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星期四

【转贴公社】 北京某楼盘价格从14690元/平方米直接拉升到36000元/平方米

沈晓杰:实施商品房价格干预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8日08:08 新京报

  在2003年"房改"之前,我国大多数地方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都是实行政府指导价。当时规定,普通商品住房的利润率不能超过8%,经适房的利润率不能超过3%。

  北京某楼盘价格从一期的14690元/平方米直接拉升到36000元/平方米,有律师依据《价格法》进行了实名举报,指控该楼盘涉嫌牟取暴利。据悉,目前已经"启动了相关调查程序"。(据《中国经营报》)

  现在,许多人认为,商品房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对商品房进行"价格干预"无法可依。情况真的如此吗?非也。

  在我国不管是任何商品和服务,只要发生"价格行为",就必须以"价格法"为执法和守法的法律依据。虽然"价格法"没有为任何一个商品给出作价的利润率水平,但它明确无误的规范了什么样的商品该怎样定价的原则。按照"价格法","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这里我们必须厘清,居民的普通商品住房,是不是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范畴。

  "价格法"规定有五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如果说这五项中的后两项主要适用于经适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外,那么它的前三项,完全应该也有必要用于对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规范上。

  不能否认,住房对普通百姓来说,已成为与生活关系最大的民生问题。同时,高房价不仅大大压抑了普通民众的住房消费,而且也严重影响了住宅产业的正常发展及对国民经济发展应有的贡献。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现有的住房供应量难以满足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此外,个人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建房等多元化的开发模式已被明令禁止,加强了开发商对房地产市场的垄断。人为和发展的因素以及土地资源的制约,普通商品住房愈发成了开发商可以任意提价的"稀缺商品"。因此,依据
"价格法",居民的普通商品房价,回归到由"政府定价"有其合理性。

  实际上,在2003年18号文件的"房改新政"之前,我国大多数地方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都是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当时的规定,普通商品住房的利润率不能超过8%,而经适房的利润率,不能超过3%。后来在开发商利益集团的"游说"下,各地悄悄放开了对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限制。从某种方面来说,今天的高房价,是当初在房地产市场还未完善规范时盲目放开的必然恶果。

  即便把普通商品住房的定价权交给开发商,如今开发商在房价上的所作所为,也涉嫌违反了"价格法"。因为像"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以及"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实行价格歧视"(如同一楼盘售价不同)等目前开发商普遍存在的行为,都是"价格法"明文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在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充分放开和竞争的发达国家,商品房的一般利润率也就在5%-8%上下。我国一般工业制造行业的利润水平也大概在此范围。相比之下,我国去年新建商品住房的利润率数倍于国际同行的平均水平和国内其他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这样的暴利,不应再继续存在。根据上述的普通商品住房所具有的必须进行政府价格管制的三大属性,笔者认为,普通商品住房利润率的上限应该严格控制在10%的范围内。否则,发改委等政府价格执法部门有权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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