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罪犯徐庆喜到深圳市福田区一家教中心应聘做了一名家教老师。同年6月14日,徐庆喜将13岁男孩杨某某骗至租住处,并捆绑其手脚,后强迫其喝白酒,企图对其进行麻醉,杨某某大声哭闹,当晚7时许,徐庆喜为防止杨某某哭闹,用枕头捂住杨某某的脸部,并掐住杨某某的脖子,致杨某某窒息死亡。之后,徐庆喜又给杨某某的父亲打电话索要赎金100万元。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将徐庆喜抓获。
2006年3月20日,罪犯许启方将6岁女孩黄某某绑架至其租住的深圳市宝安区一租住处,并用胶带封嘴,捆绑手脚后藏于床底。许启方打电话给黄某某母亲索要赎金3万元。当晚7时30分许,许启方返回住处,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已经死亡,遂毁尸灭迹。许启方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属索要赎金。3月24
日,许启方被警方抓获。
以上两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罪犯徐庆喜、许启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5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死刑罪犯徐庆喜、许启方执行死刑。
为还8万多元的赌债,2009年11月17日,被告人孔金磷在深圳市园岭小学见到朋友的儿子陈某,然后将其带到自己在龙岗区布吉租住的房间内,与被告人黄胜文一起将陈某捆绑。当日18时许,黄胜文根据孔金磷的安排,用新购买的手机卡向陈某的父亲打电话索要赎金人民币100万元,并发短信要求在
18日15时之前将赎金存入孔金磷的账户。18日晨5时许,因陈某哭闹,孔金磷用手捂住陈某的口、鼻并勒压其颈部,最终导致陈某死亡,随后毁尸灭迹。当日
15时35分许,被害人陈某的父亲将人民币10万元存入孔金磷指定的账户,后由另一被告人黄意文于19日下午提取了其中的两万元。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孔金磷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黄胜文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黄意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被告人孔金磷、黄胜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67302元,其中被告人孔金磷承担人民币397111.4元,被告人黄胜文承担人民币170190.6元。
被告人杜明军、石华兵、张治中2009年11月3日20时许驾车来到深圳市高级中学附近,绑架了下课后准备独自回家的14岁学生麦某某,开车将其带到他们在龙华租用的房屋内关押。途中,石华兵打电话向被害人的母亲索要人民币100万元。4日,3人又开车将麦某某拉到湖南省长沙市某小区出租屋内关押。5日,麦某某母亲陈某某按照3名被告人的要求,将100万元存入他们提供的银行账户。杜明军在长沙取出其中的两万元。6日,杜明军、石华兵坐飞机回深圳并通过杜的女朋友帮忙取赎金时,被警方抓获。杜明军、石华兵归案后供述了张治中和关押人质的地点。当日,公安机关将人质麦某某解救,并抓获了张治中。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明军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石华兵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5
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治中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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