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2日星期六

【转贴公社】 宾馆看守强奸上访女被判刑8年赔偿2300元

安徽籍上访女子李蕊蕊被强奸案一审落案,被告人徐建以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附带民事赔偿李蕊蕊经济损失2300.9元。昨日上午,李蕊蕊的律师到丰台法院领取了此案的判决书。

  据李蕊蕊的律师介绍,徐建当庭表示要上诉。李蕊蕊对8年刑期表示认可,但赔偿数额过低。

  受害人被诊断为精神分裂

  8月3日,21岁安徽姑娘李蕊蕊到北京上访,当天被阜阳市驻京办送进丰台区聚源宾馆,次日凌晨遭强奸。11月4日,丰台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

  判决书中未提到26岁河南省桐柏县男子徐建的职业。在李蕊蕊的附带民事起诉书中,其身份为聚源宾馆的"看守"。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8月4日凌晨2时许,徐建在丰台区聚源宾馆、河南桐柏县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所租用的房间内,在多名人员在屋内住宿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李蕊蕊发生性关系。

  后经鉴定,李蕊蕊被诊断为边缘智力及精神分裂症,被实施违法行为时性自我防卫能力减低。

  法院认定自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徐建对指控的强奸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表示同意赔偿李蕊蕊合理经济损失,但提出其不是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其辩护人还认为,徐建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并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但判决书显示,有两位证人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们与徐建和李蕊蕊住同一屋,徐建强行与李蕊蕊发生性关系。另一证人则称,凌晨2时左右,看到李蕊蕊用手指着徐建说"他强奸我",且李蕊蕊的裤子和内裤脱到膝盖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也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法院判决认为,徐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徐建辩护人提出的犯罪中止,与证据证明事实不符,法院未采纳,但同时鉴于徐建有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认为徐建对其犯罪行为给李蕊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李蕊蕊要求徐建赔偿经济损失中无法律依据部分,不予支持。(张太凌
熊巧)

  ■各方反应

  罪犯:当庭称要上诉

  "判决时他一直低着头,庭审时他的头是仰着的。"李蕊蕊的律师张荆回忆,被告人徐建精神状态还不错。

  法官宣判后,徐建很坚决说了句"我要上诉",便再没有说话。

  受害人:赔偿数额过低

  张荆介绍,李蕊蕊和她的父母一开始没有借到路费无法来京听判,后有公益机构表示愿意资助路费,又因为安徽当地天气突变影响交通,李蕊蕊及其家人最终放弃来京听判。

  对于判决,李蕊蕊对8年刑期表示认可,但赔偿数额过低,可能上诉。她说,她被这件事吓坏了,每天做噩梦,每天吃安眠药。

  律师:受害人应获精神赔偿

  在判决中,李蕊蕊经济损失被认定为交通费457.2元、医疗费1145.4元、就医住宿费504元、误工费194.3元,共计2300.9元。

  "对于判决我很遗憾。"张荆表示,他们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决定是否上诉。

  据了解,在附带民事诉状中,李蕊蕊要求徐建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763.2元,医疗费1226.4元,误工费685.28元,就医住宿费、伙食费2512.5元,心理治疗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10.5万元。

  在判决中,占到10万元的"心理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未获支持。

  "性侵害造成的心理损害,远远超过了对她身体的损害。"张荆表示,虽然附带民事诉讼有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性侵害和其他人体损害有所区别,对心理伤害很大,造成身心伤害时间长,将会是一生的阴影。因此针对性侵害案件,应该考虑其特殊性,没有补偿对性侵害受害人不公平。

  此外张荆认为,心理治疗费是有法律依据的,心理治疗费也应该考虑。这些治疗费用高昂,李蕊蕊本人并没有这个经济能力。

  ■新闻回放

  今年8月4日,进京上访的安徽姑娘李蕊蕊在被带进聚源宾馆6个小时后遭到强暴,涉嫌施暴者正是宾馆的"看守"。案发之时,已有70多名各地来京的特殊"住户"被带进宾馆,拥挤于这家毗邻北京火车南站的灰色院落内的简易房里。

  8月11日,施暴者徐建到河南桐柏县公安局投案。

  ■对话

  "赔偿太少了,不公平"

  昨晚6时,记者与李蕊蕊电话联系,电话中她的声音听起来比以前轻松许多。在之前的几个月中,她曾多次通过短信、电话告诉记者:"恨死他了,我简直要气死了,没法活了。"

  针对判决,李蕊蕊说:"基本上还算满意,但觉得赔偿太少了,不公平。准备等张律师把判决书寄过来之后,看市政府能不能给我们处理,如果不处理,我就上诉,告阜阳驻京办和聚源宾馆。"

  李蕊蕊称,由于她被强奸一事家乡不少人知道了,受到别人的指指点点,没法正常生活。"希望能给我们点钱买房子,搬到外地去。只要别人不认识我们就行"。(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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