷开来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立军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王立军滥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察措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立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公诉人通过多媒体展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还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王立军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严重,教训令人警醒。作为公职人员,应当严以律己,清正廉洁;作为执法人员,更应坚守法律信仰;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立军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我知罪、认罪、悔罪。"他说,我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希望通过审判挽回和消除在国际国内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同时希望通过审判警示社会,让更多人从我身上吸取教训。面对培养关心我的组织、社会各界和亲人,我要在这里真诚地说,"对不起,真的对不起,让你们失望了"。

  (二)

  王立军私自进入美领馆滞留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其反映的薄谷开来涉嫌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的问题高度重视,成立复查组,依法复查并侦破了"11・15"案件。

  王立军的揭发检举,客观上对侦破"11・15"案件起到重要作用,为何还要起诉他徇私枉法?王立军和薄谷开来一家的矛盾是怎样产生并逐步激化的?是什么原因促使王立军叛逃?

  根据记者旁听法庭公开审理情况、媒体通气会和办案机关介绍,王立军案件的全过程和关键点逐渐明晰:

  ――徇私枉法。

  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与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薄谷开来认为尼尔・伍德威胁到其子人身安全。

  2011年11月12日,经与薄谷开来等人商议,王立军以尼尔・伍德涉嫌毒品犯罪为由,安排对其实施监控。

  11月13日晚,薄谷开来、张晓军(重庆市委办公厅原工作人员、薄谷开来家中勤务人员,已判刑)在重庆市南山丽景度假酒店将尼尔・伍德投毒杀害。当晚12时许,王立军与薄谷开来通电话,得知其在酒店与尼尔・伍德见面、喝酒等情况。

  11月14日中午,薄谷开来在自己住处当面向王立军讲述了其投毒杀害尼尔・伍德的具体经过,王立军进行了秘密录音。

  薄谷开来在证词中说:"11月14日中午,王立军来到'三号楼'(薄谷开来住处),当天见到王立军以后,我详细告诉了他13号晚上我去见尼尔及实施投毒的过程。他让我不要再去想这件事,今后这事和我无关了,还让我把案件的记忆抹去。我讲我有点担心,他讲过一两个星期就好了。"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录音材料显示:该音频资料的对话人为王立军和薄谷开来,其谈话内容为薄谷开来将毒杀尼尔・伍德的详细过程告知王立军。

  11月15日,尼尔・伍德被发现死亡后,王立军指派与薄谷开来关系较近的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郭维国(已判刑)负责该案的办理,但没有向郭维国等办案人员告知其所掌握的薄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伍德并有录音证据的事实。尔后,王立军又打电话给已到案发现场的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黄某,要求其返回单位,不再负责该案办理工作。王立军在供述中称:"当时自己的私心占了主导,不想直面这个案件。"

  11月16日上午,郭维国、李阳(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原总队长,已判刑)、王鹏飞(重庆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总队原总队长、渝北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已判刑)、王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原常务副局长,已判刑)做出尼尔・伍德系酒后猝死的结论,王立军未提出异议。

  11月17日,王立军主动将郭维国等人现场提取的记录薄谷开来到过现场的酒店监控录像硬盘交给薄谷开来。薄谷开来在证言中说:"王立军对我说这是南山丽景酒店的监控录像硬盘,录像显示我去见过尼尔以后,再也没有其他人去过。他的意思是为了保护我。"

  11月18日,尼尔・伍德尸体在当地火化。当晚,王立军将该情况电话告知薄谷开来。张晓军在证言中称:"2011年11月18日晚上,王立军给我打电话让薄谷开来来接,薄谷开来接过后说,王立军来电话说了8个字'化作青烟,驾鹤西去'。"

  面对涉嫌故意杀人这样的重案,王立军知情后为何不仅不依法履职,反而故意包庇薄谷开来不受立案侦查?

  王立军在供述中称:"到重庆以后,我就经常去薄谷开来家。我觉得薄谷开来对我挺不错的。"我明知该案如果他杀成立,会是重大案件,但为了不得罪薄谷开来,我回避了这个案件。"说句实话,这个案件如果不是牵涉到薄谷开来,我肯定会安排多管齐下,早就把这个案件查清了。"

  公诉人指出,一系列证据证实:王立军明知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却故意包庇,不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矛盾产生。

  虽然王立军与薄谷开来关系密切,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证据显示,"11・15"案案发前,王立军和薄谷开来就因为种种原因产生过矛盾。

  2011年8月12日,薄谷开来之子薄某某有事想见王立军,王立军人在重庆市区但不想见他,就让司机说自己在万州,结果薄某某在夜赴万州的路上差点出了车祸,薄谷开来因此对王立军很生气。

  "11・15"案件发生后,薄谷开来担心案情暴露、采取了毁证等一系列行动,王立军对薄谷开来不断折腾、知情面不断扩大产生不满。

  2011年12月14日,薄谷开来专门设宴,请参与"11・15"案件办理、替自己掩盖杀人行为的李阳、王鹏飞、王智等人吃饭。

  王立军在供述中称,第二天,郭维国带着王智和王鹏飞来到北京,我当着郭维国的面把王智和王鹏飞骂了一顿。我认为应该是我骂他们的话传回了重庆。从去年12月14日以后,薄谷开来就跟我变脸了,接触的时候就不一样了,没有以前热情了,开始对我防备。郭维国、王鹏飞、王智证言也证实了上述情节。

  2011年12月底,王立军身边4名工作人员被非法审查。王立军和薄谷开来的矛盾越来越大。

  相关证人证言显示,2012年1月28日,王立军向当时的重庆市委主要负责人反映薄谷开来在"11・15"案件中有重大作案嫌疑,29日上午受到其怒斥,并被打了耳光。当时在场的郭维国在讯问笔录中称:"打了王立军,这个矛盾就公开化了。"

  矛盾激化后,王立军当日即安排李阳等人重新调取证人证言,妥善保管尼尔・伍德心血等关键物证,重新整理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害尼尔・伍德的证据材料,并提供了其秘密录音资料。后又将整理的卷宗交由李阳等人转移、保管。

  王智在讯问笔录中称,1月29日,王立军把我和王鹏飞、李阳喊到他办公室,让我们把"11・15"案件重新整理卷宗。我们花了好几天时间制作了卷宗。王立军让我、王鹏飞和李阳分开保管,要放在安全的地方。

  王智还说,我知道王立军当时和薄谷开来"翻脸"了,不然王立军也不会让我们整理这些卷宗,他启动这个案子应该有他个人的目的。

  ――私自出走。

  2012年2月2日,王立军的重庆市副市长工作分工被调整,不再兼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职务。2月初,王立军身边另外3名工作人员又被非法审查。王立军感到自身处境危险,遂产生叛逃的想法。

  2月6日,王立军以洽谈工作为由,借故取消原定公务安排,于当日14时31分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

  重庆市有关部门证实,期间,重庆市委、市政府没有任何公务活动安排需要副市长到成都开展工作,没有任何公务活动需要副市长到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进行外贸、外事接洽,也没有安排包括王立军在内的副市长到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开展外事活动。

  起诉书显示,在美领馆内,王立军与美领馆官员就环境保护、教育、科技等事项作了短暂交谈后,即称因查办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请求美方提供庇护,并书写了政治避难申请。

  经重庆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劝导,王立军于2月7日23时35分自动离开美领馆,愿意接受调查。

  ――揭露案情。

  王立军离开美领馆后,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了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害尼尔・伍德的问题,提供了所整理的相关证据材料,还写信给李阳要其向复查尼尔・伍德死亡案件的有关公安人员交出心血等关键物证。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王立军整理的卷宗材料能够证实,薄谷开来有故意杀害尼尔・伍德的犯罪嫌疑。

  王立军自动出馆后,公安部根据王立军反映的情况,依法对尼尔・伍德死亡案复查。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薄谷开来、张晓军作出有罪判决。

  ――牵出他罪。

  王立军案侦查过程中,有关方面陆续接到对其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的反映和检举,侦查机关高度重视,经依法调查取证,掌握了相关证据。

  起诉书显示,2010年以来,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察措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王立军涉嫌受贿的主要事实:2009年4月,王立军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其一直系亲属调北京某部门工作,因为没有房子,收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出资人民币285万余元在北京购置的两套住房,并以其岳父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事后,王立军当面向徐明表达了感谢。同年7月,王立军接受徐明的请托,指令重庆办案部门将已羁押的潘某、王某、张某予以释放。

  2008年9月、2009年11月,王立军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局长期间,大连世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俊世先后两次为其支付在重庆租住的别墅租金共计20万元。2009年10月,王立军接受于俊世请托,指令重庆办案部门将已羁押的杨某某予以释放。

  ――检举立功。

  王立军在接受调查期间,揭发了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庭上,辩护人为王立军做了罪轻辩护,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王立军自动离开美领馆,其叛逃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王立军在徇私枉法中有自首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人指出,叛逃罪属于行为犯,一经实施,就属于既遂,被告人经过事先预谋,以洽谈工作为由进入美领馆,滞留馆内并书写政治避难申请,属于犯罪既遂。王立军犯叛逃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立军身为公安局局长,对故意杀人重罪不履行查处的职责,在徇私枉法犯罪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犯罪应属情节特别严重。王立军后来要求重庆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杀人案重建档案、调查补证、保留物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协助复查,为公安机关侦破该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对徇私枉法罪酌情从轻处罚。王立军揭发了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

  王立军案举世关注。从侦查、起诉到开庭审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

  在侦查阶段,四川省成都市国家安全局、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了周密的侦查讯(询)问方案,调查了相关当事人和大量知情人,掌握核实了大量证据,并依法告知王立军有权委托律师。

  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收集、形成的证据等全部案件材料及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多次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并及时向犯罪嫌疑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王立军自行委托的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

  案件提起公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及时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依法对开庭时间、地点予以公告,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依法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依法保障了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会见被告人等权利。

  庭审前,王立军的辩护律师15次会见了被告人。王立军的辩护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王蕴采当庭表示,开庭前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

  参加旁听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辜明安表示,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法庭认真听取了检方的公诉意见和辩方的辩护意见,充分体现了控辩平等的司法理念,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来自成都市成华区桃源社区的居民吴群芳在庭审后说,通过庭审,我们了解了王立军案件的来龙去脉。相信法律的天平是公平的,我们期待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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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7日星期一

【转贴公社】 曾韋禎:從偽造史料看釣魚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jun/26/today-o1.htm

近來台日漁權糾紛,在親中媒體、中國在台社團、急著營造仇日情緒以拉抬黨主席選情的政客合力營造下,釣魚台主權問題似乎被塑造成一場「聖戰」,任何不主張釣魚台屬於中華民國的,立刻有賣國之嫌!然而,媒體大肆宣傳的幾則證據,看在歷史研究者眼中,可真謂是笑話了!

首先是東森電視台記者倪鴻祥引用林田富教授的觀點,用六個資料來證明釣魚台自古屬於中國領土,不過一一檢視,其中大有可議之處。首先是指明朝鄭和下西洋的《順風相送》航海圖中曾經記載釣魚台,依國際公法的原始發現原則,斷定釣魚台自古屬於中國。這是相當可笑的,依此而論,當時鄭和所記錄的各處,從東南亞到非洲,是不是都屬於中國所有?

該文又提及明朝嘉靖十三年陳侃所著的《使琉球錄》提及福州至琉球經過釣魚嶼、黃毛嶼、赤尾嶼才算踏出明朝領域,渡海到琉球。這也是大有問題,《使琉球錄》關於這段的記載是:「過平嘉山、過釣魚嶼、過黃毛嶼、過赤尾嶼,目不暇接,一晝夜兼三日之程;夷舟帆小,不能及,相失在後。十一日夕,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

這清楚說明了,到了古米山才屬於琉球王國領土,並無法反推釣魚嶼、黃毛嶼、過赤嶼(赤尾嶼)屬於中國,而且書中尚提及平嘉山(彭佳嶼),難道平嘉山在明朝就屬於中國領土嗎?關於台灣在明朝以前不屬於中國版圖,周婉窈教授有〈明清文獻中「台灣非明版圖」例證〉一專業論文以供佐證。

文中接續提了三則史料指稱,琉球人、日本人引《使琉球錄》之內容,不將釣魚台列為琉球所有,釣魚台就一定屬於中國嗎?不管是《明史》、《清史稿》,都沒有對於釣魚台的紀錄,連中國官方史冊都未提及釣魚台了,那只能說明釣魚台在明清兩朝是個無主之島,既不屬於中國,也不屬於琉球、日本。

該文最後舉了日治時期,釣魚台被劃分在台北州之下,欲藉此表明釣魚台屬於臺灣。然而,日治時期,不管是台臺灣、琉球、日本,都是日本國的領土,當時的釣魚台不管劃在哪邊,都與主權無涉。

釣魚台的主權爭議,是戰後一連串國際條約下的產物,不循戰後的脈絡去探求,只追尋一九四五年前的一切,對於釣魚台主權爭議的釐清毫無幫助。

儘管如此,東森這篇報導仍算言之有據,雖無助於釐清釣魚台主權歸屬之爭議,至少也說明釣魚台在一九四五年以前不屬於琉球,也不屬於日本。

TVBS又拿了一張假諭旨來當釣魚台屬於中國的證據,真是荒謬至極。這是一張慈禧太后,將釣魚台賜封給盛宣懷的諭旨。此張假諭旨,虞正華先生老早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號的歷史月刊考證過了,虞文針對此諭的格式及內容做了考證:皇帝、太后自己寫的上諭,結尾一定不會有「欽此」二字,有「欽此」二字的,是軍機處寫出來的上諭檔,開頭必定為「內閣奉上諭」或是「內閣奉旨」,依此形式來看,此件上諭格式就錯了。

又此上諭的「慈諭」二字理應抬頭,此上諭也沒抬頭,這是極為嚴重的錯誤。在清代的科舉,不管文章寫得再好,該抬頭的地方沒抬,下場就是直接刷掉,三年後再見。

又此諭上的印章文字是「慈禧太后之寶」,在清代,這種公文的印章一定是滿漢文並列,不可能只蓋漢文印璽。在同時代的隨手登記檔(似於公文收發簿)也無刊載此事,可見此諭根本不存在。

最可笑的是,光緒十九年盛宣懷的官職是太常寺少卿,此諭竟寫成「太常寺正卿」,而且清朝也沒有賞賜土地的規矩。

種種跡象都顯示這是一則偽造的史料,筆者也特地去查閱《清史稿》、《清實錄》,皆無此事之記載,這種重大事件,豈有信憑一紙,而毫無其他紀錄?推測此一贗品是在保釣運動方熾時出現的,跟金庸小說《鹿鼎記》的一段釣魚島插曲有異曲同工之妙。TVBS未經詳察,就將七年前已被推翻的假史料如獲至寶地拿來宣傳,足見台灣媒體毫無實證精神的歪風,怪不得媒體會被視為台灣一大亂源。

釣魚台的主權爭議,是戰後才發生的問題。一九四六年的盟軍最高總司令部備忘錄第六六七號,明定將北緯三十度以南之西南諸島,由日本移交聯合國。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釣魚台並未包含在日本放棄領土範圍之內,而是在聯合國託管範圍之內。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即將生效時,我國與日本簽定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中日和約),日本依舊金山和約之內容,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因為舊金山和約內容不包含釣魚台,釣魚台就沒隨著台灣被轉移到中華民國轄下,當時的蔣介石政權也不以為意,甚至當時發行的地圖都沒列入釣魚台。一九七一年美日簽訂沖繩返還協定,隔年釣魚台被視為琉球群島的一部分歸還日本。

時值台灣在聯合國席次保衛戰之前夕,之前堅定支持台灣的義大利、加拿大也紛與台灣斷交,日本也醞釀在台灣離開聯合國後立刻與中國建交,蔣介石政權正當性產生危機之際,一方面,蔣經國任行政院長後開始拉拔本土俊彥,向內尋求正當性;對外,在當時火熱的保釣運動中,安插職業學生,藉以掌控學生運動,形成一致對外的情緒,更可避免學生運動延燒成對政府的不滿。追根究柢,都是蔣介石政權當年的不察,才讓釣魚台落入日本手中。

然而,今天的保釣說辭,完全跳掉戰後這一連串的發展,直接將今天連結到日治時代、清代,甚至明代,絕口不提蔣介石政權所犯之錯,卻強逼政府公然違背國際法規範,對釣魚台採取強硬態度。忽略了台灣今天所處之危機,只見仇日情緒蔓延,為了幾個無人島就動不動「不惜一戰」,卻不見中國對全台灣兩千三百萬人的直接威脅,根本是不符比例原則,更讓人不由得懷疑這群人是否包藏禍心,欲藉此消耗台灣國力。

台日漁權問題,能談判就談判,釣魚台主權問題,能模糊就模糊,畢竟日本是可以講理的國家。漁船作業的問題,應該強制漁船全面安裝VMS(Vehicle
Monitoring System,漁船船位管理系統),由海巡署定位監控,提醒並避免漁船擅入日本海域作業,沒理由台灣漁船違法在先,還讓國家來幫他們善後。至於油礦問題,相信在釣魚台爭議清楚釐清之前,不管是日本、台灣還是中國,都不會擅自前往開採。

處理釣魚台問題需要的是政治談判的智慧,而非民粹式的叫囂,希望台灣某些政客能夠自我節制,不要淪為中國毀滅台灣的棋子。

(作者為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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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4日星期五

【转贴公社】 刘澎:宗教法治化的十个问题――共识网专访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2091467580.html

 编者按:刘澎先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北京普世研究所所长,国内著名的政教关系问题专家,也是长期以来呼吁改革宗教管理体制、实行宗教法治化的倡导者。2011年7月,本网曾邀请刘澎先生做客《共识网》,在"共识在线"与网友互动,畅谈中国的宗教与法治问题。最近,本网就有关中国的宗教法治的问题,对刘澎先生进行了专访,此次专访一共谈了十个问题,包含了刘澎先生对宗教法治及宗教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基本观点。以下是此次专访的记录稿。由于此次访谈篇幅较长,为方便读者,特将访谈涉及的十个问题,作为要点辑录于文前。关于刘澎先生的其他文章,可参阅本网的学者专栏。

  采访人:王科力(共识网内容总监)

  一、宗教管理体制滞后、法治缺失带来宗教乱局

  二、宗教立法是实现社会和谐之路

  三、政教关系要转向政教分离

  四、政府管理应该放弃工具主义,恪守价值中立

  五、宗教团体法人资格的获得问题

  六、宗教立法应该怎么处理教产问题

  七、宗教立法怎么处理宗教组织的对外交往问题

  八、宗教立法如何对待官办宗教?

  九,各界对宗教立法有无基本共识

  十、为什么需要单独的宗教基本法

  宗教法治化的十个问题

  一、宗教管理体制滞后、法治缺失带来宗教乱局

  1、如何看待"地下宗教"?

  王科力:最近有位学者写了一篇文章,谈中国面临的挑战,里面提出了一个"新黑五类",也就是维权律师、地下宗教、异见人士、网络领袖、弱势群体,这种提法很让人心生凉意。那么,具体到这位学者提到的"地下宗教"是怎么回事?他们是不是干了什么违法的事,还是因为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所以才造成了所谓的"非法"这一现状?怎么认识"地下宗教"的"非法性"?

