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生于1970年的樊兆焱当老师期间与同样在小学任教的姜某相识并于1996年结婚,次年生下了明明。2003年9月,两人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异后的樊兆焱在金昌市金川区人事局工作期间,认识了同样因为感情问题而离婚、同在人事局供职的刘某。后来,樊兆焱与带着女儿的刘某组建了新的家庭。但由于明明不喜欢继母,樊兆焱的再婚家庭出现了一系列矛盾,樊兆焱与儿子多次交谈后未果。2009年2月11日晚,明明动手打了刘某并将刘氏母女俩赶出家门。此后,樊兆焱留下遗书后,将明明带至兰州。
2月19日晚7时40分左右,在安宁黄河大桥中段,樊兆焱再次与明明谈心无果后,将明明举过桥栏杆扔进黄河中,而后自己纵身跳进了黄河。樊兆焱被河水冲上岸得以生还。樊兆焱在兰州亲戚的帮助下于次日前往敦煌路派出所报儿童失踪案。2月21日,返回金昌市的樊兆焱投案自首。
■ 庭审直击
自辩:我恨前妻恨自己无能
11月17日庭审当天,谈吐儒雅的樊兆焱自辩"我恨前妻恨自己无能"。他称,自己是不堪忍受家庭矛盾的压力,无奈中产生了一起轻生的念头。"身为父亲,我希望儿子能快乐成长,作为丈夫,我又不愿妻子受到委屈。但儿子受到前妻的反面教育,对继母和妹妹十分排斥甚至敌对。儿子执意要求我必须抛弃现在的家庭与他单独生活,继而跟前妻复合。我找过前妻的单位领导和她的亲属寻求斡旋调和,我还向妇联以及儿子的班主任,甚至团委、社区组织求告,但都无济于事。我曾和前妻针对儿子的抚养权再次诉诸法院,但前妻当着孩子的面声称拒绝接纳明明。直至案发,前妻仍然拒绝见我,电话不接。如今这一切都是她(前妻)造成的,我恨她,除了恨还是恨。"之所以选择赴兰州跳河,樊兆焱称:"我已绝望,不见黄河心不死,如果说服儿子再次无果,我只能投河作出了断,用这种方式满足儿子只愿与我独处的要求。樊兆焱仰天长叹,"我至今想不明白为什么我被河水冲上了岸,可孩子下落不明。事到如今,我恨自己的脆弱和无能。"
值得一提的是,当樊兆焱前妻姜某得知前夫将涉罪受审时,辗转找到樊兆焱的辩护律师,书写了一纸谅解书恳请法庭"宽恕我曾经的丈夫,让他早日重见光明重获自由"。
辩护:事出有因提请轻判
为樊兆焱辩护的梁芳律师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她提出"事出必有因",起诉书上的指控叙述并未反映出案发的全貌:其实父子间并无矛盾,而是婚生子与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樊兆焱在矛盾的夹缝中生存,并且已经穷尽了他所能用到的所有方式来解决矛盾,但未能奏效,最终无奈之下选择了这一错误的方式。况且樊兆焱的动机并非仅仅为了剥夺明明的生命,而是同归于尽,梁芳律师感叹悲剧的发生无疑令人痛心和惋惜。但梁芳质疑明明至今"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即从法律层面上无从认定明明已经死亡的后果。
检方:极不负责极不道德
公诉人最后发表公诉意见时称,虽然自杀并非犯罪,但樊兆焱的行为属于极其不负责任的不道德行为,樊兆焱无法解决其压力的根源在于家庭矛盾,而这皆因他对前妻、对儿子的不满而演变至杀子的人间悲剧。对此,为樊兆焱辩护的尚伦生律师称,之所以发生了"虎毒食子"的悲剧,是因为我们忽略了另一种弱者的存在――思想上的懦者,精神上的弱者。尚伦生提请法庭对此引起重视,并呼吁通过该案的审判,在全社会建立起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对精神弱者提供保障的有效机制。
■ 一审宣判
法院: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兆焱再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其子明明与继母等人的家庭矛盾,杀害生子明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该案系因再婚家庭关系引发,但明明毕竟年幼心智不全,因此樊兆焱基于何种理由都不能构成杀子及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同时,法院认为,虽然尚未查找到明明尸体,但案发时天气寒冷,年幼且无游泳技能的明明被抛入黄河中心地段,据此可以判定已无生还可能。最终,鉴于樊兆焱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樊兆焱:情绪反常称"判轻了"
宣判后,樊兆焱现任妻子刘某,及其白发老母当庭哭瘫在地。樊兆焱被羁押出庭时,刘某扑在隔栏上哭喊"兆焱,上诉啊!"在羁押室里,樊兆焱面对记者采访时,情绪状态较之开庭审理之际的坦承悔罪完全两样。他摇头叹息,表示"判得轻了"。而对其与前妻的离婚原因,他称"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对于为何抛儿入河又自杀的原因,樊兆焱说"没有原因,我就是不想活了"。在被问到如何看待婚姻、家庭的意义时,樊兆焱轻描淡写地说道"结不结婚无所谓,儿子和家都是可有可无……这么做完全是我自身的原因,跟别人没有任何关系。"
本报记者 郭玉红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