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9日星期一

【转贴公社】 辽宁辽阳检察院工作人员殴打小学生被拘15日

3月28日下午,辽阳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就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王妍殴打辽阳市白塔区实验小学生高某相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辽阳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说,3月23日中午12时54分,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接一女子报警:称辽阳市白塔区实验小学门前有小孩拿东西撇我车上了,要跑。白塔分局北铁门派出所按照市局指令立即赶到现场开展工作。公安民警经过走访、调查和取证,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如下:3月23日中午
12时50分许,午休的辽阳市白塔区实验小学学生高某(女,12周岁)和另外几名同学在校门前玩耍时,将一铁管扔到了王妍(女,33周岁,市检察院案件质量管理处科员、书记员)停放在实验小学东门艺友琴行门前的红色荣威汽车前机盖上,将车砸掉直径约一公分的一块漆。王妍发现后,将高某追上,抓住高某的胳膊对其质问并拽其往停车处,期间发生撕扯,王妍打了高某脸上两巴掌。民警到达现场时,王妍正用手拽着高某的衣领。后高某亲属到达现场,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到派出所进行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二款二项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3月28日下午,市公安局白塔分局决定对王妍处以拘留十五天、罚款一千元的治安处罚。

  辽阳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说,王妍,系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具备检察官资格。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情况,王妍于2010年3月23日中午,在辽阳市白塔区实验小学接送孩子过程中,因其车辆一处表皮油漆被该校一学生碰损,因而殴打该学生。

  辽阳市检察院认为,王妍打人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虽然,其行为不是工作上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发生时间也非工作时间,但其行为已给全市检察机关带来严重影响。对此,市检察院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并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依据《公务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经市检察院检察长会议研究决定,先行停止王妍工作,根据相关组织程序作出进一步处理。我们注意到,网上许多怀有正义感的网民对检察工作、检察干警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我们对此表示欢迎。我们诚心接受包括网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及检察干警行为的监督,因为这是我们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强化检察纪律作风建设以及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基础。

  驻辽媒体和市直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辽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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