  刘澎:关于"地下宗教"的问题,我觉得有几点需要澄清。第一、怎么会有"地下宗教"这一说?"地下宗教"是一种针对"地上宗教"的说法,有"地上宗教"才会有"地下宗教"。"地上宗教"一般说的是合法的、政府认可的宗教组织。既然有政府认可的宗教组织,也能够进行宗教活动,为什么还有人非要搞"地下宗教"?这是第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地下宗教"现象是如何产生的?

  如果要从根源上说的话,"地下宗教"现象的存在本身暴露了现行宗教管理体制的严重弊病,它是宗教管理体制不适合我们国家老百姓宗教信仰的需求而产生的一个矛盾在社会现实中的反映。为什么这样说呢?宗教是宗教信仰者的信仰选择和对信仰的实践。他们因着信仰结合起来,组成了不同的信仰团体。如果宗教是这样一种模式的话,那就和列宁说的公民个人的"志同道合的联合体"是一致的,就不会有官办宗教这一说了。但是我们在计划经济时期,在阶级斗争时期、在上个世纪50年代,把宗教作为一种可以控制、管理的一种企业、事业单位来对待。这种对宗教用行政手段管理的结果,使得宗教团体的宗教性大大降低了。为什么它的宗教性降低了?因为这种宗教团体是被政府组织起来的。政府组建的宗教团体难免会受政府在人事、教务、财务上的控制。因为这个缘故,对于宗教信仰者来说,就会感觉到这种宗教团体不再是自己所要选择的那个信仰和那个神(不管他信的是哪个宗教、哪个神)之间的一个通道、纽带,而变成了一个贯彻政府政治主张的一个组织,而这个组织又以宗教的形式出现,所以很多人就感到很别扭、很不舒服,他们就出来另搞一套。另搞一套也就是我们说的"非法宗教"组织,因为它没有经过政府的登记和注册。

  还有一个原因是宗教的供应不足,不能满足信教群众的信仰需求。宗教的聚会点、宗教的活动场所长期严重不足,不足之后,政府又不放开,不愿意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按照群众的实际需求,由信教群众自己设立宗教团体、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导致很多人不能按照自己的信仰就近来过宗教生活。为了保持自己的信仰,实践自己的信仰,许多信教群众只好自己搞,这与政治毫无关系,但从形式上看,这种群众自发创办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确实没有经过政府的批准,不在政府控制的范围之内。

  因此我们说,宗教界出现"非法宗教"、"地下宗教",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治上的、有宗教上的、有群众实际生活方便不方便及地理分布上的原因。如果我们完全无视这些原因,而将"地下宗教",简单地说成是"境外敌对势力"妄图利用宗教颠覆中国政权的工具的话,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所谓"地下宗教"的宗教团体与宗教场所是信教群众为满足自己的信仰需要,自己组建起来的。以基督教为例,基督教有"三自"爱国会也有家庭教会,家庭教会现在有几千万人。如果说他们是一种按照某种政治的目的被人组织起来从事反政府的这样一种对中国政权造成威胁的一个势力的话,我们不能不问:家庭教会背后的组织者是谁?谁能指出具体的组织者?谁也指不出来!指不出来的原因就是从1949年到现在,我们国家不允许外国传教士在华传教,在中国没有外国传教士的情况下,出现了几千万基督徒,这个责任应该由哪个国家、哪个宗教组织来负?谁应该对此负责?无论如何这个责任不在外国,这个原因应该在我们国家内部找。中国在1949年以前有70多万基督徒,1949年以后到现在没有传教士,要加以管理,要让他们组织起来,这种要求就完全不是政府要做的事情。如果说信仰某种宗教的人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该用法律进行惩罚、制裁。这既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也是为了信教群众的利益,所有人都能理解这个。如果只是为了管理的方便,采用行政的手段,设立政府机构,对他们进行管理,这种管理又缺乏法律的依据,这种管理的结果在历史上、在世界各国都有非常不好的负面教训。我们应该通过改革,改掉管理体制中不合理的内容。如果我们不对以行政管理模式为主的这种旧的宗教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反而指责有宗教信仰的人,把旧的宗教管理体制造成的后果算到信教群众的头上,是没有道理的。

  "地下宗教"的说法,还有一个特别大的法律上的问题。在中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所有的活动、所有的组织都应该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如果有法律而不遵守法律,应该对违法的人进行制裁;如果没有法律,也就谈不上守法不守法,无所谓违法。中国至今没有宗教法,"地下宗教"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但"地下宗教"的说法却给人一种印象,似乎中国存在着一种"非法的"、"地下的"、"反政府"的宗教势力。这种说法本身不是一种严肃的法律概念。法治国家中的"地下宗教"是什么意思?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对此有过明确的法律定义。

  对"地下宗教",还有一个责任问题。在中国,什么是"地上"?什么是"地下"?法治国家只有"合法"、"非法"之分,没有"地上"、"地下"之分。中国有什么东西是长期存在、拥有千百万成员而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不知道的?几千万人信仰宗教,是一个客观存在,说他们是没有登记、没有经过政府批准的组织,的确如此,但他们的存在不是秘密。如果"地下宗教"是公开存在的"非法组织",我们要问一个问题:政府的宗教管理部门、执法部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该当何罪?为什么政府要容忍几千万人一直"非法"而不作为?为什么政府长期容忍几千万人不参加政府认可的宗教组织却无动于衷?既然你对它的存在无动于衷,也知道它在哪儿,它干什么你很清楚,你又不制止,你又嫌它保持它的活动,你是什么意思?如果"地下宗教"是非法的,不管他们有多少人,国家都不应容忍。他们有千万人也好,一个人也好,国家都不应容忍,有多少人都不行。如果不是非法的,是一个人还是十万人,政府对他们都不应该做任何的限制、不应该歧视。"地下宗教"到底是对还是错?是错的就应该坚决打击、依法制裁。如果国家对"地下宗教"问题几十年来都不解决,容忍他们发展到今天,谁应该对这个事情负责任呢?宗教局、公安局应该负责!如果国家负责宗教管理的政府部门对此没有责任,反过来又责怪所谓"地下宗教"是对国家的威胁,这个道理在哪里?

  王科力:这种情况是不是说明要么行政部门不作为,要么现在的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合理?

  刘澎:对。但行政管理部门其实没法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不作为的原因是什么呢?因为我们讲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现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宗教的基本法缺位,行政部门即使想要作为,也没有法律依据。现有关于宗教的法律文件中,除了宪法之外,最高位阶的法律文件是《宗教事务条例》,这个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居然不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两个立法机关做出来的,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行政部门怎么以此去"依法管理"呢?你所依之法在哪里?我们能不能用一个行政法规、用一个条例就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了呢?不能!这样做至少在法律上来说不严肃,从法理上是说不通的。规范公民基本权利要由法律来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在宪法中属于公民权利的内容,对于这一部分的每一个具体的问题的规范,都必须要用法律的方式进行。到今天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并没有出台,怎么能说"地下宗教"是非法的,"地下宗教"不守法?请问"地下宗教"非的是什么法?所谓的法是什么?是谁不守法?这些都是问题。《宗教事务条例》是国务院推出来的行政法规,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建立的宗教组织虽然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但《宗教事务条例》本身明显地违反了宪法,违反了《立法法》。因此《宗教事务条例》从出台之日,就备受争议,《条例》本身有一个违宪还是合宪的问题。

  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个问题呢?很简单,应该取消或者说杜绝用行政手段管理宗教的这个模式,应该完善、强化社会主义法制。如果没有法律,又要进行管理,试问:不在法律的基础上,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管理?没有法律依据的模式能维持多久?如果一直要维持这个模式,那就没有理由指责被管理的对象是"地下宗教"或者是"非法宗教"。

  从这个角度上说,"地下宗教"这种社会现象存在的本身揭示了现行宗教管理体制的无效性,是对现行宗教管理体制的极大嘲讽。中国没有任何"地下"的东西,"地下"的东西一出现,我们的公安机关就会发现,就会立即取缔。我们不应对公安机关的业务能力与素质有任何怀疑,不能认为公安机关不知道有所谓"地下宗教"的存在。但政府为什么对"地下教会"不取缔?不仅不取缔,而且这么多年来任其发展。我们要问,公安机关不取缔、宗教管理部门不管理,这个"地下宗教"又不符合某些人要规范宗教的目的,但又默许它存在,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政府的理念与国家治理、行政管理之间的严重脱节。这个脱节应该如何解决呢?应该通过对旧体制的改革来解决。

  现行的宗教管理体制已经太老了,没有进行改革,我们用的办法还是五十年代的办法。这些办法如果起作用,当然很好,如果不起作用,应该反思一下它不起作用的原因是什么。是群众有问题?是我们自己的管理有问题?是我们的制度有问题?还是我们的法制不健全?如果对这些问题概不考虑,只是简单地给某些信教群众扣上一个"地下宗教"的帽子,这顶帽子除了能吓唬领导、耸人听闻以外,不解决任何现实问题,无助于中国社会的和谐。对建设法治国家这样一个目标来说,这种说法没有任何意义,完全不是建设性的思维。

  中国信仰宗教的人现在少说有好几亿人,这几亿人都是人民群众,把这些人中的一部分人打成"地下宗教",是对构建和谐社会起了推动作用还是分裂了群众?是巩固还是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毫无疑问,是分裂了群众、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因此,我觉得"地下宗教"的提法非常不科学,是一种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事实的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来没有什么"地下宗教",中国现存的任何宗教都不是"地下"的。如果有一个"宗教"组织是"地下"的话,那不是宗教,是"秘密会道门"。因为所有的宗教都要公开表明自己的教义,都认为自己是真理,都不怕告诉别人自己的信仰、自己的存在。如果一个宗教是秘密团体,是"地下"的,别人不知道,几十年了,公安机关也不知道吗?现在的"地下宗教"有几千万人,能有秘密吗?"地下宗教"的说法,实在是对中国执政党的诬蔑,是把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与社会控制能力贬低得一钱不值,好像党对中国社会完全不知情、失去了控制。有几千万人人参加"地下"组织,党都不知道,不知道他们是谁、在哪儿、干什么,这可能吗?如果知道而又不采取任何措施,几十年来,听之任之,任由几千万人自由进行"地下"活动,现在来指责"地下宗教",其目的到底是在指责执政党,还是在指责宗教?

  2、"宗教经济"异常繁荣不是好事是坏事

  王科力:所谓"地下宗教"的大量出现反映了我们的宗教管理体制理念、制度与现实脱节,法律体系缺陷很大。但再看看道教、佛教的异常繁荣,它跟现在宗教体制管理有没有关系?如果说基督教、天主教中的问题是因为有"地下宗教",为什么道教、佛教没有"地下宗教",也是乱象丛生?

  刘澎:同样的一个政策,表现形式不一样,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政府对基督教采取了控制组织、合并教派的政策,不愿意接受官办教会的人就出来另搞一套,对这些人进行打压,最终形成了所谓"地下宗教"。佛教、道教不存在被打压的问题。佛教、道教应该很繁荣、很兴盛、管得很好。但实际并非如此,原因就是虽然政府没有在政治上对于佛、道教进行打压,可是官办宗教、政教不分的问题没有解决。政府把佛教和道教作为自己下属的一部分,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管理,真正钻研义理、弘扬教义的僧人道士不可能掌握寺庙宫观的领导权。很多不懂教义不守教规的人掌握了领导权,看到老百姓对信仰的需求非常高,就与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内部的腐败分子勾结在一起,假借宗教之名进行商业敛财活动,出现了"出租寺庙"、"承包寺庙",甚至有人要将佛教名寺名山打包上市,公开借佛教名义敛财。佛道教内部戒规松弛、管理混乱、财务不清的现象比比皆是。政府为什么对此不制止呢?因为这里有巨大的利益。"天下名山寺尽占",许多风景名胜是佛教寺庙所在的地方,寺庙的门票收入十分可观。即使是跟佛教道教没有关系的人、原来不是宗教风景名胜的地方,也修建了很多所谓的佛、道教景观、大型室外佛像;很多不是佛教界的人,也来投资修庙。现在的寺庙,有佛教自己的,有企业修的,有政府建的,有老百姓自己搞的,还有商人搞的,通过这样的手段,政府的旅游、园林、文物、文化、宗教等各种部门都可以把佛教作为盈利的来源,都是"宗教经济"的受惠者。这样做的结果给佛教带来了非常致命的后果,使佛教的商业性过于明显,宗教性和神圣性大大降低了,如果中国的佛教这样搞下去,只能把佛教断送。因为做这些事情的人并不真正关心佛教的宗教发展,他们关心的是用宗教来赚钱,所以即使佛教在一个畸形的道路上非常繁荣,但表面上的繁荣难掩实质上的危机,佛教会被利用佛教追逐钱财的人毁掉。

  现行宗教管理体制在这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呢?这一点恰恰反映了现行宗教管理体制的失败。它的失败之一就是对于那些利用宗教营利、赚钱、不遵守宗教教义教规的人并不进行任何有效的制裁。不能进行制裁的原因是缺少相关的法律,宗教没有法治,现有的《宗教事务条例》不是法律。庙里有人把佛教信众的钱财贪污了会怎么样?把寺庙的收入据为己有会怎么样?把寺庙里的文物倒卖了会怎么样?不会怎么样。这些事情不能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解决。寺庙内部的财务问题,宗教团体内部的管理问题并不是政府关注的重点,宗教管理部门关注的是你在政治上是不是跟政府走,听政府的话。如果一个寺庙的方丈、法师在政治上和政府保持一致、没有矛盾,甚至是政府所委派的人,他在庙里为所欲为,怎么干都可以。

  反观全世界的宗教团体,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的宗教团体尤其是佛教这么混乱。在法治国家,宗教团体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在社会上要受到群众的监督、行业内部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同时还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而在中国,这几样基本上都没有。中国的宗教团体,信众无法监督它,新闻媒体对宗教的事情很少报道,涉及宗教的基本法律又没有,那就只能是"人治"。只要这个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跟政府管理部门的人把关系搞好了,一切问题都好办。因为佛、道教本身在政治上和中国文化没有矛盾,所以政府不认为他们是一种外来势力在中国境内的表现,不是潜在的来自境外的威胁。某些政府管理部门的人还想从宗教场所中渔利,得点好处。政府中还有人想利用佛、道教到海外去搞"宗教统战",把佛教、道教政治化。

  从这几点来说,虽然佛教实际也是外来的,但是它进入中国时间比较长了,汉代就进入了,被看成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在政治上不存在问题,在经济上对管理者还有好处,所以佛教内部的管理混乱问题虽然非常严重。可是国家没有从法治的角度上对它进行规范,同时又想在政治上利用它,地方政府尤其想在经济上从中牟利,这就使宗教界出现了非常奇怪的现象:同样是宗教,管理者对天主教、基督教以防范、控制为主,对佛道教则是支持、利用为主。某些地方更是不择手段,大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将佛教作为盈利的工具。这种背离宗教发展规律的"宗教经济"热,不是依法治国,不是处理宗教问题的有效办法,对宗教、对社会、对国家都没有好处。

  3、宗教行政管理体制要改革

  王科力:除了"地下宗教"问题,佛、道教的问题,宗教方面还有哪些主要问题?

  刘澎:宗教方面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是要解决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实现宗教法治。但搞宗教立法、宗教法治不是为了要让宗教信仰者有特权,而是为了解决中国社会不和谐、中国社会内部不同信仰群体的利益没有用法律规范、调解的问题。落实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有一个基本的概念要搞清楚――"宗教信仰自由"到底是在说什么?"宗教信仰自由",是不是说你有脑子里可以信这个教、那个教,可以今天信明天不信的自由?自由是指人的脑子里的思想,还是指人在行动上可以按照自己的信仰进行实践?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宗教自由或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就是法律所要规范的是人的行为,不是脑子里的想法。对想法,我们没有办法来用法律规范,法律能够规范的是人的行为。如果人有选择宗教并且信仰某种宗教、实践某种宗教的自由的话,这个自由就必须包括建立宗教组织、过宗教生活、举行宗教仪式等一系列有关宗教的行为与活动。如果不给信仰宗教的群众这方面的自由,或者说不承认他们在行为上有实践宗教信仰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苍白、抽象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如果我们理解了"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对人的宗教信仰行为的一种权利规定与保护的话,我们就应该把这种保护上升到制度安排和法律建设的层面,而不应该用行政法规或行政手段、行政方式代替法律对它进行规范。宗教并不是一个什么特殊的现象,世界各国都有宗教,各国的政府都要处理涉及宗教的问题,但是处理宗教问题要依法办事,要根据法律来处理。要处理好宗教问题,首先要把规则定好,要把法律完善。有了法律以后,政府就没有必要再设立行政机关管理宗教,不需要把宗教群体特殊化。我们现在管理宗教的办法一是没有法律,二是政教不分,在管理上把宗教信仰者特殊化。特殊化的表现就是设立政府宗教管理机关对信仰宗教的人进行管理。这种做法使得一大批信仰宗教的人心情很不舒畅,因为他们不能够在有关宗教的人事、教务、财务上按照宗教的规矩实行自主管理。

  另一方面,政府为了达到某种政治上的目的,有时还需要对某种或某些宗教、教派予以支持。为了把自己支持的宗教组织办好,政府不惜动用国库或者说纳税人的钱来资助宗教。例如,对于"爱国宗教团体"神职人员的住房,宗教场所的维修、建设,神职人员的培训、教育,宗教院校的建设,宗教团体的海外交流等,政府都给予资助支持。从政教分离的角度上来说,国家花这些钱没有道理。政府不应该用国家财政去支持任何宗教,也不应该用国家财政去压制或者是反对任何宗教。宗教的事情应该由宗教团体自己解决,不应该由国家负担。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会使国家一方面在保护宗教自由方面不落实,另一方面又深深地陷入了"政教不分"的状态之中。

  这种做法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因为从国家性质上来说,中国应该是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前提首先是要尊重宗教。如果不尊重、不承认信仰宗教的人,就没有必要保护。如果保护、尊重宗教信徒,那么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才谈得上动员他们或者说和他们携起手来一块推动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定位的前提是把他们看成是敌人,还把他们看成是人民?把他们看成是人民,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我们有各种办法,我们应该实现非常明确的法治,用法律的形式把人民内部的各种权益、责任都规定清楚。如果他们是敌人,我们应该对他们实行严厉的打击,把他们都消灭。如果我们不能把信仰宗教的人定义为敌人,而是把他们定义为人民,但又不愿意用法律来规范和调节信仰宗教的人和不信仰宗教的人之间的关系,那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必然是混乱的,没有规范,没有依据,没有一个标准。

  再下来,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当鸵鸟。我们明明看见了这些问题,却不承认这些问题;要解决宗教问题,却不和信仰宗教的人对话,不征求他们的意见,这样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你制定游戏规则却不征求参加游戏的人的意见,不承认他,不邀请他来一块制定规则,你定的这个规则就不起作用。

