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称,王海风于199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区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土地买卖、征迁、办证、矿山开采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包括人民币、美元、港币、新台币及房产、股份、名贵手表等,共计折合人民币已经超过1700万元。
39个单位、企业或个人贿赂中,有6人送钱送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最多的为马鞍山市某房地产公司经理,王从他那里共获得款物折合333.5万元人民币。
2007年底,王海风以投资矿产资金困难为由,向马鞍山当地一知名矿主借钱,该矿主在家里将200万元人民币给了王海风,并让王给打个借条,王海风予以拒绝,直至案发,该款一直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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