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7日星期一

【转贴公社】 郑风田:开发矿产不能排斥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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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风田:开发矿产不能排斥农民利益

 

 

广东阳春市永宁镇坡楼、林湾、棠梨、双底四村庄的农民最近被两个部门争相"代表着":一方是地方政府,阳春纪委称:"宏志公司以70万元极低的价格非法承包了四个村委会2.2万亩山林,山林承包款需610万元,造成了村集体财产540万元损失。

 

为了维护村民利益,这批合同必须予以取消";另一方宏志工贸有限公司,之前不但给四村进行了多种公益捐赠,比如修路、村委会办公费等,而且还持有一份700多位村民签名与按了手印的《村民意愿书》,签名村民称:"921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是在阳春市纪委领导到会场要求下签名的,不是村民的真实意愿。村民真心希望宏志公司继续承包。"(综合《南方日报》、《南方农村报》、《瞭望东方周刊》相关报道)

 

而这背后的故事其实也很清楚:宏志公司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该公司拥有上述四村庄区域的探矿权,并在其中的棠梨村已探明储量在6万吨以上,价值"百亿"的钼矿,该矿使宏志公司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各种转让报价纷至沓来。宏志公司与四村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中关于矿山管理和开采的排他性条款,使原有非法采矿者相互间的"均衡"被打破,从而引火烧身。而当地政府之所以介入这场纷争也被指责为不是维护农民利益,而是想借整顿矿业之名,拿回矿权再进行重新招标。

 

而这场大戏的主角:四个村的村民基本上无声音,即使有,也是"被代表"着,比如"被代表签字"等,他们一直成为双方用来攻击对方的棋子。其实他们本来应该是最强势的一方,因为矿藏就在他们承包的土地下,而开矿不但会挖开他们承包的土地,而且会严重污染居住环境。如果在其他国家,会因矿藏的发现而一夜暴富。由于我国矿业管理相关条例的缺失未及时修订,他们成为这场游戏中最大的利益受损方。这样的悲剧在其他矿产资源多的地方一直都在不断地上演着,也带来了很多社会冲突。

 

在目前的矿业管理制度下,矿产属于国家,探矿权、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审批,而探矿权、采矿权招拍后的收益也由县级政府、地级市政府和国家分配。村民们对自家承包土地由于地下矿产被开发却只得到极低的补偿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予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予补偿等。

 

这种"三年平均产量""适当价格"使农民只能拿到极低的补偿,是极不合理的。一座大矿山的发现并被开发,对于政府和企业意味着财源滚滚,对于村民来讲,只能是承包土地的满目疮痍以及环境的污染。

 

其实也不是完全没办法。开矿土地的补偿完全可按目前农民土地被征用的办法来解决。过去城市化过程中不少地方的农民土地被征用,导致大量的上访与群体性事件。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去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如下新的规定: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新的土地政策办法,农民所属承包地下的矿产资源开发也完全可以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因为开矿是非公益性的活动,所以因开矿活动而侵占农民的土地时,应该比照商业土地开发的性质来进行。而商业土地开发,国家鼓励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所以根据最新的中央文件,未来的阳春钼矿开发,既然是在农民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农民的利益就不能被排除在外,应该允许农民在钼矿开采中占有一定的股份,无论是哪家公司开采都好,也算是当地政府真正为农民做了件大好事,农民们的公路修建也就有希望了,再也不要为了一点点修路钱,就轻意地把自己最大的利益给出让了。

(《南方农村报》评论)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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