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案件的起因是建设海口三叶铭豪广场项目时,原告方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下称达濠公司)作为施工方认为被告方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下称三叶公司)和银森公司作为开发商未能按合同完结相关工程款项,达濠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向海口中院申请诉前保全三叶铭豪广场
5904.05平方米商铺,其申请查封标的为人民币2952万元,用于担保的房产面积为1610平方米。3月20日,海口中院作出(2008)海中法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三叶铭豪广场第三区一、二层商铺和第四区一、二层商铺,被查封商铺面积8308.09平方米。
据被告方之一的银森公司代理律师介绍,2010年1月29日,海口市中院就该案下达了一份(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记者看到该判决书落款为审判长林某、代理审判员梁某、代理审判员伍某,该文书上清晰写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的字样。该判决书2月4日送达被告方,3月4日该法院又向被告方之一银森公司的代理律师送达一份与"终审判决书"相同日期的(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以纠正之前判决书上写有"终审判决"的错误。
被告方之一的海南银森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其明认为,下达这样的判决书实在荒唐,任何具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一审不能下达终审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书的下达难道不需要法院相关程序的审核和领导签字吗?
就此,记者采访了海南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这位资深律师认为海口中院一审下达终审判决书是不合程序的,一个判决书的最终下达要经过合议庭合议,再报送庭长批准方可盖章送达,如此低级的法律错误实属少见。另外,案件的审理结果也要及时送达给程序规定的各方,不能遗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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