  刚才说的这几方面,现行宗教管理体制都没有起到作用,体制本身已经失灵了,不起作用。改革体制应该如何改?首先应该从对话开始。现在的情况是政府不愿意和宗教信仰者进行充分、完全的对话,政府把宗教信徒分成听话的和不听话的,听话的给予承认,不听话的不承认。但你不承认不等于他不存在。既然你不承认他,当然没法去征求他的意见,最后还是用行政手段,没有转向法治。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13亿人的国家,好几亿人信仰宗教,关于宗教的最高位阶的法律文件竟然仅仅只有一个行政法规,用这样的一个由行政部门自己设立、自己解释、自己执行、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无关的行政法规,能不能规范公民的基本权利?能不能妥善处理宗教问题?能不能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意志?这是很大的问题。如果我们不正视这样一个现实,最后的结果就是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虽然很多方面是依法办事,但在宗教方面却是例外,因为根本就无法可依,所有涉及宗教的问题法院不受理,宗教问题没有进入法治的轨道。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政府做多大的努力,说多少话,结果只能是你说你的,信教群众肯定有他自己的想法。

  二、宗教立法是实现社会和谐之路

  这样的一个状况就会使得国家的整个社会生活出现不协调、不和谐。和平时期无所谓,当国家、社会发生动荡的时候,当其他领域里矛盾比较激化的时候,宗教难免也会产生连带的或者是相关的反应。原来跟政治毫无关系的宗教,就有可能被政治化,变成对执政者的巨大的挑战力量。

  这种挑战不是源于宗教的教义,而是因为参与政治的人需要有一种有效的动员形式、组织形式和表达方式。中国历次的农民起义都跟宗教有关,就是因为宗教有良好的动员组织形式。发动起义的政治领袖不是宗教领袖,与宗教本来毫无关系,但当他们找不到一种比宗教更好的组织网络、更好的动员办法时,往往就会借用宗教的形式,达到政治的目的。当政者要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最好的办法不是消灭宗教,向宗教开战,而是在和平时期就要尊重宗教、保护宗教信仰者、认可宗教团体的权益,与宗教信仰者、宗教团体、宗教领袖们建立良好的关系,让他们感觉到执政者对宗教价值观的尊重。只有这样,宗教才不会成为执政者的挑战。如果宗教信仰者感受不到政府对宗教的尊重,国家在制度层面上也没有保护宗教的法律,甚至在和平时期将宗教作为一种需要防范、限制的力量,一旦局势有变,执政者就很难避免宗教不被卷入政治。这样的历史事例不胜枚举,执政者应当重视历史的经验,不要自己将宗教推向自己的对立面。

  就中国今天遇到的政教关系问题的根源而言,主要还是由于政府以行政手段管理宗教的体制严重过时,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有宗教,但是为什么大部分国家不设宗教行政管理机构,而要用法律的方式管理宗教呢?就是因为法律是一种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最合理、最透明的管理方式。是不是还有更好的方式,我们可以再探讨。但有一条是肯定的,法律的方式、法治的方式要比行政的方式、行政手段好得多。这一点在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中已经充分证明了。中国取消了那么多行政管理机构,从一级部到七级部、轻工部、化工部都取消了,中国经济并没有发生混乱,中国制定了很多跟经济相关的法律,完善了关于经济的法律,开放了经济市场,中国的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在宗教领域里,宗教人数有很大增长,出现了许多问题,却没有法律。我们还是坚持用50年代宗教行政管理的办法,来对待21世纪出现的完全不同于50年代的宗教问题,怎么可能解决宗教内部佛、道教的混乱问题、天主教、基督教的"地下宗教"问题?不可能解决!因为在广大宗教信仰者的心目中,宗教政策早就破产了,完全失去了威望,政府在这个方面没有任何能够让群众感觉到可以信赖的作为。当一个政策不能取信于人民,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的时候,你还要贯彻这个政策就得付出巨大的代价。举一个例子,当政府已有的宗教行政管理机关――宗教局不能够有效地管理宗教而又希望强化管理的时候,就会把公安局拉进来,借助专政力量进行管理,久而久之,政府就把原来宗教管理中临时的、偶然使用一下的高压手段和暴力手段当成了经常性的、主要的工作手段,结果是极大地浪费了政府的政治资源和行政资源,提高了社会管理的成本,同时还激化了社会的矛盾。这种办法不可能解决宗教中已有的问题,只可能产生更多的新问题。所以用法治的办法来解决宗教问题是向着社会和谐、和解的方向前进;用高压的方式、用行政的方式来对待宗教问题,只能脱离群众,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把群众推向自己的对立面。

  这样的一个形势非常清楚,道理非常简单。对于老百姓来说,信仰宗教是一个常态。所谓常态就是过去、现在和将来永远都会有人信仰宗教,一个国家里有人不信宗教有可能,但是所有的人都不信仰宗教或者绝大部分人不信仰宗教没有可能。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在阶级、政党、国家消亡之后,才可能谈宗教的消亡。既然政党、国家存在,就不可能有宗教的消亡;既然宗教不可能消亡,那么由世俗政权对宗教开战和施压,就只能是一种错误的选择,历史上还没有一个成功的先例。

  正因为这样,所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里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胡锦涛总书记这样一个讲话是一种非常英明、非常正确的表示。执政党意识到了宗教在国家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在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发表之后到今天为止,各地各级领导并没有为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这个讲话在法律制度上、在行政管理上有任何新的举措。宗教方面的欠账始终没有还,宗教领域里旧的问题没有解决,新的问题不断涌现,矛盾一直在积累,基层政府要么是不作为,要么是胡作为,要么是错位,他们没有从如何"发挥宗教在推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个角度出发来团结信教群众,反而从怎么样便于自己管理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样做的结果自然是适得其反,疏远了信教群众,加深了信教群众和政府的对立。当其他矛盾到来的时候,由于宗教这个领域里的政策错误,政府不得不为过去的错误付出沉重的代价。我们看到,某些地区信仰宗教的群众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不能得到解决的时候,他们的宗教信仰就会强化,而且会成为当地发生问题的因素之一。这样的例子太多了,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如果不能把宗教问题处理好,就不可能让这个社会实现真正的和谐和安定。大量的少数民族信仰宗教,汉族也有上亿人信仰宗教。这么大的一个群体,如果他们和其他的群体之间的关系长期处于紧张状态,这个国家不可能有真正的安定。

  怎么办?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回到法治上来,所以要在宗教领域里实现和谐,要做到可持续性发展,没有法治这一条不行。但是到今天为止,宗教问题被刻意掩盖了,好像我们的宗教领域不存在问题,好像我们的法制很完善,好像我们的宗教信仰者心情都很舒畅。如果是这样的话,当然很好;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再等下去恐怕没有多少时间了。这个矛盾不可能因为消极拖延而得到解决。有矛盾不可怕,宗教有问题、有矛盾很正常,不正常的是我们掩盖这种矛盾,尽量把矛盾拖后、延迟解决。这个时候的情况就是好像很平静,或者你用高压的手段维持了一个虚假的稳定,但是日后矛盾爆发出来,情况只能更加严重,后果更为惨烈。所以不能因为宗教方面有问题、有矛盾需要解决,只要我们拖着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自动消失,我们做不到这一点,我们必须正视矛盾、正视问题。宗教方面的问题,核心就是管理体制和宗教的发展之间严重的不对称、不适应。社会变化了,时代前进了,宗教人数增加了,我们的政策不变,管理的办法不变,我们以不变来应对社会的变化,这之间产生的问题没有办法解决。所以要解决宗教方面的问题,就需要邀请宗教团体、宗教信仰者代表与社会各界就宗教法治问题达成一个共识,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建立规则,也就是说进行宗教立法,最后从法治建设、社会结构与制度安排上消除宗教和非宗教之间发生矛盾的根源,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办法。


  三、政教关系要转向政教分离

  王科力:如果说到宗教立法,有几个非常根本的概念需要厘清,包括如何理解宗教,如何理解宗教自由,如何理解政教关系,您刚才已经谈到了我们的宗教观需要修正,也谈到了宗教自由是实践自由而不仅仅是信仰自由。您能不能再谈一下应该如何理解政教关系?为什么要采取政教分离的模式?

  刘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从原始社会、神权社会过来的,最初是"政教不分",政权与神权是一回事。随着社会的发展,后来逐渐产生了脱离了神权统治的世俗政权,政权与神权不再是一回事了,但世俗政权与宗教神权之间是个什么关系,并不是一个模式。世界上现有的政教关系模式,五花八门,但归根结底,主要无非有四种:

  一是政教分离型。世俗政府是一元,宗教是一元,世俗政权和神权是二元体系,政府和宗教团体没有关系,互不介入、不干涉,双方关系由法律调节,美国就是这样的国家。二是政教合一型。正好与政教分离型相反,世俗政权和神权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世俗政权和神权完全一致,像塔利班政权、梵蒂冈就是这样。这样的国家已经不多了。三是教高于政型。有很多国家把某种宗教立为国教,使其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不得挑战国教的地位。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宗教领袖比世俗政权的领导人具有更高的权威,伊斯兰教经典《可兰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世俗政权与神权是两套班子,世俗政权以宗教的教义为执政原则,受神权支配。四是政高于教型。这种模式正好与第三种模式相反,世俗政权有一套与宗教毫无关系的政府机构,掌握国家的全部权力,政府的权威绝对高于宗教的权威;宗教不能挑战世俗政权,政府领导宗教团体,宗教团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政府权威。这个模式有个特点,宗教必须与世俗政权分离,但世俗政权并不与宗教分离。也就是说,宗教团体不能介入政府,但政府可以随意介入宗教团体,所以不能说是政教分离。以前苏联为首的原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都是这个模式。但现在的俄罗斯已经不使用这个模式了,东欧那些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也都纷纷放弃了这个模式,继续坚持这种模式的国家所剩无几。除了这四种主要的模式之外,还有一些这些模式的变体或混合体,但基本上就是这四种。

  中国是哪种模式?很显然,属于政高于教的模式。这是受前苏联的影响,具有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阶级斗争与计划经济时期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色彩。现在我们不搞阶级斗争、计划经济了,还用这个模式就没有什么道理了。按照中国的情况,今天我们应该采用政教分离的模式。为什么要把政教分开呢?就是因为一个社会需要进行规范,各种关系需要协调,公共事务需要有管理者,这是世俗政权的职责;同时,一个社会又需要有宗教,老百姓要有精神追求、有信仰,这两者之间应该是互有分工、互不干涉、各有各的领域。有一句话大家都知道:"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上帝指的是宗教信仰、精神生活、神权,凯撒指的是公共秩序、社会生活、世俗政权。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建立军队,维持秩序,修桥补路,管理社会的各种公共事情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个人是否信仰宗教、满足自己的信仰需求,应该属于个人选择,政府无需过问。当然,也不能因为个人有宗教信仰,就把宗教信仰强加给国家,强加给世俗政权,把世俗政权作为贯彻宗教的工具,这也是错误的,中世纪里曾经有过这个情况。正确的做法是实行政教分离,这是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表现。

  "政教分离"这四个字指的是什么呢?不是指政治和宗教的分离,政治和宗教是分不开的。"政教分离"指的是政府和宗教团体的分离。这两个东西有两个中心,政府在社会生活里是中心,上帝在教会组织与宗教生活里是中心。这两个中心应该是二元体系,是分离的。分离了以后,如果没有人信仰宗教,那就无所谓了;如果有人信仰宗教,谁来维持宗教,谁来支持宗教,谁来办这个宗教,是信仰宗教的那些人自己的事,和政府没有关系,政府不参与、不介入宗教的事情。宗教办得好,人很兴旺,很好;办得不好,衰落了,甚至消亡了,也无所谓,这是宗教自己的事情。政府既不要去压制宗教,也不要去扶植宗教。因为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而人民大众老百姓是分成不同信仰的,各人信仰不一样,所以大家信仰上的问题应该由大家自己去解决,世俗的公共的事物由政府去管理。宗教团体也不应该介入政府,不应该干涉宗教之外的世俗事情。上帝和凯撒的分工要清楚,各自的领域要明确,这样的政教关系就不会出现紧张,发生矛盾。因为他们关注的焦点不一样,不在一个领域里活动。一个是在精神领域,一个是在物质领域。二者之间应该有一个墙把他们隔开,这就是"政教分离"。如果这两个东西不分,无论是"教高于政"还是"政高于教",都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当然了,"政教合一"更不好,那是从中世纪的做法,那个时候一般国家还没有脱离神权统治,国家只不过是实现宗教目标的一个形式。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社会前进了一大步,社会向着法治的方向发展,世俗法律不再从属于教会法,独立完整的法制体系逐步建立起来了,社会向前进了。所以从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角度上说,现代文明、法治国家一定是政教分离的国家而不是"政教合一"、"教高于政"或"政高于教"的国家,这是历史事实。

  四、政府管理应该放弃工具主义,恪守价值中立

  王科力:中国的宗教管理体制,有人说对宗教是"从根本上限制,从枝节上扶持",这种思维现在的市场还大不大?会不会成为以后宗教立法的一个比较大的阻碍?

  刘澎:我觉得政府没有"从根本上限制、枝节上扶持"的政策。政府的政策不是根本和枝节的问题,而是基于政治的考虑。它对宗教的考虑是宗教能不能为党服务,为政治服务,成为党在推行它的方针政策与政治路线时的一种有效工具。宗教如果能为党的政治目标服务,对宗教就是"根本上支持,枝节上也支持";如果宗教不能服务于党,那就是"根本上限制,枝节上也限制"。政府对宗教教义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兴趣,但对宗教所具有的力量能不能为党所用或对党造成威胁很感兴趣。它是从一种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角度来对待宗教的,是一种政治考虑,而不是从哲学上唯物唯心的角度对待宗教的,更不是从道德上、价值观上考虑的。但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公开确立的宗教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然而由于各个时期党的政治路线不一样、工作重点不一样、所处的背景环境不一样、党的领袖的主张不一样,因此不同阶段党与宗教的关系不一样,对宗教团体的要求不一样,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具体做法上,不同宗教、不同地区也不一样。所以有人可能会有一种矛盾的感觉,觉得中国政府对待宗教好像是"从根本上限制、枝节上扶持",其实不是这样的。关键还是看哪些宗教、哪些教派、哪些组织、哪些人对党和政府有利,哪些有害;有利的就支持,不利的就限制。对待宗教的这种政治功利主义态度,的确会对宗教立法造成不利的影响。

  五、宗教团体法人资格的获得问题

  王科力:下面几个问题是关于立法技术的。我们的宗教立法对宗教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应该采取备案制还是审批制呢,哪种制度比较好?为什么?

  1、法人类别中应该增设宗教法人

  刘澎:宗教团体的法人资格有两个问题,首先是宗教团体法人资格的适用类别,其次是宗教团体申请获得法人资格时的审批。先说法人资格的类别问题。中国现在有四种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这四种法人中的前三类完全不适用宗教,只有第四类社会团体法人可以考虑。社会团体有受国家资助与领导的官办团体,也有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情况比较复杂,但它们的共同点是要到民政局进行登记。而我国的社团登记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双重负责制",就是一个社团必须要由有政府背景的业务主管、主办单位批准后,才能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宗教团体如果找不到业务主管、主办单位,从程序上说就不可能进行登记。但中国的政府机关没有一个是办宗教的,而且办各种宗教。即使找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也不容易,如果政府有一个声称自己是主管各种宗教的单位,是各种宗教的上级,岂不是证明了中国的宗教团体是地地道道的"官办宗教"吗?比如中国的作家协会,它的主管单位是文化部,文化部促进文化的发展,天经地义;中华慈善总会,它的主管单位是民政部,目的是促进与管理慈善事业。各个行业的协会,主管单位是各行业的国家部委,这些都没有问题。但宗教团体是有神论者的群众组织,由信奉无神论的政府某个机构,例如宗教局公开担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团体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其宗旨究竟是促进宗教还是控制、限制宗教,是办政府自己的事,还是为宗教团体"服务",很不好说。让宗教团体找一个政府机关当"婆婆",充当自己的主管,实在是一种讽刺。因此,宗教团体要登记为法人,首先需要确定它适合哪类法人。如果没有一个合适的法人类别,可以考虑增设一个宗教法人,宗教法人不是机关法人,不是企业法人,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它只适合于宗教团体,其他的法人适用于非宗教的组织、团体。增设宗教法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政府与宗教团体关系不清的问题,让宗教团体在登记时无需找一个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当"婆婆"。如果不增设宗教法人这样的一个新的法人类型,就必须修改《社团管理登记条例》,撤销社团登记时必须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先期批准的规定。否则,宗教组织要登记为法人,很难操作。

  其实,民政部门在为宗教团体办理登记时,并不是完全按照《社团管理登记条例》平等对待所有的宗教团体,而是将宗教团体分成两类,一类是政府承认的"爱国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这些团体是各级政协的成员之一,它们的领袖也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政治上绝对可靠。宗教局与这些"爱国宗教团体"的关系犹如政府与国企的关系,非常密切,因此"爱国宗教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基层组织实际上无需登记。因为即使它们不登记,各级政府的宗教管理部门也早已从政治上承认了它们,甚至是它们成立的主要促成力量。登记不登记,对"爱国宗教团体"来说,不过是个形式。另一类是政府不承认、未经批准的群众自发性宗教团体,如各种类型的"家庭教会",宗教局不承认它们,民政局不予登记。所以中国的宗教团体很奇怪,无论是政府承认的还是不承认的,实际上都不存在必须到民政部门登记的问题。"爱国宗教团体"用不着登记,"家庭教会"不给登记。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政府对待宗教与宗教团体,实际上还是政治考虑,给予的是政治待遇。政府承认的宗教团体无需民政登记就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政府不承认的,根本不存在准予登记的问题。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登记是法治社会公民的权利,中国的宗教还处于法治之外,"享受"的是"政治待遇"。从深化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来说,宗教团体的登记,涉及到社团登记管理体制与宗教管理体制两个领域的制度改革问题,是一个政府是否愿意将对宗教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管理从政治对待、行政管理逐步转为法治的问题。目前,民政部已经在广东开始了无主管上级社团登记的试点工作,希望宗教团体登记制度的改革,也能早日成为现实。

  2、宗教团体登记不能搞实质性审查

  第二个问题,是宗教团体登记的审批问题。假设我们把宗教团体归入社团类的组织中去,或者单设一个宗教法人,不考虑社团登记所要求的"主管"单位问题,登记的时候应该如何审批?是程序性的审查还是实质性的审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问题。如果你是企业,你登记的时候要由工商局进行审查,有一套硬指标。例如你是否具有创办企业的资质、有没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有没有营业地点、经营范围是否合适、企业名称是否妥当,等等。不符合这套标准不能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的登记不在工商局,在民政局。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的时候,不对申请者进行鉴别,只看是否有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介绍信。主管单位代表了国家权力机关,它写一个介绍信,把它要负的审查责任全部承担了,盖了章,申请者拿着这个介绍信或者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民政机关办理登记,民政局就无需再做审查了,只是办个登记手续而已。现在官方承认的宗教团体可以登记却不一定去登记,不承认的宗教团体没有办法登记,问题就在于没有政府单位为它在登记之前出具一个批准文件。

