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4日星期二

【转贴公社】 央视女记者李敏山西获缓刑

  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央视女记者被检察院带走"一事,昨天上午尘埃落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央视女记者李敏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李敏的代理律师透露,李敏当庭表示不上诉。

  昨天上午,李敏受贿案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开庭。虽然此案是公开审理,但是除了当地几家媒体进入法庭旁听外,众多媒体都没拿到旁听证,因而无法入场。

  律师周泽由于此前曾担任过李敏的辩护律师,对此案格外关注,因而也赶到杏花岭区法院。周泽说,当天一早,众多记者要求换领旁听证,法院工作人员称所有旁听证都已换完。"正在我们要求换旁听证时来了好多人,她们手里拿着旁听证,有人还说本来不想来,单位非让来旁听",周泽说,这些人"一看就是有关方面提前安排好的"。

  认定受贿3.7万

  庭审结束后,记者致电李敏的辩护律师魏大忠。魏大忠说,检方指控李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7万元,而非之前盛传的检方指控李敏"在采访中借职务之便收受20多万元贵重财物"。

  最高检2008年12月9日披露,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吴某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

  据了解,吴某弟弟吴晓华与李敏是情人关系,曾送给李敏一辆价值20余万的丰田锐志轿车,李敏被杏花岭区检察院拘传时,这辆轿车也曾被检方认为是受贿所得。

  李敏的另一名辩护律师许兰亭介绍,检方指控李敏收受贿赂3.7万元。记者询问行贿人是否为吴晓华,许兰亭略一沉吟说"是"。许兰亭说,吴晓华为李敏买的丰田锐志轿车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未被检方认定为"受贿所得"。李敏收受贿赂的3.7万元财物,检方指控李敏是分多次从吴晓华手中拿到的。至于具体细节,两位辩护律师都不愿透露。

  李敏表示不上诉

  许兰亭介绍,李敏接受法庭判决结果,明确表示不会上诉。"出庭时李敏精神状态不错",许兰亭说,庭审时李敏父亲、两位叔叔、一位姨夫都参加了庭审,一家人在庭审时表现平静。开庭前,李敏已办理了取保手续,现在应该和家人在一起。

  周泽律师说,李敏不上诉在他意料之中,这种"判三缓四"的结果对杏花岭区检察院和李敏来说是一种都能接受的结果。

  京华时报供稿

  案件焦点

  国家工作人员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列明李敏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法院认定其犯有受贿罪。李敏是央视记者,并不是官员,为何会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平谷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郑旭表示,受贿罪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第385条规定的。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93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的李敏是中央电视台记者,而中央电视台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因而李敏属于刑法第385条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焦点二:

  丰田轿车为何

  不算受贿所得

  侦查阶段,检方曾认定的丰田锐志轿车为李敏受贿所得,在开庭时为何并未作为犯罪事实提出?

  李敏的一位辩护律师说,这可能是由于检方认为把这辆轿车作为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法律上不符合受贿所得的构成因素",所以检方并未在公诉意见书中将丰台轿车作为犯罪事实提出,"检方不提出这一点,我们当然不会去考虑。"

  焦点三:

  "问题重大"

  为何判缓刑

  李敏案先期沸沸扬扬,检方对其描述为:"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为何最后却仅获缓刑?

  记者致电本案另一焦点人物,太原杏花岭检察院原检察长何书生。何书生说,他对李敏案的现状并不清楚,"在公诉前我就调离了",他现在在太原迎泽检察院任职,对于李敏案的情况,让记者询问杏花岭法院。昨天下午记者致电杏花岭法院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李敏的辩护律师许兰亭称,检方指控的李敏受贿数额为3.7万元,李敏对这个事实是认可的。对于3.7万元的受贿额来看,这个数额不大,因此法院判决不会判得很重,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李敏对此也没有异议。京华时报供稿

  经济纠纷案

  家属找到记者

  女记者赴晋

  采访检察院山西检察官进京

  抓走央视女记者最高检回应

  进京抓记者事件

  湖南商人吴晓辉与山西商人郝某发生土地纠纷,吴晓辉多次因此被抓捕。其弟吴晓华结识央视某法制栏目女记者李敏。

  女记者赴晋

  采访检察院

  2008年11月,李敏就吴晓辉案件,与北京另外两家媒体记者对杏花岭区检察院进行过采访。

  山西检察官进京

  抓走央视女记者

  2008年12月,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带走。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该检察院。而检察院则指控记者收受当事人弟弟的贵重财物,遂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女记者的朋友却透露,李某和当事人弟弟有暧昧关系。

  杏花岭区检察院调查出吴晓华曾通过银行给李敏一笔22万元款项,该笔款项被李敏用来购买轿车,法院因此认定李敏收受当事人贿赂。

  最高检回应

  进京抓记者事件

  2008年12月9日,最高检对4日发生的山西4名检察官进京抓走央视女记者事件作出回应。最高检称,当事记者李敏涉嫌受贿罪,此案确系最高检逐级指定太原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李敏缓刑

  在京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旭表示,李敏被判处缓刑后,等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缓刑。本案中,李敏当庭表示不上诉,如果她在上诉期满前不改变主意,并且检察院也不提出抗诉的话,判决将在十日后生效。

  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北京的公安机关,由李敏在北京的居住地派出所予以考察,其所在单位即中央电视台配合公安机关的考察。在缓刑期间,如果李敏再犯新罪,或者违反缓刑应当遵守的规定(例如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等),将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看守所或者拘役所收监执行。

   (本文来源:武汉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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