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小张在某学科期末考试时,因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被校方予以记过处分。2009年7月,小张修完了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也顺利通过。然而,学校只给他颁发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却因他曾作弊受到处分,取消了其学位证资格。小张认为,校方拒授学位证的行为依据的是校纪,不符合有关法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给他颁发学位证。
庭审期间,校方表示,依据《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和《医学博士、硕士科学学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受校纪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学位资格",认定小张不符合该校的颁证条件,最终作出了不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定。
法院认为,按照教育部规定,高校有权制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细则,但不能突破国家法规范畴。学生是否有过作弊行为和是否受过处分,并不是国家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位的条件,国家法规也未明确授权高校自行规定相关条件。因此,校方不授予小张学位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教育部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让该学生补考或重修。本案中,小张被记过已经受到惩罚,学校又以此为由拒发学位证,不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宗旨。而且,校方在未告知小张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就剥夺了他获得学位的资格,已影响其就业、晋升、评级和调薪等权益。
对上述一审判决,山西医科大学表示不服,日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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