  如果由政府宗教局负责审查要登记的宗教团体,审查之后给"合格"的宗教团体写一个批准文件,让宗教团体拿着这个文件去民政局登记可不可以呢?绝对不可以!因为这样做就等于让中国政府设立"宗教裁判所",对所有申请登记的宗教团体进行审查。我们知道,要对一个宗教团体、宗教组织进行审查,然后给出它是不是宗教、是好宗教还是不好的宗教、是真宗教还是假宗教、是宗教还是邪教的结论,需要设一个宗教裁判所。这个宗教裁判所本身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宗教权威。一个世俗政府的机构不可能具备这样的功能,不可能对宗教团体的宗教性进行判定。即使按照宗教标准,也很难操作。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教义,你是根据佛教的标准来定义伊斯兰教,还是根据天主教的教义来定义道教?即使对同一种宗教,你是根据华严宗的标准来定义禅宗、净土宗,还是根据长老会的标准来定义安息日会?你有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什么?即使你能定义,精通各种宗教,还有一个问题,谁给予了你宗教上的认可权?如果宗教信仰者不认可这个政府机关的宗教审查权威,只认可宗教团体内部的宗教权威的时候,你用什么理由说服他?假如我是某个宗教的信徒,你根本不是我这个教的人也不相信我这个教,你凭什么定义我这个教?如果你是我这个教的人,那你怎么可能公平地定义其他的宗教?所以,国家根本不应该设立"宗教裁判所",这不是政府该干的事。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只做两件事情,第一是制定正统信仰的标准,第二是维护正统信仰标准,惩罚不接受正统信仰的一切人,将其定为异端,异端就得上绞架、火刑架。这时候我们就知道,由国家对宗教团体进行实质性的"认定"、"判断"是极其危险的。人类发展的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国家永远不可做宗教裁判所,国家永远不能做宗教裁判所。宗教裁判不是国家的任务,世俗政权没有义务去裁判、定义谁是宗教谁不是宗教,谁是真宗教谁是邪教,谁有资格当宗教领袖谁没有资格。政府应该明确一条,任何时候,对宗教的审查都不是政府的任务。


  3、宗教团体的备案登记与程序性审查

  但政府不进行宗教审查并不是说不可以为宗教团体办理登记手续。这里的关键是政府在接受宗教团体的登记时,应该关注什么。对于宗教团体的教义、宗教组织的性质、背景、宗教组织负责人与宗教神职人员的资质、宗教典籍的源流与解释、宗教团体的资金来源、宗教团体成员的构成与个人信息等,政府不应该进行审查。这些事情属于宗教内部的事务,应该由宗教团体自己处理。一个自称是宗教团体的组织,要向政府申请登记、获得合法地位时,政府应该考虑什么呢?第一,有没有一个适用于宗教团体登记的法律规范?国家设立的法人类别是否适合宗教团体?第二,在解决了宗教团体的法人类别适用问题之后,这个宗教团体的登记申请是否在法律上合乎登记的程序。政府民政部门有义务告诉来登记的宗教团体,你要有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负责人,有了这些就可以登记了。这种是一种备案性质的登记,也可说是"备案制"。所谓"备案",就是申请登记的宗教团体要告诉政府自己的组织叫什么,信仰的是什么,负责人是谁,设在哪里。政府民政部门在记录这些信息时,有必要核查这些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备案时的这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不是对宗教团体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程序性审查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宗教团体完成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不是为了鉴定宗教团体的资质与好坏,没有价值判断在里面。这种备案核查对所有的宗教团体一视同仁。至于来登记的宗教团体到底属于什么宗教,教义如何,采用何种经典,领袖与神职人员的资质如何,钱从哪来,政府没兴趣也没有必要知道。你是什么教,你可以向别人去解释,也可以不解释,但政府对宗教的这一套应该是不介入,置身在外。你把你的信息告诉政府,政府给你一个备案就可以了。这个备案并不说明政府认可你的教义,只是表明政府知道你的存在,你得到了与其他社团同等的合法地位。这样的话,政府就会处于一个超然的地位。所谓超然的地位就是政府不属于任何一个宗教,不对任何宗教团体的资质与宗教性予以判断。政府的任务是给大家办事,办事的依据是法律,不是教义。政府的民政机关没有解释、审查、鉴别、判断宗教的义务,只负责对宗教团体进行备案登记,备案时进行程序性的信息核查。

  还有一些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备案登记,这些团体虽然没有备案登记,并不因此就应该被视为"非法",它们的结社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能因此而被剥夺。它们应该被视为民间自发的群众组织、信仰团体。它们与备案登记的宗教团体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具有在社会公共领域活动的资质上。备案登记的宗教团体可以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如同所有在社会公共领域开展活动的其他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一样,它们既然要在非宗教领域内活动,就应该取得法人资格,应该向政府备案登记;而没有备案的宗教团体可以作为民间的私人组织,在私人领域内活动。当它们要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时,应该向政府备案登记。

  4、如何对待新兴宗教与"邪教"的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出现很多新兴宗教、很多"邪教"?会不会有很多人自称是宗教、打着某种宗教旗号来备案、来登记呢?会的。怎么办呢?我的看法是,所有的人,不管本着什么目的,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它自称是宗教团体,愿意到民政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政府都应该接受它的申请,让它登记(其实就是备案)。登记了以后它不是宗教,或者不是我们熟悉的宗教怎么办?解决的办法有两条:第一,看这个登记备案的"宗教团体"是否遵守法律,如果它不守法,不管它是不是宗教、是什么宗教,国家都应该坚决依法对它进行制裁,应该让违法者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与这个组织信什么没有任何关系。第二、如果这个登记备案了的组织没有违法,而且获得了群众的支持,有人拥护,政府就应该承认它、保护它。这种承认与保护与这个组织的信仰也没有关系。因为一个得到人民群众支持而又守法的"宗教团体",不存在政府对它是不是欣赏的问题。政府对什么是宗教不做判断,不能拿政府自己制定的一个所谓"宗教"框框,去套每一个"宗教团体"。政府不设这个标准,政府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我们主张宗教立法,就是为了解决宗教领域里的法律规范问题,为了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对政府来说,一个自称是"宗教团体"的组织究竟是不是宗教、是什么宗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是不是遵守法律。没有法律,一切都谈不上,有了法律,一切都好说,按法律办就是了。所谓"邪教",是相对"正教"而言的,但"正教"、"邪教"都是宗教内部的事,谁正谁邪,政府不参与、不介入。政府要做的是,谁守法保护谁,谁违法制裁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谁信什么都无所谓,政府应该尊重群众的信仰选择。政府这样做,"邪教"出现的可能性反而很小。

  王科力:让所有的宗教团体都登记,等于放开了宗教,会不会出现混乱?

  刘澎:不会出现混乱。因为宗教的发展有它自身的规律。在一个开放的宗教市场里,如果很多人都来办宗教团体,每一个人都想搞一个宗教团体、宗教组织,有没有可能呢?没有可能。原因就在于这些宗教组织可以成立却不能维持,维持不下去。维持一个宗教组织的存在必须要有足够的信徒,才能够在财政上获得必需的支撑。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如果人人都来办宗教,一人一个宗教,大家都是领袖,谁当信徒,谁当群众,谁掏钱呢?你办一个宗教,只有你自己一个人,你就不办了。举个例子,在一个十万人的县里,人人都来成立宗教团体,结果搞了十万个宗教组织,每一个组织一个人,结果当然是维持不下去,所以即使政府放开手让大家办,也不可能出现十万个宗教团体。能不能有一万个宗教组织呢?也不行,因为十个人养活不了一个宗教组织。能不能建一千个呢?也很困难,因为除去未成年人和不信教的人,剩下的人养一个宗教组织,这个组织很难发展壮大。建立一百个宗教组织,每个组织几百人倒是有可能,但是这一百个宗教团体成立以后,竞争会非常激烈。每一个组织都希望自己发展壮大。在竞争过程中,每个团体都要拼命表现出它的正义性、神圣性来。在表现的过程中,有的组织做得成功就吸引了人,有的组织做得不成功吸引不了人。最后这个县里只会剩下几个、十几个宗教组织。当这个县的宗教格局形成之后,再有新的人想搞新的宗教组织,就等于是要重新划分宗教市场,原先那些大的宗教团体就会竭力发挥自己的优势,维护自己在宗教市场上的份额,新的宗教团体如果不是做的特别好,就没有办法取代原先的宗教团体,改变不了这个县的宗教格局,最后只能自生自灭。绝大多数新兴宗教都是这个下场,这就是宗教自由、宗教竞争的结果。这里面并没有谁反对大家成立宗教组织,每个人都可以成立宗教组织,你可以成立我也可以成立。我成立组织的目的就是要把你的人挖过来,你也是这样,他也是这样,最后的结果就是在一个地区里只能存在一定数量的符合群众需求的宗教组织,超过了群众的需求,就存在不下去。所以放开宗教,并不会让宗教泛滥,出现宗教混乱。

  相反,正因为有了宗教市场,建立了宗教团体的竞争淘汰机制,凡不以宗教为目的的人成立的"宗教组织"必定会被信徒看出来是假宗教组织。能够吸引宗教信徒的是真正的宗教组织。
假宗教组织在和真宗教组织的竞争中必然会被打败,最后不得不退出市场。在美国,谁都可以宣布自己是一个宗教团体,但维持不下去的就得关门。所以美国每年有大量的新兴宗教产生,又有大量的新兴宗教消失。走到今天,美国的主流宗教还是那些老教派,并没有因为实行宗教自由而导致宗教的混乱,美国政府也没有说过一句不许新兴宗教团体成立的话。但新成立的"宗教团体"能不能维持下去,能不能在宗教市场的竞争中取胜,是另一回事。所以美国的宗教有市场、有竞争、有繁荣,但不混乱。而在信仰供应短缺、供应不足的国家里,因为老百姓的信仰不能得到满足,反而容易出现假宗教、伪宗教。这种现象的产生,客观上反映了信仰产品供应不足,严重短缺。当人们的信仰不能得到满足的时候,就会寻找替代品,替代品就会有市场。如果开放宗教市场,实行宗教自由,完善宗教法制,你想搞宗教就在这里搞,只要老百姓跟你走就行。如果没人跟你走,对不起,你就只能关门,谁也怪不着。美国用这个办法淘汰了99%的新兴宗教和所谓的"邪教",老教派的地位在竞争中保持了动态的稳定,虽然近年来随着移民的不断增加,也有一点影响,但仍然是美国宗教的主流。美国宗教的这个格局与美国政府没有关系,美国政府对谁也不支持、不反对。宗教市场的秩序是因为信仰产品供应充足、宗教组织竞争激烈、法律制度完善健全。真正的宗教组织在宗教市场上通过竞争证明了自己的实力,吸引了信徒群众,使得那些企图假借宗教骗钱骗色、实现非宗教目的人无处立足,最后只能收摊拉倒。

  所以,开放宗教市场,实行宗教自由,完善宗教法治,准许所有愿意备案的宗教团体进行备案登记,不仅不会造成混乱,反而能够从根本上杜绝"邪教"、消除宗教混乱。这就如同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商品一样,如果允许顾客对市场上的商品实行自由选择的话,大家选择的结果就会把伪劣商品驱逐出去,因为顾客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可以比较了以后再比较,直到找到最好的。在这个过程中某些伪劣产品可能会短暂的出现,但是它们的出现都是昙花一现,不可能持久。从长远来看,自由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只能是对群众有利,不可能为假冒伪劣产品带来机会。

  这样做要有一个前提,就是我们必须在这个市场的外面修一堵非常坚固的墙,这个墙就是法律。法治健全了,市场才可以开放。这一条在宗教团体的登记问题上也是一样。所有在政府那里登记备案的宗教团体,如果不搞宗教,搞别的怎么办?好办!任何不搞宗教搞其他事情的,传销的、骗钱的、敛色的、残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不管你是搞什么的,只要不是搞宗教的,我们有各种各样现成的法律对你进行制裁。即使你是搞宗教的,杀人放火、谋财害命、损害他人利益、危害公共秩序,也不行,也得受法律制裁。只要违法,法律就要制裁。

  有了这两条,宗教自由与宗教法治,所谓的"邪教"、异端、各种假冒伪劣的信仰团体就都不能存在了。因为一方面有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一方面有法律的严格规范,你不按法律办事,你被视为挑战法律,以身试法要受法律制裁;但你按法律办事就得加入竞争,可是你不是真正搞宗教的,竞争不过真正的宗教,最后你觉得既然我的目的不是搞宗教是赚钱,我干脆办一个公司直接赚钱就完了,何必搞得这么复杂,还要用一个宗教的形式来赚钱?在美国的宗教市场上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被反复证明的事实――谁利用宗教谁完蛋。

  美国宗教团体的有序竞争还得益于一个技术上的原因,就是所有美国宗教团体都享有的免税资格待遇。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税收管理非常严格,国家对个人的其他方面不问,但对你的税收是一定要问到底的,对一个单位也是如此。如果一个宗教团体享受了免税待遇,同时又想利用自己的免税待遇去营利,就等于和企业处在了不平等的竞争之中,美国政府知道了是万万不答应的,一定要对你绳之以法,把你送到监狱里。这是一点都不带含糊的,因为这是欺诈。你说你要搞宗教,实际你想的是赚钱,既然你要赚钱你就要加入到企业竞争中去。你如果不加入企业竞争,不赚钱,你要搞宗教,加入到宗教竞争中也可以。但你不能打着宗教团体的旗号,享受着免税待遇,却又干着营利的事情,又不交税,这不行,不公平。这就是违法,就得用法律制裁你。不要以为在美国只要登记为宗教团体就没人管了,没这回事。对享有免税待遇的团体,政府看得很紧、管得很紧。你想打着宗教团体的旗号胡作非为,没那么容易。

  回到宗教团体的登记问题上,很多人以为要是放开让宗教团体登记,就会天下大乱。这是一种在封闭的静态的计划经济体制状态下,看待宗教与宗教团体的思维。如果我们把宗教放在动态中、竞争中看的话,就不会有这种顾虑。宗教放开之后,就会有竞争,搞宗教的团体可以胜出,不搞宗教的不能胜出,先搞的能够胜出,后来的很难胜出。比如现在要想在美国再创造一个新宗教就很不容易。不搞宗教,只要你稍有敛钱或者危害群众健康的事情马上受法律的制裁,不管你是什么教义,一律不客气,这样还有没有人愿意打着宗教的旗号随便搞?恐怕就没有什么人了。政府倒是没有说不可以搞,但实际上搞不成。久而久之大家就明白了,要赚钱办公司,要办教会就不能胡来,最后就是这么个结果。

  王科力:您上面的回答实际上涉及到好几个问题,包括怎么对待新兴宗教、怎么对待邪教,怎么登记,是否开放宗教市场。现在的宗教管理制度实行严苛的行政管理,对宗教团体实行"定点定片定人"的三定制度,规定一个区域只能有一个同类的宗教组织,您怎么看?

  刘澎:现行的宗教管理体制是为了方便政府管理,不是为了满足群众的信教需求,因此不符合客观实际,滋生了很多问题。比如一个县有十万人,你规定几个点?是规定一万人一个点还是东、南、西、北各一个点?如果按行政区划规定,县里人口大部分在县城和南边,你按东西南北规定就不合适;如果单纯按人口规定又会显得县城里有好几个,外面没有,而且人口是流动的,不断在变化。到底应该怎么规定?再比如,这个点的宗教神职人员可不可以到隔壁那个点去主持教务?到邻近的县市去进行宗教活动?外地某个受欢迎的神职人员可不可以来本地参与教务活动?为什么一个地区只准有一个宗教团体?宗教团体多了,每个宗教团体的规模就小了,竞争却增加了,这样不好吗?政府现在的办法是把每个地方宗教活动的地点、神职人员(宗教负责人)、活动区域都固定死,不许突破。这个办法对谁有利?当然是对管理者有利。但宗教的发展不是以政府管理部门的意志为转移的,用计划经济时期的那一套办法处理问题,我们吃的亏还少吗?再者说,在法治社会里,政府给宗教团体定这个、定那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政府不做规定,到底设多少点信教群众最知道,群众自己知道应该有多少个点。这不是政府的工作,不能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包揽一切规定一切的办法对待宗教。政府不应该越俎代庖、去管自己管不了、不该管的事情。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在宗教管理中推行的所谓"三定"制度,纯粹是一种政府职责的错位与越位,是将宗教作为自己的下属、自己的业务来管。哪里需要设宗教活动点、如何使用神职人员、应该让哪个神职人员到什么地方主持什么类型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与信教群众最清楚,这些事情与政府没有关系,政府不应该介入。政府现在把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内部管理、宗教神职人员的任命、培训、宗教团体的对外交流、甚至宗教场所的建筑、修缮等都全部管起来,一是增加了国家财政与纳税人的负担,这笔钱花的没有道理。对于不信仰宗教的老百姓来说,不明白政府为什么要花钱养一帮人管宗教上的事情?二是这笔钱花了以后,宗教信徒并不领情。宗教信徒觉得政府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干涉宗教、控制宗教。三是最重要的,政府这样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什么法律授权你这样做了?你找不出来一条法律依据。你这样做了以后,宗教徒不接受,你认为他不听话,和他发生了矛盾,你想制裁他,又缺乏法律依据,检察院不起诉、法院不受理,你办的这是个什么事?我们现在的宗教管理体制就是这么个状态,管不了还要管,群众不买账,法律上没依据,管理者很辛苦,处境很尴尬。所以用行政手段管宗教不是个办法,要解决问题只能靠法治。

  六 宗教立法应该怎么处理教产问题?

