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至2007年期间,刘炳旺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漯河市市长、中共漯河市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在干部提拔、调整、任用等事项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32起200余次,共计人民币200.7万元,美元
23.8万元。另外在被告人刘炳旺的家庭财产中,扣除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外,尚有3378007.26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炳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在被查明的家庭财产中,有价值3378007.26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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