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星期五

【转贴公社】 我校一学生因发布网络有害信息被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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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GFW BLOG by GFW Blog on 11/13/09

来源:重庆交通大学新闻网

日前,学校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获悉,我校一学生因在公共网络言论平台发布有害信息,被处以治安拘留3天。

据南岸区公安分局介绍,我校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专业2006级本科生皮某,在与母亲通电话时,听说家乡有针刺事件发生,在未经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皮宇航于2009年10月20日晚,以"我热,针ci事 件居然闹到重庆来了"为题,在百度重交吧发帖,引起众多网民浏览或回帖,在客观上构成了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鉴于皮同学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实质,南岸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3日的处罚。

对 于个别网民提出的网上言论应受保护问题,市公安局网监总队陈姓警官作了这样的解释。陈警官说,政府的态度很明确,重视和鼓励人民群众通过网络这种方便的途 径表达民意,正当的网络言论自由历来受到政府的保护。温家宝总理曾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达了我国政府对互联网的开明态度。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 理重视网络民意的佳话也已经广为人知。但网上言论自由是说实话、讲道理的自由,不是造谣惑众的自由。网络无边不等于自由无度。在网络世界里,人们同样要像 在现实世界一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用社会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分析、判断问题,自觉校正自己的网上言行,文明上网。网络不是真空地 带,不是无法无天的地方。针对互联网上的一些消极现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互联网上的谣言惑众等不端行为如果触犯了法律,同样要 被惩处。

对有个别公民认为对皮宇航的处罚裁量过重的问题,陈警官介绍说,对皮同学的处罚不是从重,而是从轻处理的。公民在网上散布和传播针刺言论,属于"散布恐怖信 息",原则上定性为刑事犯罪。鉴于他是在校大学生,尚未有证据证明是主观故意,基于此,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才作出这样的处罚决定。

陈警官还指出,高校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阵地。大学生绝大多数都年满18岁,拥有国家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国家赋予公民的一切义务。高校和高校教师,都应当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和法律意识培养,广大青年大学生更要主动学法、自觉守法。

另讯: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学校将根据《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皮宇航作出校纪校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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