  王科力:宗教方面的财产问题也很重要,您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刘澎:各宗教都有大批财产,如何处置宗教财产的产权是一个大问题,是影响政教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信教群众意见比较大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宗教产权归属不清,二是许多被占用的教产至今未被退还。

  1、宗教产权归属要明确

  由于历史的原因,现行宗教政策规定下的我国五大宗教的教产归属非常复杂:基督教、天主教的教堂及房地产为教会所有;佛教、道教的寺庙宫观及房产为社会所有或者当地佛教协会、道教协会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所属房屋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个人修建的家庙小庵为私人所有。这里面问题比较大的首先是佛道教的财产,一方面数量巨大,一方面产权非常模糊。所谓"社会所有",可以解释为"社会公有",也可以解释为"国家所有",具体归谁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明确。"社会所有"等于"谁也没有",教产实际成了无主财产,侵犯教产的人反而有理有据,有了可乘之机。如果把佛道教教产说成是"国家所有",等于明确承认中国是"政教合一"、"官办宗教"的国家,政府显然不认同。如果教产归佛协、道协等宗教团体所有,各地的宗教协会分为省地县市不同级别,一处教产如何在各级宗教协会中分配?如果只归最低一级佛协、道协所有,这些协会的各级上级协会岂不成了摆设?另外,各级佛协道协是佛道教人士的组织,僧道本是出家人,怎能组成团体将寺庙宫观巨额教产据为己有,公开担任教产的所有者?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归"群众集体所有",也存在同样问题。"群众"是谁,"集体"是谁,从来说不清楚。"群众"不可能充当民事责任的主体,遇到产权纠纷,仍然没有明确的产权所有者。这是中国从依靠政治方式、行政手段处理问题转为"依法治国"之后,社会转型中必然会产生的旧体制与新问题的矛盾。

  因此,要解决佛道教与伊斯兰教的教产归属问题,必须先要解决宗教团体的法人资格问题。有了宗教法人,宗教教产就有了明确的产权所有者。我认为不论什么教,不论教产的来源如何,只要现在被政府和宗教团体明确认定为宗教教产的,产权都应该属于宗教法人,不应将宗教教产的产权分属"社会所有"、"群众所有"、"宗教协会所有"等。但宗教法人资格的取得又与我国是否有适用宗教团体的法人类别以及政府是否愿意接受宗教团体的备案登记有关。宗教团体是否可以视同一般的社团组织对待?如果可以,谁来担任宗教团体的上级主管?如果为了避免宗教团体出现上级主管,可不将宗教团体作为普通社团组织对待,而将其视为某种特殊群体,但如此一来,就必须在现行法人分类中增设宗教法人类。此类法人应该包含宗教财团法人与宗教社团法人两个分支,以便满足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在社会、经济等不同领域内进行活动时的需要,宗教组织可在备案登记时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宗教财团法人或宗教社团法人。

  至于那些被国家明确宣布为文物而实际由宗教团体使用、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用品、宗教塑像、宗教历史遗迹等,其产权应明确为属于国家。宗教团体与国家在宗教文物问题上的关系,是一种获得特许使用、保管国家文物的关系。宗教团体如果不愿意或不能尽为国家保管文物的职责,可以退出文物场所,交还使用、管理的宗教文物。如果宗教团体愿意使用、管理具有国家文物性质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文物,就应该尽维护国家文物的义务,但这并不等于宗教团体有处置国家文物的权利。如果保管国家文物的宗教团体不能尽到维护文物的责任,国家可以依法终止该宗教团体使用、管理国家文物的资格。这样才能避免政教不分、宗教场所与文物场所不分的问题。实际情况远比我们这里说的要复杂的多,但在任何情况下,政教要分开,文物与宗教要分清,产权主体要明确。从这一点也可看出,要解决宗教教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必须走法治的道路,否则,单纯依靠政策或者行政手段,教产归属问题无法解决。

  2、被占用的教产要退还

  天主教、基督教的问题不同于佛道教、伊斯兰教,他们的教产一般有房契地契,产权主体明确。天主教、基督教的问题主要是大量教产被社会各界占用,其中有些被政府机关、文教卫生单位占用,成了公产要不回来。文革结束宗教恢复活动以后,虽然政府在落实宗教政策、退还宗教教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退还了相当一部分,但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退还,特别是一些具有宗教历史意义的场所、对宗教信徒来说很特别、很重要,当政府用行政手段占用这些宗教教产长期不予以退还的时候,就深深地伤害了宗教信徒的宗教感情。占用这些教产的往往是党政军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老百姓个人占的并不多。所以宗教团体在要求退还宗教教产问题上常常是非常气愤但又无可奈何。一提起这个问题,难免一把心酸泪。其实,不仅基督教、天主教如此,佛道教也是如此。这个问题带有普遍性,只是各级政府不说,媒体不报道,因此似乎不存在,但信教群众其实非常不满意。最近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在旧城改造中,大搞城市拆迁,把很多原来位于城里繁华闹市、地价较高地段的宗教场所硬迁到城外比较偏僻、地价便宜的地方,导致了宗教信徒和政府之间的严重冲突。如果一个地方落实教产问题本来就没有很好解决,如果现在地方政府又与开发商勾结,迫使教堂搬迁,信教群众就会觉得又一次受到了伤害。为了保住自己的教堂,许多城市的教徒公开举行过各种形式的抗议活动,这些围绕教产的抗议,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有的甚至被国际媒体所报道。但在追逐商业利润的开发商和掌握权势的地方政府的面前,失败的总是处于弱势的宗教信徒一方。

  从法律上说,我国立法在对宗教财产的保护方面比较抽象、模糊,属于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我国目前还没有《宗教法》,在《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涉及财产保护的重要法律中,没有"宗教财产权"的概念。教产问题对大部分人来说,还是一个非常陌生的问题。关于宗教组织获得的宗教捐赠、宗教团体内部的财务管理等问题,由于没有宗教立法,也不可能得到很好的规范。如果有了宗教法,就要把这些问题都说清楚。宗教法的宗旨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其中就包括保护教产。对宗教内部的财务管理也要明确几条,例如宗教收入要帐目公开,有管理制度,不能拿宗教捐款去做生意。

  3、城市规划建设要预留宗教用地

  最后,还有一个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这是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随着城市的扩大和宗教的发展,一个城市原有的宗教场所已经远远不适应这个城市里宗教信徒过宗教生活的需求了,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城市规划、城市改造、小区建设中是不是给宗教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呢?是不是预留了建教堂、建寺庙、建清真寺的土地呢?政府要新建一个小区,可能规划了邮局、银行、医院、社区活动室、托儿所、小学、商场、餐馆等等,但不太可能预留宗教用地。你要是不留,将来小区中出现很多教徒,他们上哪儿去活动?比如北京市建了个回龙观居民区,人口非常密集,有几十万人,政府愿意为这些人建立配套的生活设施,但不会考虑这些人中的宗教徒到哪里过宗教生活。如果这些人中只有0.5%的人是基督徒,也得有几千人,政府是不是愿意拨出一块地来让他们建教堂?这个地价应该怎么算?是商业用地还是非商业用地?还是政府建一个教堂卖给信徒?基督教要教堂,佛教要盖庙,伊斯兰教徒要建清真寺,政府有没有规划?如果政府不管这个事,小区盖好了,地也没有了,没地方建宗教活动场所,群众宗教信仰需求没人管,回龙观就一定会出现所谓的"地下宗教",信仰宗教的信徒一定会用各种办法自己建个活动点或者教会。这就是我们一开始说的"地下宗教"出现的原因之一。你不让他搞"地下宗教",又不给他地方建教堂,买个地方当教堂又不承认,你让他上哪儿去?你用这办法想取消他的信仰?那只能坚定他的信仰。政教关系的矛盾怎么产生的?就是这么产生的,当然这只不过是一个原因。刚才说到教产问题,老百姓会说老的教产你不给我,新的又不让我建,我不在家里搞在哪儿搞?人多了,家里放不下,我不上街我上哪儿?这个问题反映了社会在发展,社会的其他方面都转型了,可是宗教方面这一套办法跟不上,还是过去的限制、防范心理,肯定和现在这个实际对不上。这个对不上是一定的,你不能去责怪人民、责怪群众,你只能从自己的政策脱离实际上找原因,反思自己。你不反思自己,甚至动用警察压制群众,这是大错特错、错上加错。我讲的这是个很浅显的道理。

  这个事情背后反映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在中国要解决宗教问题,教产问题也罢,"地下宗教"问题也罢,首先要解决的是一个观念问题,也就是对宗教的定位和定性问题。要弄清楚宗教到底是个负面的、正面的、还是一个中性的东西。如果我们把它定性为一个负面的东西,消极的因素,那我们的目标就是要千方百计地限制它、消灭它。这样的话,小区规划当然不能考虑宗教用地,即使有地方也不能用来搞宗教。如果我们把宗教定义为一个中性的东西,是人类的一个正常需求,甚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我们就会比较冷静地、客观地对待它。在宗教的定位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刚才说的落实教产问题,新建宗教活动场所问题,很难得到妥善解决。要解决这些问题,观念上需要有一个调整,观念转变了以后才能有政策上的改变,行动上的改变。如果宗教是反动的、消极的,我们怎么会把国家宝贵的资源留给反动的东西?当然不会。如果宗教不是反动的、消极的,是人民群众的正常需要,我们就不会不退还宗教的教产,不会在小区规划、城市建设中不给宗教发展留下余地。我们在进行城市改造、城市规划、小区建设的时候,考虑到了老人、盲人、残疾人的需求,同时也应为宗教留一席之地。这件事最能体现国家怎么对待宗教、怎么对待信教群众。当然,光靠观念转变还不够,还要通过立法来保证,法律上要明确保护宗教教产,城市规划与建设要明确为宗教预留用地。

  七、宗教立法怎么处理宗教组织的对外交往问题?

  王科力:宗教问题其实有很多地方也涉及到了外交,而且比较敏感,家庭教会的对外交往,伊斯兰教的朝圣、与国外的交流,有时候也被政府看成境外势力的一种渗透,以后的宗教立法会不会涉及到宗教组织的对外交往?

  对宗教的国际交流不必给予特殊的关注

  刘澎:我觉得宗教的国际交流、国际交往是宗教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中国的宗教经常会走出去,国外的宗教也经常进入中国,从古到今都是如此。人民和人民之间的交往这种现象不是政府所能限制的。佛教从印度传入中国,又从中国传到朝鲜、日本、越南,但这不是政府行为。在国际交往中我们应该分清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则,就是民间交往不是政府行为,不能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朋友和朋友的交往、群众和群众的交往、非政府组织的交往、宗教人士的交往政治化。政府不应该介入、干预民间交往。我们经常搞所谓"民间外交",给人的感觉是有意识地利用"民间"交往,实现某种政府的目的。实际上普通群众不是专业的做政府工作的人,不是职业间谍。外国也是一样,你以为来一个美国人就是为美国政府服务的,来一个日本人就是为日本政府服务的,这样的一个想法完全抹煞了政府和非政府、专业和非专业之间的界限,把每个出入境的人都当成负有特殊使命的人了。其实,绝大多数参与国际交往的人什么政治目的也没有。政府之间的交往是外交,外交里面有友谊也有斗争。人民之间的交往是亲情、友情,此外也可能是为了赚钱、旅游、学习,也可能纯粹为了玩,不是有些人想象的怀有什么"目标"或"重要任务"。宗教信徒、宗教团体的交往是一种人民和人民之间的交往,充其量是为了传播宗教。传播宗教与搞政治是两回事,当然你也可以将文化交流说成是"渗透"。但这种"渗透"是双向的,天天都在进行。

  宗教的国际交往如果不触犯法律就不是政府关注的内容,如果触犯了法律,自有法律来制裁。宗教立法也罢,其他法律也罢,只能对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限制,不能对人民交往的领域进行限定。不能因为你信仰宗教,你到中国来,我就要对你另眼相看。你是搞体育的、搞农业的、搞服装商贸的、搞宗教的,无论干什么的,都是一样的。你来是为了反对中国,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反之一律受法律的保护。我们不应该用特殊的眼光把宗教领域特殊化,这是对宗教的歧视。法律应该是基于国家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不是针对某个领域的人设定的。否则,宗教的交流好像就成了个特殊的问题,好像里面很有问题,其实到底有什么问题,又说不清。至于宗教传播的问题,你说它存在,它从古就有,一直到今天、到未来都有,信仰宗教的人一定要传播宗教,它不是一个政治问题。当今世界处于一个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中国宗教与世界各国宗教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扩大,这是好事不是坏事。宗教交流属于民间交流,不是政府交流。不管政府怎么变,政治怎么变,各种宗教在全球的传播都不会停止。世界上信仰各种宗教的人一直在交流,各种宗教都想扩大影响,都希望在宗教市场上有更大的份额,这是宗教国际交流的客观发展规律。"9・11"之后,宗教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与影响越来越大,中国的外交要走向世界,也应该考虑交往国的宗教因素,而不是在国内防范所谓的"宗教渗透"。中国现在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孔子学院,扩大中国软实力的影响。在某些外国人的眼里,中国的孔子学院也是一种宣传、一种"渗透"。从古到今,宗教的国际交流从来不考虑国界,从来没有停止过,没有必要阻拦,也无法阻拦。唐朝政府严格禁止出海,鉴真和尚冒着生命危险几次偷渡出海,也要向日本传播佛教。结果鉴真和尚现在在日本和中国都是受人仰慕尊重的大名人,你说鉴真和尚是对还是错?

  单就交流本身来说,中国每年出入境的人几千万,出入境的这些人里有搞宗教的,更多的不是搞宗教的,发生问题的也主要不是搞宗教的人。所以对于宗教的国际交流给予特殊的关注,第一个是没有道理,第二是没有意义。只要宗教的交流不危害国家的利益,就不应该用有色眼镜看待。如果有人确实想利用宗教危害中国,只要我们有根据,可以依法制裁。但这样的人有多少,是主流还是个别的,应该搞清楚,理性对待。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提宗教就看成是有问题的,就当成敌人。现在有些人脑子里有个框框,凡有宗教身份的人进出时要特别关注,好像沾了宗教的边就都是反共反华反政府的,都是搞渗透的,都是"地下宗教",这不是成了"洪洞县里无好人"了吗?这是典型的主观唯心主义,没有道理。

 2、对天主教基督教的国际交往无需反应过度

  说到中国宗教的国际交往,与国际上特别是西方国家联系多的是天主教、基督教。"问题"大的好像也是天主教、基督教。天主教主要是与梵蒂冈联系,与罗马教廷和教皇联系。你不让他联系也不行,教徒信的就是教皇,这是他的信仰。现在中梵关系不正常,国内的天主教神职人员想取得罗马教皇与教廷的认可,教皇也非常关心国内天主教的发展,所谓的联系,无非就是谁能当主教,谁不能当主教,就是这点事,你越不让他联系,他越要联系。至于中国的经济、政治、军事、社会,中国的其他各项问题,罗马教廷与国内的天主教都不关心,他们只关心天主教会的事。严格地说,这不是一种"国际交流",是天主教自己内部的事。但在国家看来,因为涉及中梵关系,就成了政治问题,是个事情。将来中梵关系正常了,双方可以公开往来了,与梵蒂冈的联系也就不是个事了。

  基督教的国际联系的确比较多、比较杂,但政府对此无需反应过度,过于敏感。全世界的基督教团体相互间都存在着某种联系,但这种联系不是组织上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中国的三自教会、家庭教会与国外的基督教组织都有来往,各有各的"关系户"。他们与海外的联系主要是宗教上的。但不论怎么来往,三自教会也好,家庭教会也好,掌握中国教会、决定中国教会发展方向的,是中国人而不是外国人,更不是外国政府,这一点毫无疑问。现在一说起基督教的国际交流,第一个问题好像就是"反渗透"。这个问题被高度政治化、扩大化了。有人说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家庭教会就是西方宗教敌对势力渗透的结果,是境外反华势力对中国进行西化、分化的结果。这个结论有没有科学依据?我们可以用数字说明。关于中国家庭教会的人数,有人说有3千万,有人说5千万,还有人说8千万甚至1个亿。不管有多少,哪怕只有1千万(恐怕没有人相信这个数字),我们要问一个问题:世界有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财政力量能创立一个1千万人的组织并维持其存在?把1千万不信基督教的人发展为基督徒,需要多少传教士花多少钱工作多少年?从鸦片战争后到1949年,各国基督教派遣大批差会和传教士在华传教,只发展了70多万基督徒,在改革开放允许外国人来华后短短的30年中,西方就能在中国发展出一个拥有1千万人的家庭教会吗?况且,家庭教会的人数根本不可能只有1千万,哪个西方国家的政府或者宗教团体有能力维持这个庞大的存在?把所有西方国家加在一起,有这个可能吗?

  显然,这是一个常识就可以回答的问题。中国社会如果没有基督教家庭教会发展的内因,没有广大信徒群众对信仰的需求,家庭教会今天的发展是不可能的。把基督教,特别是家庭教会发展的主要原因归结为西方宗教渗透的结果,归结为外部因素作用的结果,是没有科学依据的危言耸听,完全背离了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决定事物矛盾变化的主要力量是内因而不是外因"的基本原理,它以"极左"的面貌出现,抹杀和掩盖了国内宗教管理体制的弊端、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激化与人们对精神信仰需求的不平衡之间的矛盾,是阶级斗争时期大家耳熟能详的八股文翻版,除了危言耸听吓唬人之外,毫无意义。因此,在宗教领域应该如同其他领域一样,相信群众,相信包括基督教家庭教会成员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大多数。解决宗教方面的问题,应该从宗教管理体制上找原因,以积极的态度回应社会与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不应该把中国宗教内部存在问题的原因归于外部,归于基督教与国外的关系。事实上,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家庭教会的实力也在增长,家庭教会同国外基督教团体、基督教徒的联系,没有也不会改变其成员作为爱国守法的中国公民的身份,但如果他们如果因政府的宗教管理政策而不能保持自己的宗教生活时,他们的境遇将会受到国际基督教徒的高度关注,这也是必然现象。未来我们的宗教立法,不仅不应限制信教群众的国际宗教交流,而且要保护和支持信教群众的必要的国际宗教交往。信教群众正常的国际交往得到了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落实,老百姓的宗教信仰需求得到了满足,法治完善了,所谓"宗教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3、要相信穆斯林群众的大多数

  伊斯兰教信徒的朝觐也是如此,那么多人愿意到麦加,只要沙特愿意接待,政府没必要介入。你去不去,去成去不成,是你的事,不是政府的事,政府不应该参与,路上有了问题,朝圣的人不能怪政府。现在政府每年要通过伊协组团,设立工作组,审定负责人,本来纯粹的民间朝圣、"自费朝觐",结果成了政府工作的一部分,费钱费力,群众还有意见,不领情,有这个必要吗?世界上有穆斯林的国家很多,由政府出面,通过官办宗教团体组织穆斯林包办朝觐的有几个?我们的原则应该是政教分离,伊斯兰教的事,要让伊斯兰教信徒自己办。过去外贸那么大的盘子,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事事都由国家包办,重要的不得了。现在放开了,人人都可以搞外贸,搞外贸的商人,比去朝觐的人多得多,结果并没有混乱。什么合同呀、交货呀、船运呀、吃啊住啊、护照、换汇等等,并不比去麦加简单,但用不着国家操心,国家把法律定好,政策定好,等着收税就行。伊斯兰教中利用宗教搞分裂、搞恐怖主义的毕竟是极少数。不能因为有几个人搞破坏,就上纲上线,限制信教群众的国际交往。坏人什么时候都有,但广大的穆斯林群众是爱国守法的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落实了,民族政策落实了,群众的民生问题解决了,坏人就没有市场了。根本的一条,宗教信仰自由要落实,政教要分开,宗教要法治。宗教立法要保护宗教信徒的民间友好交往,机会平等、权利平等,不搞歧视,不是要关门,而是要开门。

  八、宗教立法如何对待官办宗教?

  王科力:以后要宗教立法的话,现有的官办宗教该怎么处理呢?它们以后会是什么样的地位?

