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2009年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培英犯有受贿罪和贪污罪两项罪行。
2000年至2003年,李培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委托理财之机,先后三次私自从理财公司转走理财金累计
8250万元,归其个人使用或实际控制,构成贪污罪。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李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资金拆借、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钱款共计折合2661万余元,构成受贿罪。
一审法院认为,李培英受贿266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贪污款高达8250万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贪污赃款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两罪并罚,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宣判后,李培英不服判决,于2月19日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于3月17日二审开庭。李的辩护律师在二审法庭上曾极力辩护,力求保住李培英一命。当日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李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上辩称,李培英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并没有给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因为其贪污罪名所涉款项都以撤资等形式收回公司的账上。其受贿行为也并没有给公司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李培英已经全额退还贪污和受贿的所有赃款。同时,其家属已经代其主动退赃,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的,法院可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酌情从宽处罚。所以,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律师还提出,李培英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根据李培英的供述,其为求生,其曾向中央纪委自首了受贿2600万元的罪行并检举了其他案件的重要犯罪线索。山东检察院也曾认可了其良好的自首态度,有检举之功和退赃的表现。但是,后来的起诉意见书并没有反映自首和检举的情节。律师认为,李培英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待受贿事实,有自首情节,所以请法院从轻处罚。
不过一审法院认为,李培英是否曾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不影响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折抵。
以上辩护均未获得支持。7月6日上午,山东高院用时约30分钟宣读了终审裁定,驳回李培英上诉,维持一审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根据中国的法律,死刑判决终审后,须报请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由最高法院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如果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如果原判认定事实或者法律适用不完全准确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如果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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