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这一消息,并介绍了原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的情况。
李树彪,1964年出生,系郴州宜章县人。2004年初,郴州市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经常到澳门赌博,且下注数额较大。该院2004年1月30日决定对李树彪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2005年2月14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实施逮捕。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院二审,均判决李树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树彪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李树彪利用担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骗取由其监管的住房公积金5667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李树彪贪污住房公积金,并将所贪污的5667万元中5495万元非法转至境外用于赌博,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后果和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李树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由其监管的住房公积金6205.5万元,用于自己的营利活动或非法转至境外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树彪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公款主要用于出境赌博的非法活动,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贪污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第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了对李树彪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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