  刘澎:宗教立法不是针对某一个宗教组织的,也不是针对某一个宗教的,官办宗教或者说已有的宗教团体是中国历史遗留的一个现实,是50年代的产物,当时他们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有他们存在的道理。但是今天形势变了,他们仍然可以存在,原来怎么搞现在还怎么搞,三自教会、爱国会、佛协、道协都照旧,但是不应该把他们变成宗教领域里的垄断组织。

  1、官办宗教团体要实行政教分离、不能搞宗教垄断

  所谓"宗教垄断组织"是指什么呢?因为我们现在的民政注册登记规定一个地区只能有一个组织,不可以建立第二个同类的组织,就是说在你这个县里已经有了一个佛协了,不能再建一个佛教的组织,有一个基督教的爱国会了,不能再搞一个教会,这是没有道理的。如果还有很多人愿意信仰基督教,但是又不愿意加入"三自",那也可以,他愿意成立他的宗教组织,是他自己的选择,国家没有义务告诉他应该参加哪个宗教组织,更不能用行政手段强制他参加某个宗教组织,像现在这样,不参加三自教会的,国家就不承认,国家成了"三自"教会的后台,国营的与民营的争市场,政府出来拉偏架,这不行。宗教立法要解决的是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宗教和所有信仰宗教的人,国家对于任何宗教、教派、宗教团体没有好恶之分,政教要分离,同时要完善和强化国家的法律规范。

  有了宗教法以后,政府对官办教会只需要做一件事情,就是不再从国家财政拿钱对它提供支持。这其实是对所有官办宗教组织的一个真正的解放和支持。世俗政权对宗教组织的支持越多,对它的宗教性消解的越严重,客观上降低了它的神圣性。由一个世俗政权去办一个宗教组织,怎么可能让它有神圣性?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宗教组织应该是与国家的距离越大越没有关系,才越像一个宗教组织。说的简单点儿,就是让宗教组织回归宗教,不要躺在国家的怀抱里。如果一个宗教团体是一个受信教群众拥护支持的宗教组织,它一定会办得很好很兴旺;如果信众不支持它,说明它自己有问题,跟国家没有关系。国家不应该把"办好宗教团体"的包袱背在自己身上,这个话政府不能说,这个事政府更不能做。

  2、官办宗教团体的教产不动、人员待遇不变

  对于官办教会、就是原来的"爱国宗教团体",要做的仅仅是实行政教分离,不再依靠国家财政的支持就可以了。其他的一切都不变,官办宗教团体掌握的教产,一律不动,不改变产权关系。他们的教堂、宫观、寺庙等一切教产都不动,宗教团体内部领导人、神职人员的身份、地位不变,担任的社会职务不变,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至于下一届能不能当选是另一回事),总之官办宗教掌握的一切资源都不变。但是有一点需要变:你不能禁止其他人办教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你不能搞宗教垄断,禁止竞争。这就如同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国营第一商店、国营第一副食店、国营第一旅馆一律保留,还在那里开,但是也允许其他人开。其他人开了以后,有集体的,有个体的,也有股份制的。谁办得好谁就存在,经营不好办不下去就关门,这个完全取决于市场、取决于自己的经营。所以直到今天,也有国营的商店,也有个体的、股份制的,什么样的都有,市场繁荣,老百姓受益。宗教也是一样,应该允许有多种形式的宗教组织存在。国家严守政教分离,不向任何宗教组织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不应该让任何宗教、教派、宗教组织具有官办背景,不能有垄断权。

  宗教立法以后,对待官办教会这样就可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搞垄断,谁也不能花国家的钱,谁也不能政治上高人一等,谁也不能有特权,国家对所有教会、宗教团体一视同仁。这样做了以后,如果信教群众支持原来的官办宗教团体,那就说明了这个组织就是好,有群众,不怕竞争。如果它办不下去了,那只能是它的问题,跟谁都没有关系。你讲道讲得好不好,宗教性强不强,对信徒的服务好不好,信徒对你满不满意,是你办好教会的关键。宗教立法不是要把"三自"取消,我们不主张取消任何人、任何团体。我们主张用加法,原来的不变,但可以增加新的。我们放开这个大门,任何人都可以搞,但不可以胡搞。你要胡搞,我们有法律,不怕你胡搞,胡搞就是自取灭亡。所以对于已有的宗教组织来说,不存在着任何的限制、歧视,但是国家不应该在财政上继续补贴,不应该对任何宗教组织提供支持和资助,这一条必须做到,宗教立法要强调这一条。

  3、对宗教组织使用的国家文物,要厘清关系,谁使用、谁保护

  对被国家确定为文物而又正在使用的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实行文物保护优先政策。比如一个被国家认定为具有文物价值的寺庙,国家要拨款来维修这个寺庙,拨款之前应该厘清关系,搞清楚谁应该承担维修责任。凡被国家认定为是文物同时又在使用的宗教场所,宗教组织自己首先负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和责任。因为你在使用它,你当然要尽保护的义务。你如果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尽这个义务,可以退出这个场所、另找一个地方只做你的宗教团体,国家可以把这个文物场所收回来对它进行维修保护,维修之后作为博物馆、文化景点,让大家参观。这时候它不再是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而只是个历史文化遗产,国家出钱天经地义。当某个宗教团体不能或无力履行保护其正在使用的文物时,国家应该审查这个宗教团体是否具有继续使用和保管国家文物的资质,不具备使用和保管国家文物资质的宗教团体,应将国家文物交还给国家,退出该宗教文物场所。否则,佛道教的宫观寺庙中许多都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宝贵文物,佛道教组织只管使用,维修保护这些宫观寺庙的庞大开支却统统要由国家财政来负担,这是没有道理的。从保护文物的角度上说,各类文物,如果没有不断的维修、保养、护理,就会损毁甚至消失,因此必须进行维护。这里的关键是,国家提供的款项只能用于文物保护,不能用于资助养活宗教团体,政教必须分开。纳税人的钱是用来保护文物的,不是用来资助宗教的。对宗教文物,应该谁使用,谁维护。如果某个宗教组织无力保护维修自己使用的文物,只好请你交还文物,国家来保护。你如果不愿意放弃使用,就必须尽保护文物的职责,否则的话就很难说你是不是在利用保护文物的名义来获取国家的资助,达到发展宗教的目的。现在国家财政每年拨出巨款修缮全国重点寺庙宫观,到底是在保护文物,还是在资助宗教,根本说不清楚。这也是宗教立法要解决的问题。

  九、各界对宗教立法有无基本共识?

  王科力:您一直呼吁宗教立法,据您了解,现在的宗教事务部门和统战部门、意识形态宣传部门对这个事情是什么态度?

  刘澎:现在官方并没有对宗教立法问题的公开表态,这个问题从来没有在媒体上公开讨论过。由于官方不表态,甚至刻意回避这个问题,因此大多数人对宗教立法问题不了解,或者从来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

  1、宗教立法还处于民间讨论阶段,需要各方关注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佛教领袖赵朴初与基督教领袖丁光训联合提过一个宗教立法的草案,但提出之后立刻被"冷冻"了。从此之后,中国再也没有出现关于宗教立法的提案,媒体上没有任何报道。但这并不等于中国就没有人谈宗教立法了。从2002年开始,北京普世研究所几乎每年都要举办关于宗教与法治的学术讨论会,请法学界、宗教学界、政府官员与宗教组织代表聚在一起,讨论宗教法治、呼吁宗教立法,到现在已经举行了十多次。今年7月,我们还召开了专门讨论宗教立法的学术讨论会,请国内外的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宗教学家、宗教界人士对宗教立法发表意见。

  但目前社会各方在是否要立宗教法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相关人士的意见可以分成立法派与不立法派。在主张立法的和主张不立法的这两派内部,又可因为对立法或不立法的不同动机,再分成不同的观点。先说立法派。立法派的主张是要立宗教法,但在为什么要立法的原因上,这一派里分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宗教要立法,立了宗教法才能落实宗教信仰自由,从法律上保护宗教团体、宗教信仰者的权利。这派人的本意是要通过立法保护宗教信仰者的权利。另一种意见也是主张宗教要立法,但宗教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做到对宗教进行管理时有法可依,以便用法律强化对宗教的行政管理。这一派人要立的实际上是宗教管理法。因此,虽然这两种人都愿意立法,但要立的法截然相反,不是一回事。

  不立法的这一派里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说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国家对宗教管得这么严,不立法可能比立法好。现在没有宗教法,搞宗教活动时,警察抓住了充其量是违犯《宗教事务条例》,只能关到派出所,最多罚点款,因为没有法,法院不受理,判刑没依据,政府不能把信徒怎么样。要是立了法,动不动就会说你违法,还得进法院,所以最好不立法。再者说,宗教是精神信仰,思想上的东西怎么能用法律来管?这种意见的实质是担心立了法对宗教信仰者不利,害怕政府以此强化对宗教的限制。不立法的这一派里,另一种意见认为,宗教不立法,现在政府管理部门对于搞宗教活动的人可以使用行政权力随便管,该罚就罚,该抓就抓,不行还可以送劳教。一旦立了宗教法,管理起来就不方便了。法律固然把宗教徒管住了,但也把管宗教的人给管住了。有了事情,法院要介入、检察院要介入、律师要介入,影响挺大,稍微不注意出点儿差错,老百姓还可能反过来起诉你。与其如此,还不如现在这样,政府可以随便管。这一派人是担心自己管理宗教的权力可能会被削弱,宗教局、公安局没事干了。

 这么一说,立法与不立法的阵营就很清楚了,一共是四种观点、两大阵营。一个阵营是信教的群众,立不立法,都希望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另一个阵营是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有没有法,目的都是为了加强手中的权力,加强对宗教的管理。因此,大家说的都是法,但是每个人心里想的不一样,对宗教立法的宗旨、目的的认识不一样,出发点不一样,立法动机不一样。表面上都在说"宗教法",但究竟是《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法》还是《宗教管理法》,是为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还是方便和强化行政管理,各人的想法不一样。由于这个问题中央没表态,媒体不报道,政界、学界、教界都不愿公开谈。在不清楚中央是什么意见、对方有多大力量之前,谁都不愿意轻易亮出自己的牌。许多人最常见的做法是对这个问题回避,不表态。因此在宗教立法问题上,除了我们普世所的观点始终是公开的、鲜明的之外,媒体上并无什么明显的正式对垒。还有一些人意识到宗教立法的重要性,也开始提宗教法治的事了,但说起来总是吞吞吐吐、欲言又止,"既要……,又要……","不能……,也不能……",貌似很全面,两头不得罪。为什么?因为"时机不成熟",害怕有人打棍子。

  刚才我们谈到的所谓两种阵营、四种观点,其实是我们对多年来内部讨论的归纳。关于宗教立法的讨论意见属于高度"敏感"的问题,没有民间的讨论,社会舆论的参与,官方不可能首先表态。过去三十年经济改革都是如此,对一个需要改革的问题,先让大家说,大家说的差不多了,中央领导讲话时就会表态,这时候官方媒体大量发文章,报纸电视搞访谈,最后才是中央正式下文,新政策出台。宗教立法涉及许多人利益,涉及体制改革与制度安排,现在还处于民间讨论的阶段,需要社会各方更多的关注。

  2、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实行政教分离

  这里我想说一下,我们倡导宗教立法的宗旨究竟是什么。所谓《宗教法》,不是要立一个法给宗教以特权,让信宗教的人拥有比不信仰宗教的人更多的权利,如果这样,宗教信徒岂不是成了特权者?我们不是这个意思。我们也不是要立一个法来方便和加强政府对宗教的控制。有人希望通过立法来强化宗教行政管理,企图搞一个法律,作为维护旧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的法律依据。对于这些人来说,依法是假的,是手段,管理才是真的,是目的。我们当然不同意这种做法。因为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法律本身是对政府权力的一个限制。利用立法来扩大政府的行政权,这与法律的本意是相悖的,这不是宪政民主,是倒行逆施。对执政党来说,宗教立法是为了从法制建设上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一贯以来的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宗教政策,在宗教领域实现"依法治国",把以行政手段为主处理宗教问题的模式转为以法律调节为主的体制转变。同时,宗教立法也是中国走向世界、与世界接轨、作为一个进步文明的、负责任的法治国家的体现。联合国做过一个决议,叫做《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各个会员国都同意。我们搞宗教立法,体现了联合国人权宣言及其他各项人权公约的原则,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落到了实处,对内对外都有重要的意义,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宗教立法最主要的目的。

  其次,宗教立法要解决政教分离问题,要明确规定中国实行"政教分离"。国家实行了"政教分离"以后,宗教方面如果有问题,违反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可以依法制裁。没有宗教法,许多事情说不清,政府不满意,信教群众也不满意,谁对谁错没有标准。到目前为止,中国关于宗教的法律体系也不是毫无建树,我们有宪法、有行政法规,各省还有地方的法规与规章,列出来一大堆,但就是没有宗教基本法。在宪法和行政法规之间,缺少法律这一环。宪法是我们的立法依据,但它本身不是法律,宪法在中国没有司法化。所谓"没有司法化",就是说进了法院以后,被告、原告都不要提宪法,宪法在庭审和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依据。打官司得有法律,没有法律,法官没法儿判案。宗教信仰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谁有权力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制定法律进行规范呢?只有两个单位: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没有这个权力。所以我们现在需要通过人大颁布一部能够通行于全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宗教法。

  刚才说的宗教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实行政教分离。在涉及宗教的一些具体问题上,例如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宗教信仰者的合法权益、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与管理、教产的保护与处置,宗教神职人员的产生、管理与培训、宗教的国际交流、宗教团体的慈善服务等等,也应该有一些基本的原则进行规范。宗教立法就是要解决规范的原则问题。有了《宗教法》,就可以用法律调解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的不同派别之间、宗教信仰者和非宗教信仰者之间、宗教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宗教团体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处理涉及宗教的问题就有了法律依据,这与原来单纯依靠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宗教行政管理,完全不同,不是一回事。有了这个法律,国家对宗教的管理就会从现在的行政管理模式转移到法律规范的模式,这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从"人治"到"法治"的转换。

  3,不能关门来搞立法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指出的是,宗教立法不是一个秘密的事情,不是少数人的事情,不应该也不能关起门来搞部门立法、关门立法。我们应该坚持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征求全社会的意见。为什么要"开门立法"?因为宗教立法不仅涉及到宗教信仰者的利益,也涉及到非宗教信仰者的利益。中国有信仰宗教的,有不信仰宗教的,有信仰这种宗教的,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我们不能以某一种人的意见为意见,而应以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为意见。关起门来,不许群众参与,少数人在那里闭门造车不行。"民主立法"说的是需要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翻来覆去的互动、对话。要让人讲话,听取各方各派的意见。立法者不能搞一个条条框框,把既得利益的相关者找来假冒"群众",再找一些"专家"说几句支持同意的话。如果这样做,那不是立法是演戏,大家看得很清楚,不可能赞成。"科学立法"就是我们既要考虑到中国宗教的今天,要立足现实,把中国的国情,把沿海的、内地的、大城市的、发达地区的、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的、汉族的等各方面的情况,各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结合进来,还要考虑到中国宗教的发展;既要考虑人数多的宗教,像五大宗教、历史上一直存在的民间宗教与民间信仰,也要考虑人数少的宗教、新进来的宗教、新兴宗教,例如摩门教、犹太教、巴哈伊教等等,方方面面的情况都要考虑到。对于宗教立法要制定的各种规范,要在法理上、宗教上说的通,同时要有可操作性。此外,我们还要研究国际上对于宗教的法律规范,让我们立出来的东西在法理上、宗教上、国内国际都能站住脚,不是拍脑袋出来的。宗教立法本身应该是一个普法的过程,一个提高认识、增进共识的过程。

  如果不搞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由某些政府部门操刀拉上官办宗教团体和某些"专家学者",背着群众搞一个东西,再让官方媒体大吹大擂一番,是不是就算完事了呢?不行,这不是在立法,是在开玩笑,是在愚弄全国人民。这个样子立出来的法,就像《宗教事务条例》一样,是个摆设,根本行不通,最后的结果是让法律蒙羞、让政府丧失威信、让执政党丧失民意。你不邀请游戏者参加游戏规则的制订,怎么能够用规则去规范每一个参加游戏的人呢?人家根本不理你这一套,不跟你玩,你总不能动不动就派警察、派武警、派解放军吧?没有民意基础,你的立法只能是自说自话,完全无效。这种玩笑的后果是严重的,不能再开了。

  十、为什么需要单独的宗教基本法?

  王科力:我们已经有那么多部门法,宗教问题是不是可以不用特殊对待,只需在其它部门法律里加以规定就可以了?为什么要立单行法呢?

  刘澎:为什么要搞宗教立法?我刚才是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加强法治的角度谈了立法的目的。但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上说,有些人对宗教立法的必要性还有疑虑,觉得我们不是已经有这么多法律了吗,把已有的法律完善就行了,用不着再立一个宗教法。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对中国的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我国涉及宗教的法律有18部,比方说《兵役法》、《教育法》、《广告法》、《工会法》等等,但这些法律涉及宗教的时候只不过提了提"宗教"或"宗教信仰"这个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如何如何,等等,根本不涉及实质性的宗教问题,这个法律与宗教有什么关系?基本没关系;能不能解决宗教方面遇到的问题?完全不能解决,因为它不是针对宗教的立法,它是针对它那个领域的立法,仅仅是涉及到宗教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要实现宗教法治,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不立《宗教法》,而把其他所有涉及宗教的法律修改、完善一下,让它适应规范宗教问题的需要,这就意味着我们要把现有的18部法律全都要修改一遍。但这还不够,还需要将有可能涉及到宗教而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又没有提到"宗教"的法律也过一遍,给它加上与宗教有关的条款。比如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涉及土地问题,是不是要将现在的《土地法》、《城市规划法》修改一下?某些宗教对食品有特殊要求,是不是要修改《食品卫生法》?照这个思路修改法律,工程浩大,不知要到何年何月。因为许多法律本身也有很多内容和条款需要修改,只是没有机会,既然要修改这个法,修改的时候就不可能只限于宗教问题,这个法本身所在领域里的问题就会冒出来,就需要一并解决。这就不是增加一条有关宗教问题的法条,写几句话的简单的事了,一旦涉及到某一法律本身内容的修改,不知要经过多少辩论、斗争,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很难说。把十几部、几十部法律全部修改一遍,需要多少年?无法想象。即使这样做了以后,是不是能够完全适应宗教法治的需求呢?仍然不能。因为宗教有宗教领域特有的问题,比如说政教关系问题、宗教神职人员问题,哪一部法律适合谈这个问题?你就是想往现有的法律里面加也加不进去,现有的这些法律原本就不是为解决宗教问题设立的。所以从立法成本的控制、立法的操作难度上来说,与其把现有的法律修改一遍,不如立一个新的宗教法更现实,这是实现宗教法治的另一种思路。因为法律上有一条原则,叫做"后法优于前法",就是原来法律没有谈到的、不妥当的,都无所谓,只要有了新的宗教法,就可以新立的法为准,用不着修改原有的法,也不用担心原来立法中的空白和漏洞。宗教法可以把各种相关的问题集成到一起,通盘考虑,统一规划。

  如果我们坚持宗教不立法,其他的法又不能用于处理宗教问题,当我们遇到宗教方面的某个具体问题时,遍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找不到一个适用的法律依据时怎么办?那就只好拖着不办,或者让基层的官员看着办。结果只能是掩盖矛盾,激化矛盾。这不是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的做法,不是"依法治国"。如果不立法就能解决了宗教问题,当然好极了。但如果不立法解决不了、解决不好宗教问题,又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我们仍然坚持不立法,这样做的道理是什么?所以现在不是立法不立法的问题,而是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开始宗教立法的问题。

