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7日星期五

【转贴公社】 安徽一董事长鲸吞上亿资金指使私设公堂

身为宿州市自来水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虚假出资、虚增股份、虚构分红、虚增债务及用非法获得的股份分红、再次增资扩股等手段,侵占资金9810.4
万元,贪污400余万。合计高达1亿多元。今年58岁的赵先瑞日前被宿州市中级人民终审判处20年。其罪行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这名自1984年至2009年担任自来水公司的经理,不仅大肆敛财,还公然私设公堂打击公司内部的异己。甚至将公司的一名下属关押在公司办公室6天。案发后,根据侦查人员调查发现,赵先瑞个人拥有的财产包括:人民币8300余万元、美元1.2万元、深圳以及三亚现房3套、海南购房定金100万元、海南高尔夫会费20.8万元、
"梅赛德斯-奔驰"轿车2辆……

  【1亿】子公司成其敛财好帮手

  1988年6月,国有自来水公司与宿州市�桥区城南乡六里村赵一组签订协议,约定由自来水公司出资2/3资金、赵一组出资1/3资金和土地成立联营企业"宿州市自来水公司正泰橡塑制品厂"(以下简称橡塑厂)。但赵一组并无任何投入,所需资金均为自来水公司出资,场地则由自来水公司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取得。橡塑厂在经营期间多次更名,1992年11月更名为三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赵先瑞兼任。三隆公司名为联营企业,实为国有自来水公司独资企业。对于这些"子公司",赵先瑞开始施展自己乾坤大挪移的能力,通过多种手段开始贪污侵占资产。

  1995年2月,自来水公司改制为供水公司时,兼任三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赵先瑞安排三隆公司出资40万元,购得供水公司40万股,根据公司扩送比例,计获得52万股。
1998年3月,赵先瑞编造了一个"联合组"的名称,安排财务人员将三隆公司所有的52万元股份记在"联合组"的名下,从而将52万元股权占为己有。

  通过种种手段,赵先瑞先后贪污国有资产432万元。此外,赵先瑞在担任春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4年2月,国有自来水公司决定在下属企业自来水安装工程公司的基础上成立春风公司,注册资金120万元)、供水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及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还多次采取虚假出资、虚增股份、虚构分红、虚增债务及用非法获得的股份分红、再次增资扩股等手段,侵占春风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资金9810.4万元。两者合计上亿元。

  【1.5亿】逃避监管销毁会计资料

  为逃避宿州市政府对供水公司、春风公司、三隆公司等公司的管理、经营状况进行监管,2005年秋,赵先瑞召集吴中华、王成、赵军、赵辛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布置、指使销毁有关会计资料事宜。

  会后吴中华等人先后4次将供水公司1994年及以前、春风公司1994年2月设立后至2002年、三隆公司1989年12月组建后至2002年底、自来水公司工会自建账后至2001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焚毁,涉案金额1.5亿余元。

  【18亩】非法占用耕地建造别墅

  1999年12月,春风公司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在宿州市淮河路与人民路交叉处西南角开发春风高档住宅小区。赵先瑞安排杨正安套用宿州市计划委员会和宿州市建设委员会己批准的关于供水公司6万吨供水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谎报土地用途,骗取政府批准,占用耕地18.3亩。春风公司于2002年2
月将该块耕地非法用于春风小区(现瑞和园小区)高档别墅建设。

  2000年3月,春风公司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与宿州市�桥区三八乡六里村赵一组签订协议,购买该村民组耕地10.16亩。2001年3月占用其中7.08亩,非法用于建设职工宿舍楼2幢。

  1993年至1996年间,春风公司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宿州市�桥区三八乡六里村4次私自购买土地计37.269亩,进行供水设施建设,2000年7月31日受到土地管理部门处罚。同年8月10日,春风公司申请并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补办了该宗土地使用手续,但该申请内容不含有建造高档住宅小区项目。春风公司将该宗土地中的3.64亩以谎报用途的方式用于建造高档住宅小区。

  【6天】指使私设公堂"审"员工

  部分员工对赵先瑞的违法行为非常不满,他们不断进行举报。赵先瑞听说后,多次指使其弟赵先堂(已病故)、吴中华、高峰、李荣春、李永明等人,在供水公司办公室内私设公堂,对举报人或赵先瑞怀疑是举报人的员工进行"审讯",并采取殴打、辱骂、关押等手段非法拘禁。

  2006年3月,赵先瑞怀疑公司内部资料被段某、谢某、陈某3人泄露给市政府调查组,遂于3月15日下午3时许,指使吴中华等人,将段某3人带至供水公司综合楼二楼一办公室"审问"。期间,赵先瑞、吴中华等人对段某实施殴打、体罚。当晚7时许,段某以头撞窗户玻璃自残,又向赵先瑞下跪求饶,才被停止"审问"。

  2006年夏的一天上午8时许,赵先瑞因怀疑王某等人举报自己,指使赵先堂、高峰、李荣春、李永明等人将王某、陈某、赵某3人带到供水公司办公室审问,至下午6时结束。

  因陈某举报其违法违纪行为,2006年7月17日下午2时许,赵先瑞指使吴中华、高峰、李荣春、李永明等人,将陈某之子带到供水公司办公室审问。陈某儿子刚想反抗,即遭到吴中华、高峰、李荣春等人一顿殴打。陈某儿子掏出手机欲报警,被李荣春夺下摔坏,又换来一顿殴打,直至晚上9时许结束。后陈某儿子受伤住院治疗9日。

  因怀疑马某帮助上访人员,2006年7月底的一天上午8时许,赵先瑞以马某贪污城市增容费为名,指使吴中华、李永明及两名保安将马某带到供水公司综合楼三楼的一办公室内看管,关押马某6天。

  【20年】赵先瑞终审获刑20年

  2010年3月8日,泗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五罪并罚判处赵先瑞有期徒刑20年。赵先瑞不服,提出上诉。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5月7日上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五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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