  还有人说,"世界上的国家大多数没有宗教法,为什么中国要立宗教法"?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说一下。美国没有《宗教法》,许多国家没有《宗教法》,确实如此。但我们对待任何事情不能只看现象不看本质。以美国为例,美国没有《宗教法》,但美国是个判例法国家,判例法国家不依靠成文的法律,但是每一个判例都具有法律效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宗教的司法判例太多了,这些判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法律,这是英美法系的特点。中国是成文法国家,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法院判案依据的是成文法,不是判例。中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宗教法,也就是说,没有关于宗教的完备的成文法,中国在司法实践上处理宗教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关于宗教的成文法在哪里?这是中国与美国的一个不同之处。

  第二个与美国不同的地方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讲到了宗教,中国宪法第36条也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这样看来不是就可以了吗?还要立宗教法干什么呢?巨大的差别就在这里。这个差别是什么呢?美国如果有人违宪,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违宪审查,可以根据宪法来诉违反宪法的人,可以一直告到最高法院,美国有关宪法诉讼的案例太多了。中国的宪法没有司法化,不能成为司法庭审的依据;至于违宪不违宪,不是法院管的事,中国的地方法院、基层法院根本不受理违宪审查申请,中国也没有宪法法院,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还有待完善,所以这个问题中美两国不具有可比性。

  第三点区别更重要,也更隐蔽,不易察觉。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世界大多数国家,并在大多数国家受到承认与尊重。但中国长期实行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教育,宗教在政治上、哲学理论上一贯被视为一种落后消极的因素,在阶级斗争时期,遭到过严厉的打击镇压。1978年之后,国家虽然恢复了宗教的存在,但是由于意识形态与无神论传统教育的原因,宗教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仍然属于负面的东西。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如果某人公开声称信仰宗教,在入党、参军、报考公务员时会是什么结果?大家都知道,成功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再比如,学者要出一本书,举办一个活动,如果与宗教有关,就会受到种种严格的审查与限制,因为上级主管唯恐"出问题"。许多基层官员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对宗教持一种防范心理,甚至只要一提到宗教,就会立刻感到紧张。各级公安机关也设立了专门监管"地下宗教"的机构。这种广泛存在的对宗教的偏见与歧视从来没有得到彻底、系统的清理。社会对宗教信仰者的歧视,不一定是侮辱性的,但却是一种明确的、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压力,而且无处不在。这种现象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并不存在,因为多数国家中宗教的社会定位与中国不同,没有个人或单位会对某人的宗教信仰进行歧视,如果进行歧视,后果往往很严重(除非是某些奉行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不信奉官方宗教的其他宗教信徒也要受到歧视)。但在中国,政治上的正确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坚持无神论;姑息、纵容宗教是错误的;执政党的党员被反复告诫不得信仰宗教。普通公民虽然可以信仰宗教,但宗教作为一种世界观和信仰体系,与官方倡导的主流意识形态、主旋律是完全对立的。宗教信仰者在数量上是少数人,在意识形态上是非官方的,在政治上没有话语权,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内又没有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非常需要从法律上对信仰宗教的少数人的权利予以明确的保护。否则,宗教信仰者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就会只是一种字面上的抽象的肯定,而在在实际生活中却会因为实实在在的歧视而遭到具体否定。许多人只看到了外国没有宗教法,没看到外国有市民社会这个中外之间巨大的社会差别。这个差别直接导致了大多数国家无须专门通过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因为在一个成熟发达的市民社会里,宗教自由所包含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与信仰自由是充分的、不可分割的,公民的宗教信仰选择并不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与待遇。但在市民社会尚未形成的中国,如果没有立法对宗教信仰自由予以专门的保护,老百姓不可能通过其他合法正当的渠道自动获得或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以上这三条充分说明,中国的国情不同于外国,尤其不同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外国没有宗教法不能成为中国不搞宗教立法的依据。

  王科力: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宪法中的宗教条款的,您觉得宪法第36条的规定有没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刘澎:2003年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叫做"关于对宪法第36条的修改意见"。为什么要修改宪法第36条?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宪法第36条是宪法中专门论述宗教问题的条文,也是处理宗教问题的最高法律依据与标准,但宪法第36条本身恰恰存在着若干重大的需要修正的问题,用中国政法大学老校长江平先生的话说,这些问题是"我国宪法的硬伤"。宪法第36条是阶级斗争时期基于中国国情所做的规定,尽管1982年做过修改,但仍带有那个时代的色彩。它的最大问题有两个,一是存在对宗教的歧视性条款,二是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实行政教分离。

  比如宪法第36条第3句话说,"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就是说,国家承诺要保护的只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对于"非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家是不保护的。那么,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如何定义"正常"?国家是否有能力、有权力对宗教活动的"正常"与否进行识别、鉴定?如果"正常的"的标准是国家根据自己的判断和需要制定的,就意味着国家在保护宗教活动之前先要对形形色色的宗教派别及其活动进行一番鉴定,当一次宗教裁判所的裁判,鉴定一下宗教是否正常,然后才能予以"保护"。这种按照世俗政权的需要对宗教的选择性保护必然带有强烈的政治功利主义色彩、最终导致政教冲突。同时也意味着让执法者在对待宗教时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国家以"正常"与否为标准对宗教活动提供保护的承诺是不科学、不妥当、无法兑现的。宪法文本中出现"正常的"这个无法定义的词,本身就是不正常、不严肃的。

  再比如宪法第36条第4句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条明显是对宗教的歧视。为什么任何人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时,一定要和宗教联系在一起?难道只有"利用宗教"才能做坏事吗?建国以来,导致国家各级政府瘫痪、社会秩序荡然无存、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惨重、教育制度彻底被摧毁、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边缘的"十年浩劫"是利用了什么?是利用了政治还是利用了宗教?我们敢不敢在宪法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政党、不得利用政治"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如果我们不能对政治、政党做这个规定,为什么一定要把宗教单独拉出来给予禁止性的规定?

  宪法第36条第5句的规定也属于对宗教的歧视性条款:"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一条是不是说,中国的其他团体其他事务可以"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唯独"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可以?另外,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是不是意味着可以受各种"中国势力的支配"?显然,作为宗教立法基础与指导原则的宪法36条,应该将不科学、不妥当的内容和明显带有宗教歧视性的条款予以去除。

  宪法36条虽然有4款5句话,但在国家是否实行政教分离这个极端重要的原则问题上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不明确,就会成为政教不分的宗教行政管理目标与模式的法律依据。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导致现实生活中处于强势一方的政府可以按照自己的政治需要,动用国家资源任意扶持或压制宗教,中国宗教行政管理体制之所以无法应对和解决宗教领域内的问题,根源之一就在于此。

  因此,要想顺利地进行宗教立法,就必须修改宪法第36条。宪法36条的"硬伤"不除,难以对宗教法的制定提供指导。修改后的宪法36条可以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及实践其信仰的自由。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宪法第36条有了这两条原则,就抓住了宗教问题的根本,对宗教方面的其他规定,可以通过宗教法和其他法律进行规范。

  王科力:非常感谢刘老师接受我们的采访,谢谢。(访谈结束)

  (整理人:黄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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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1日星期二

【转贴公社】 中国人看病为何难?

毛云璋为纽约时报中文网专稿 2012年09月12日


在网络上,在亲朋好友聊天时,人们常常会痛心疾首地谈起某次看病的经历,最后的结论几乎毫无二致:在中国看病太难了!去三甲医院排一夜队,才有可能挂上一个专家号,候诊几小时,有可能只能得到专家几分钟的问诊,随后是一叠厚厚的检查单和大笔医保无法报销的花费。

因为看病难,求医历程中屡次受挫,中国的医患矛盾之尖锐,几乎达到了一点就着的程度:医生的一次误诊、漏诊,甚至于医护人员的一句话、一个眼神,都有可能激发起病人和家属强烈的不满和愤怒之情,引来杀身之祸。9月3日,深圳鹏程医院耳鼻喉科的四名医护人员及保安被一名患者砍伤,这是中国两年来发生的至少第八起严重的医生被砍或被打事件。

中国人为什么看病这么难,症结何在?医务工作者是否应承担医患矛盾的全部责任?作为一个执业经历超过10年的医生,也作为一个自2003年起患重病,从此奔走在求医路上、并且时常为了药费而忧虑的病人,我认为医患双方原本应该是彼此信任、亲密合作的战友,但因为种种原因却被推到了对立的两端,承受着本不应当由他们来承受的种种重负。

根源――医疗总投入严重不足

最根本的一点是政府医疗投入不足,导致公立医院名存实亡。

以2011年为例,中国GDP总额为47.16万亿。据财政部发布的《2011年公共财政收支情况》,财政收入103740亿元,其中医疗卫生支出6367亿元,虽然比上年增长32.5%,却仅占GDP总额的1.35%,比许多国家的医疗投入比重都低。

即使这6367亿元也并不能实实在在地用在每个老百姓头上,根据2005年卫生部一项详细列表,医疗支出共分为十项,去除卫生部门三公消费、基建、公务员公费医疗等外,用到13亿百姓和所有医疗机构头上的,只有20%左右。卫生部前副部长殷大奎则在2006年的第二届中国健康产业高峰论坛上表示,中国政府投入的医疗费用中,80%是为了850万以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的。

如此低的医疗投入,使得大多数省份,财政补助占公立医院收入都不到5%,很多医院甚至低于2%。中国医院协会会长曹荣桂2011年在第十四届中国医院院长论坛上指出,90%的县级医院在负债经营。

医院为扩大市场占有率,需要改善就医环境和提高技术竞争力。一方面贷款扩建,购买昂贵的医疗仪器,另一方面,由于资金不足,又拼命减少聘用医务人员。而医院的国企性质,使得人员聘用不自由,财务制度不透明,在医院基建和设备购买费用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行政人员繁冗,一线医务人员严重不足,负担更重。

今天的医疗业,分为研发和服务两大领域。对死亡和疾病的恐惧,使无数资金和优秀人才进入医疗研发领域,新设备、新技术、新药层出不穷,对经费的需求极高。这么庞大的产业,没有市场化的价格体系,研发得不到回报,资金和人才必将断裂,医疗业将大幅倒退。服务同样如此,医生在生命救治中承担着高压力和高风险,面对没有市场化的价值体系,优秀医生将退出医疗行业。

几十年来,国家长期对医院实行计划经济管理,医疗服务定价极低,无论是门诊挂号费、医生护士操作费还是住院费,都只有区区几块几十块钱。很多高难度的手术,需要八九位医生,四五位护士,十七八个钟头,无数昂贵的医疗仪器运转,承担着巨大的风险,手术费才两千多块钱。

2010年,北京市卫生局和财政局在对8家综合医院项目成本核算后,发现2000多个医疗项目中,赢利项目只占43%,而亏损项目高达57%,其中护理、治疗、门诊挂号、诊疗、住院更是全部亏损。

在医疗定价严重违背市场规律下,公立医院只能靠过度医疗,靠卖药做检查,靠巨大的工作量和贷款来艰难运转。民营医院更不容乐观。由于监管和法律缺位,除了极少数高端外资医院实行市场化的高价体系,有充足的盈利能力,不少面向基本医疗的民营医院,都存在严重的欺诈式消费,坑蒙拐骗屡见不鲜。

焦虑的医生

医院最重要的资源是医生,而现在中国的医院面临着医生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据卫生部2011年统计公报,截至当年末,全国执业(助理)医师246.6万人,每千人口执业(含助理)医师1.82人。在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的193个国家中,中国的每千人口执业医生数排名80位。而古巴每千人口拥有医师6.4人,口腔医师1.8人,是中国的四倍多。

医生的数量原本就不够,现在还面临着人才流失的问题。据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办的中国卫生人才网报道,由于社会舆论的压迫,行医环境的恶化,医疗救治中的高压力、高风险,以及过长的工作时间,最近六年中国共有100多万人通过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有40万人没有注册。也就是说,这40万人都没有选择从事医疗行业。

比医生数量不足更严重的问题,是结构不合理。据卫生部的数据,在两百多万执业(助理)医生中,全科医生只有7.8万名。而在国外,全科医生达到医生总数的50%,其受重视程度甚至超过专科医师。无论在欧美或台湾,80%的疾病在全科医生那里得到治疗。只有20%的病人,需要转诊到专科医师那里,进一步治疗。

在中国,由于医院没有划分功能,本该是高端治疗的三甲医院,却疲于应付社区医疗。本该治疑难杂症的知名专家,却在做全科医生的工作。很多调查显示,大多数中国病人的首诊在综合性大医院完成。大量的稀有资源,被浪费在简单的疾病上。

与医生数量不断减少相对应的,是患病人数大幅增加。

由于压力、不良生活习惯、环境污染等原因,中国的患病人口激增。根据官方预测报告,从2000年到2025年,中国患者人数将增加近70%,住院量增加超过43%,年门诊量超过37%。而医疗费用增加将超过50%。而同期,人口增长率只有15%。

中国卫生部2008年《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61%的受访者表示,在受访前两周患有慢性疾病,而这个数字在十年前仅为39%。2010年《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发表的一份研究显示,中国糖尿病人口已达世界之最,且其蔓延的速度远远超过欧美国家。据美国西东大学(Seton
Hall University)副教授黄严忠在《外交事务》(Foreign
Affairs)2011年11/12月刊上发表的文章《亚洲病夫:中国的医疗危机》(The Sick Man of Asia: China's
Health Crisis)介绍,目前中国每年死亡人口中,85%为心血管疾病、慢性呼吸道疾病和癌症等慢性病,这一比例远高于世界平均值(60%)。

与以上数据相对应的是,每一个医生的工作量,都是十年前的数倍。就我个人在苏州某三甲医院的工作而言,我的工作量几乎是十年前的三倍,而收入甚至比四年前有所下降。以下就是我作为麻醉科医生典型的一天:早上7:30进科室,7:45开始上班。连续工作到10个多小时,没喝一口水,没上一次厕所,连续工作16个小时以上,吃饭10分钟还得请同事代班。而这样的工作日,我一周要重复六天。我在微博上也记载了几个月的工资情况。我每月的工资加奖金加在一起,实际为1400多块钱,加班费多年保持一个水平,每小时5块钱,而且天天都加班。2011年5月,我的工资为546元,在全院两千多医务人员中,相当于平均水平。最低的同事居然工资单上是2.8元,够买一个大包子;还有7.96元的,够吃一顿盒饭。我多年患重病,今年7月不得已休了病假,当月工资31.16元,奖金为零,这就是所有收入。

这已经成为医疗界的普遍状况。2010年3月,据《京华时报》报道,解放军总医院副院长范利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28%的医护人员有焦虑、烦躁感,12%的医护人员患有抑郁症。80%的医护人员有疲劳感。在55种社会职业中,医生的自杀率排在第一,护士的自杀率排在第三,男性医生的自杀率是普通男性的3.7倍。

如果政府继续不作为,社会舆论没有改善,医生的工作量,风险压力和生存环境如此糟糕,辞职必将成为很多医生的第一选择。普通公民未来的就医形势,将进一步恶化。

要务:增加政府投入,放开医疗市场

改善看病难,最重要的对策是政府增加医疗投入,购买医院服务,承担穷人医疗费用。让医院真正回归公益,让医务人员不再流泪。在公立医院远不能满足医疗的今天,必须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同时严格监管,规范民营医院的医疗水准和收费。只有这样,才能缓解看病难。

然而,要保证民营医院生存,医疗价格就必须放开。目前的医疗价格,远远低于真实价值和成本。如同媒体和百姓所诟病的,没有任何一家中国医院,能靠规范的服务性收费维持。所有医院,都在靠过度医疗苟延残喘。而民营医院,甚至还必须靠欺诈消费才能生存。

如果政府既不增加投入,又不开放价格,指望用几百万医务人员的医德和艰辛,去对冲巨大的资金缺口和汹涌的看病人流,医疗,一定会成为未来社会混乱的重要因子。

同时,政府应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首先是推行家庭医生制度,家庭医生能帮助病人有序的看病转诊,使现有的医疗资源最大程度得到利用。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病人一窝蜂涌入大医院,造成"全国人民去协和"的现象,浪费紧张的医疗资源,制造医患矛盾。

当然,家庭医生制度的推行,必须配套推行医生教育制度、准入制度,以及医生收入制度的改革。只有当中国所有医生,从沿海到内地,从大医院到小乡村,医疗水平大致划一,收入大致划一,家庭医生制度才可能真正普及。而偏远贫困地区医生的收入,归根结底,依赖于政府的医疗投入。只有贫困病人的医疗费由政府全额覆盖,贫困地区的医生才又可能得到合理的收入。

2011年7月,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我们很高兴看到国家注意到了医疗体系的不平衡和浪费。但如果仅仅一纸条文,没有任何配套制度的改革,不增加任何医疗投入来确保全科医生医疗水平和收入的平均,确保贫穷病人的免费治疗,这种改革,最终一定只停留在纸上。

与家庭医生制度相配套的是建立三级医生的预约转诊体系。我本人患病多年,跑了许多医院,看了不少医生,吃了很多苦头。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很多地方政府成立了预约平台。众多互联网公司也参与到了医疗的预约体系。然而,以我本人到处看病的经历来看,这些预约平台仍远远不够。作为医生,我花些精力和时间,就能找到对我有帮助的专科医生。但是,广大对疾病一无所知的病人,仍然在盲目乱窜看病,实际效果恐怕远不如建立三级医生的预约转诊体系好。

一个合理的转诊体系,是病人首诊找全科医生和社区医生,再由家庭医生预约专科医师,最后预约大医院。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管理门诊病人,使黑压压的就诊大厅,变得安静、有序、轻松。

医改就是要使医生的尊严得到体现

为消除民众对医疗的愤怒,医改年年动作不断。然而,整个医疗体系不变,政府出资比例不变,所有的医改都只能是假动作,越改越糟,增加病人就医难度。

以门诊药物报销为例,为了控制药物费用,社保局规定了每次门诊的药物最高量。很多老年或慢性病人,为了开药,每周必须去门诊挂号,进一步挤占有限资源,加剧看病难。不了解政策的病人甚至会误认为是遭到了医生或医院的有意刁难,加深了医患矛盾。

2012年8月,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出席由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举办的首届广州脑血管病论坛时发表了一番话,遭到了许多人的不解和质疑,引起轩然大波的是这么一句话:"医改就是要使医生的尊严得到体现,而不是替药厂和卫生材料打工。"

医院管理方一向高高在上,并不顾及医务人员的生存状态和压力。中国医生在繁忙的医疗和文字工作外,还需应付大量非医疗程序。各种无意义的考试、学习、晋升、会议、医疗纠纷层出不穷。为什么不能像国外,废除毫无意义的晋升和考试,让市场决定医生的好坏?

中国的医生每天除了给病人看病,还要应付沉重的案头工作。据丁香园网站的专项调查,中国有50%以上的住院医生,每天写病历就达四小时以上,甚至超过七小时。很多医生一半以上时间用于写病历,再加上开会,频繁的业务学习、考试,根本没时间和病人沟通。而在国外,无论是欧美还是新加坡,不但病历很简化,而且有专门的助理处理案头工作,医生只需记录病人的关键信息。

在有限的医疗资源里,想提高效率和周转率,就必须淡化医院行政色彩,雇佣大批医生助理,否则,病人从住院手术,到出院只有两天,大量的文字工作,如果靠医生半夜手术结束后加班完成,必然使更多医生逃离这个行业。

仍然还是医疗投入的问题,在公立医院勉强维持的情况下,谁来出钱雇佣大批医生助理及护士?

今天的中国,iPhone手机卖5000多块,联想E156手机卖98块。别墅价值几亿,蜗居价值几十万。在政府的指导下,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有权利花最少的钱和时间,看到全中国最好的医生,得到最先进的医疗诊治。甚至希望医生像上帝,不但起死回生,还倒贴钱送药。然而,几千万病人随意走进任何一家大医院,而最好的医生才那么几百位,你凭什么享受特权?

很遗憾,别的行业可以细分市场,提供差异化产品,满足人群的不同需求。唯有看病做手术,原本就是高端服务和稀缺资源,无论是医生、药物还是设备,都无法再细分。即使可以,医疗业高昂的成本和生命所系的特性,如果没有国家出资和管理,仍然离穷人很远。

医院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准入门槛很高,运行成本很高,效率很低,而病人甚至希望效率能更低些,一天只看四五个病人最好。这些都注定了看病必然艰难。在政府的医改激励下,很多病人希望用20年前的价格,享受到今天的新设备新技术和新药,更希望看病像进海底捞,任何时候都有医生护士等着你。这种幻想,在人类发明机器人医生,大幅提高医疗行业的劳动效率,降低就医成本前,永远只能是幻想。

在十几亿人的医疗面前,中国医务人员已经尽了全力。据美国医疗网站medscape调查,23%的美国医生每周接待病人在49人以下,41%的医生每周接待50到99人。而很多中国医生,一天看一百多个病人,有的专家,甚至牺牲休息和上厕所的时间,半天看完一百多个病人。

在媒体的影响下,民众普遍认为看病贵看病难的万恶之源,是医生收红包回扣。而真相却恰恰相反,正是畸形的中国医疗体制,是极度紧缺的医疗资源,是中国特有的红包文化,才产生了红包回扣。

两百多万医生的微薄收入,在13亿百姓巨大的医疗总费用面前,是沧海一粟。今天,即使全中国所有医生分文不取,即使所有医院分文不赚,老百姓看病仍然贵,仍然难。新技术、新设备、新药的研发费用,各级分销商的成本利润,政府的批文招标和公关费用,医院的运行成本,分文都不能少。

看病难,是所有发达国家举国之财力,都没有解决的难题。13亿人的医疗如此巨大而复杂,只有庞大的政府才能解决,也必须由政府去解决。指望靠200多万执业医生的医德,去填塞巨大的医疗资金缺口,去堵住汹涌的看病人流,不过是南辕北辙,不但丝毫改变不了医疗现状,反而错过了解决问题的真正时机,使大批医务人员逃离医院,最终导致医疗系统全面瘫痪。

百姓真正要做的,是正视问题的根源,要回自己的权益。

作者毛云璋是江苏州某三甲医院医生,从医十余载,2003年患重病,从此游走在治病救人和四处求医的双重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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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0日星期一

【转贴公社】 台北故宫发公文倡导勿穿拖鞋进场

中新网9月10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北故宫博物院发函给岛内各大旅行社,向游客倡导勿穿拖鞋入场。

台北故宫表示,未来若有民众穿拖鞋,会以柔性劝导方式倡导。

台北故宫今天表示,因接获许多民众投诉反应,有不少民众穿着拖鞋入场参观,因鞋底无法附着于足跟而制造声响,有时甚至造成跌倒受伤,因此故宫才发公文,希望旅行社能提醒民众勿穿拖鞋入场。

不过台北故宫表示,未来若有民众还是穿拖鞋入场,会以柔性的方式劝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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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3日星期一

【转贴公社】 空客公司称中国所造空客飞机只销往国内

【环球网报道 记者 周旭】 据法新社9月3日消息,针对中国空客飞机销往海外的说法,欧洲飞机制造商空客公司3日宣布,中国工厂制造的空客飞机将只销往中国国内。

  据报道,此前,有中国媒体报道称,中国天津空客公司与一家航空租赁公司鉴定协议,该协议表明,天津空客正将其飞机运往海外。然而,空客公司否定了这种说法。空客公司发言人表示:"中国是天津空客工厂的主要市场,但如果有中国航空租赁公司联系了海外的客户,天津空客的飞机才会销往海外。"不过,该发言人补充道,这样的订单只是"极少的"。

  据悉,根据2005年欧洲空客在中国设立生产线的协议规定,中国制造的空客将专门销往国内市场。8月30日,中国斥资3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21.94亿元)购买了50架A320空客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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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日星期日

【转贴公社】 吴海 “ �叔”与桔子酒店的故事

 零点过了,吴海还一动不动,大口吸烟,刷着微博。

  他又失眠了。

  再过几个小时,他将成为新闻热点:美国凯雷集团旗下凯雷亚洲基金III将投资桔子酒店母公司Mandarin Hotel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MHH"),投资金额超过7500万美元,获49%的控股权。MHH是桔子酒店的海外注册公司,主要业务是在中国运营中端及中
高端酒店,旗下包括"桔子酒店"、"桔子酒店精选"和"桔子水晶酒店"3个品牌。此番投资后,凯雷所持股份超过创始人吴海,成为最大股东。凯雷董事总经理
张弛也将出任MHH联席董事长。

  吴海寻思着,要写一篇博文感谢促成融资的人。他最怕欠下人情债,这会让他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

  他的小兄弟、桔子酒店市场总监陈中说:"没有人可以代替他经历的抉择和艰难,大家经常看到,从凌晨1点到5点,他都在微博里冒泡,说有点失眠,说国外杂志上的冷笑话。"

  迷迷糊糊睡了几个小时,吴海起身看书遛狗,匆匆开车去办公室。出门之前,他甚至没有看一眼镜子里年过四十的"�叔":T恤、七分裤、沙滩鞋,大
眼袋。他的梦想是打造"中国最好的设计师酒店",融入时尚、艺术、个性和科技等元素的中高端连锁酒店。但他本人却与这些充满诱惑的关键词没有半毛钱关系。

  "我也不知道别人怎么评价我,只要对企业不糟糕,我也无所谓。"他出门了。

"桔子"里的秘密

  北京望京湖光中街8号,桔子酒店大堂二楼,吴海的办公室。

  这里简直是艺术家的坟墓――地上随意铺了层灰色的地毯或是普通大理石,水泥墙面凹凸不平。一套黑色的办公桌椅、一张沙发、一个书柜,和几个纸箱。

  自从凯雷宣布了投资消息,吴海的电话响个不停。接下来,他将向不同的人重复着他的创业故事。

  吴海是携程系创业军团中的一员,同属这个军团的还有汉庭创始人季琦、7天创始人郑南雁,郑是吴海的铁哥们。吴海称自己是在携程完成了"转型"。

  1997年,吴海创办了第一家公司――海南商之行公司。后来,商之行在季琦的穿针引线下卖给了携程。吴海在携程负责市场、销售、商务拓展、网站、各地分公司等业务。吴海说他穷惯了,"真的有人出钱买",没费多少周折就完成了交易。

  一年半后,因为携程内斗,吴海离开,与同学一起创办经营第二家公司"财富之旅"。这家公司辗转卖给了新浪、E龙,吴海又被打包"卖"到E龙当起"高级打工者"。

  如果不是一次与某投资人闲聊,吴海说他可能就要做E龙CEO了。在这次闲聊中,他意识到了连锁酒店业的巨大市场份额,并且萌生了第三次创业的想法。

  此时,携程系的季琦、郑南雁等人已相继创办了如家、汉庭和7天。与他们从中低端经济型连锁酒店切入不同,吴海专注于建立中高端连锁酒店品牌。

  吴海不止一次对人说,"就想和别人做出区别来",他希望做一个时尚的、酷的、有设计感的酒店。他和合伙人想起个奇怪的名字。"想了一些苹果、桔
子、橙子、香蕉、木瓜之类的名字,苹果有抄袭的感觉,没意思,最后决定用桔子。"为了体验市场,吴海几乎住遍了国内外所有五星级酒店。

  起初吴海选址的酒店位于北京皂君庙的一个胡同。按照他的构想,只要设计精美、客房舒适、独特,就能通过口碑营销带来客源。但多数顾客因为位置偏僻而放弃入住。这次选址经历让吴海吸取了很大教训。

设计师的高额成本

  美籍华裔设计师Amy和Zen是吴海的两张王牌,"两个鬼佬带几个设计师,我刚开始创业的时候就找了他们。"设计师们的办公区域被安置在了离吴海办公室最近的地方。

  桔子酒店西湖店的白蛇传说印记、北京磁器口店的青花瓷图案与徽式院墙设计,以及酒店大堂的小盆栽、电梯墙壁上悬挂的古玉,都体现了设计师对中国
文化的尊重。房间里的科勒洁具、42寸LG液晶彩电、支持iPhone和iPod的客房音响系统等硬件设施则展示了西方科技文明的向往。这样的设计理念让
吴海觉得很酷:"个性更强了。"

  问题来了,一流的设计师对成本控制毫无概念。Amy为了出效果,会亲自飞赴厂家,商量如何定做。在北京崇文门桔子水晶酒店的大厅,Amy配置了
一把9万元人民币的贵妃椅。"刚开始想到了成本控制,但是因为设计还没有出来,我哪知道花多少钱。"吴海并不清楚他将为这"个性更强的设计"要多花多少
钱。

  郑南雁告诉他,包括7天、汉庭、如家在内的经济型连锁酒店差不多是4万元装一间房。吴海的心理预算在此基础上拨高至6到7万。结果第一家酒店落地时,每间房的装修费用达到了9万元。吴海很心慌:"我以为有毛病呢。"

  郑南雁也不相信。他拿着7天酒店的工程预算表找吴海一项一项比对。吴海最后明白了:"我每一项跟它(7天酒店)的价格一样,但是我东西多,房间搭一个吊顶造型,多装一面镜子,再加上其他多出来的部分,钱就都出来了。"

  成本高昂还因为设计师"极端苛求"。比如,为了将浴室花洒装在两块同等面积瓷砖拼接的缝上,装修要经过许多次的切割处理。"这样拼,所以我浪费啊,没有办法。"吴海想要的房间是这样的:设施一定不能比五星级酒店差,而且要比它们更酷、更高科技。

  桔子水晶酒店是吴海在高端市场的主打产品之一,单间房的装修成本就达到了20万元。"跟五星级酒店比,桔子水晶什么地方都不差。硬件条件比中国大饭店、东方君悦都要好。崇文门桔子水晶可能是全北京酒店业中最漂亮的酒店。"吴海说,未来他还要做"桔子水晶精选"。

  吴海的"创新委员会"经常坐在一起进行头脑风暴。在桔子水晶建国门店开业时,吴海突发奇想:为什么不能把浴缸摆在落地窗前,并配上电动窗帘?让
客人赤身裸体在窗户边洗澡?设计师Amy目瞪口呆地问他:"现在中国人已经开放到这个地步了吗?"但没想到这个疯狂的举动获得了认可。

  目前,桔子酒店、桔子精选酒店、桔子水晶,三者门市价分别达到300、500~700元、1000~1600元。如果算上还未定价的桔子水晶精选,桔子酒店直接竞争目标是三星级酒店,桔子水晶精选则是五星级酒店。

  在吴海眼里,如家、汉庭的目标客户群是经济基础比较差的的群体。"如家、汉庭相当于原来的招待所,招待所谁住的?民工住的。"吴海说,中国人讲面子,"我觉得一定要奢华,小小的奢华"。

  过会儿他又说,"我是豪华,奢华谈不上。"

资金匮乏的束缚

  桔子酒店的扩张速度很慢。截至目前,全国仅有25家门店。

  它也曾面临过生死关口。"差点死掉。"吴海说,那是2008年金融危机时。"当时中国大饭店都取消带薪休假了",他只是降低了管理层的工资,没开除员工,也没取消带薪休假。

  此时,郑南雁的7天在纳斯达克的IPO计划因金融危机被迫搁浅,郑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足够的资金支撑7天的快速扩张。季琦也遇到了麻烦,"我们有5个投资人,在金融危机的时候有一个哥们儿就反悔了,不投了。"季琦在最近的一次公开演讲时回忆称。

  那时,吴海想自己做酒店时间也不短了,但公司一直没有步入良性循环。"公司让某个股东折腾掉了一年多的时间,直到中信的哥们儿进来他们出去。"吴海说,"我这个人属于性格比较软的。"他认为这段不靠谱的投资关系是因他"个性软弱谦让"所致。

  带领六七百人捱过金融危机,吴海想"让我们的员工在最难的时候有口饭吃"。他想尽一切办法:在爱卡宝马论坛发帖子招揽生意、在篱笆论坛宣传新开业的杭州桔子水晶和南京桔子酒店。

  2009春节过后,桔子酒店入住率缓慢攀升。到当年3月,"当别人是20%时,我是70%。"吴海说。

  2006年、2009年,桔子酒店先后获得3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两笔投资,投资者分别包括挚信资本、曼图宏业、福泰酒店集团、DT
基金、中信国际资产管理公司、时代华纳前任CEO掌管的个人基金及若干天使投资人。"我们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要不断融资。"吴海说,"反正我们都用了不
少钱。"

  资金的匮乏始终束缚着桔子酒店的发展。吴海甚至在微博上说:"有钱真好,等我有钱就把万豪给买了。"

凯雷的垂青

  "其实我一直梦想让你们(员工)过上好日子、能给你们疯涨工资,可是竞争压得我喘不过气来,也让我不能让工资过分高于行业水平,否则公司将可能出现问题。"吴海将兄弟义气和管理控制的临界点诉诸笔端。

  在以如家、7天为代表的经济连锁型酒店不断扩张时,吴海只能开源节流。截至2012年第一季度,如家、汉庭、7天、锦江之星的开店数分别达1479、675、1044、582。这样的苗头让吴海多少有些介意自己的速度。

  2009年,吴海一度希望将桔子酒店门店最多增加10家。但苦于没有银行的贷款和政府的扶持而搁浅。

  2011年,通过投资圈的朋友介绍,吴海找到凯雷。同时,美林银行、瑞士联合银行、瑞士信贷集团等与吴海的洽谈也很顺利。"当时经济没有那么差,我们就想做债务融资。"后来经济形势时好时坏,吴海考虑到债务融资"风险比较大",暂时放弃了。

  有段时间,吴海身体状态不好,他甚至后半夜起身写下"如果我还活着,我将如何如何"的"交代书"。现在他玩世不恭地说:"真正说想公司的事情
10分钟、20分钟,差不多。"但谁也不知道那时他一个人在办公室、在午夜抽了多少烟。他只说:"这次融资正逢资本市场很烂,我做得很累。"

  今年3月,吴海再次找到凯雷。这是长期"内心挣扎"后的决定:"第一,我们这种资本密集型的,你找一般的VC,他们勉强咬牙能投,但金额太大,
不一定投得起。就算投得起,不一定会长期持有,但凯雷是长期投资。第二,凯雷是长期投资者,不会(太注重)短期利益。第三,凯雷投过酒店,有经验,沟通成
本很低。"在易凯资本公司CEO王冉给出专业意见后,吴海更坚定了。

  2012年7月5日,凯雷投资宣布旗下凯雷亚洲基金III投资MHH,获49%的控股权。这也是外资PE对中国连锁酒店再一次疯狂布局的开始。

身份转变

  8月4日,在中华世纪坛当代艺术中心剧场,吴海与物理学家、生物学家、人类学家们一起与现场听众分享经历。他穿了自己惟一一套"商务装":运动鞋、牛仔裤、长袖T恤。他把这身装束放在车里,应付摄像、摄影、公众演讲。

  他的演讲主题是"思想没有枷锁"。他说:"一个国家体制可以限制你的自由表达,却没法限制你内心的呐喊。世界充满枷锁,思想没有枷锁,这就是思想自由!"就在一名听众激动地把吴海的言论发上微博时,他站在舞台上脱去了上衣。

  连每日跟着吴海"厮混"的陈中都惊呆了。上台前,吴海问自己敢不敢,"我认为我不会干。"他说他经常梦想干些傻事,包括染头发、剃punk头、在舞台上玩吉他脱衣服等。"这些事情简单但是一直不敢做,越到后来越没法做。结果讲到那里自己情绪上来了就干了。"

  凯雷的投资也让吴海又一次由创始人变成了职业经理人。在公开信中,吴海写道:"这轮投资之后,我也将有更多地(的)时间扮演一个职业经理人的角色,我绝不会为了一己私利来做事,卖主求荣者,猪狗不如。"

  吴海觉得在酒店这个资本密集型行业,他"不可能控股","我是创始人,小股东再加上职业经理人的角色。"

  谈到软银赛富阎焱和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之间的骂战,他说最痛恨"没钱时求投资人,做好了就闹"的过河拆桥的人。"我是不会做的。"

  但是他又相当自信:"你做得好,人家天天舔你屁股!"他觉得自己是个自制力不强的人,喜欢琢磨和创新。两年前,吴海就宣称:"公司一旦稳定下来,守业的人能够做得比我更细,我也许就只能是出出主意了。"

  桔子酒店原本计划在2012年上市。有市场的声音评估,在本轮注资后,其上市进程可能加快。

  吴海反倒不急了,"我们现在只说有这么多钱,我不着急要钱,我把它做好","将来上市也好,什么也好,可能性就非常多了,我收购别人也好,反正
凯雷有钱嘛,并购也有可能。"他仍然不停地抽着烟。兴致来了,甚至蹲在窗台上一根接着一根地抽。桔子酒店之后,他还想做建筑设计,或者去教书。

  吴海说:"(酒店行业)本身就是两头,品牌经济型酒店在一头,国外豪华酒店是一头,中间没有品牌"。被他称为"无限大"的中间市场现在有了竞争者――汉庭推出"全季酒店";香港新世界酒店集团"贝尔特"也开始全面发力中国内地市场。

  采访要结束时,吴海掏出已经用了6年的诺基亚5630接了个电话。这个手机偶尔死机,电池只能坚持两天多。3年前他在上海因为喝大弄丢了,但失而复得。它一度被替代,因为"舍不得",吴海让它重出江湖。

  不过,最近一次,吴海因为急躁又摔了5630,边摔边跟自己较劲:"我不欠谁什么东西,只是我生性软,老觉得欠人东西。"冷静下来,他说:"我觉得一辈子没为自己活过,物质上我谁都没欠过,感情上欠的债没法还。"

  这个怀旧、善感的人要去更广阔的天地开更多的酒店:杭州、宁波、南京、天津,他要去那些拥有历史文化和旅游资源的城市。"(扩张速度)会比过去快。"吴海难得地略显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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