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蒋勇)哥哥曾是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妹妹也曾是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兄妹曾掌控了六家公司的生产经营,如今却因为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双双入狱。今天上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两兄妹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贻增(女),现年38岁,文化程度初中,曾是宁波世邦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天奇家电有限公司、宁波铭仕家电批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贤贻是王贻增的哥哥,现年42岁,文化程度高中,曾是宁波铭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浙江铭仕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国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5月23日,由被告人王贻增出资500万元、被告人王贤贻出资4 500万元,合计注册资本为5
000万元,成立了宁波铭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王贤贻为投资咨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贻增为该公司财务经理。
据了解,投资咨询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有浙江铭仕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控股90%)、宁波世邦投资有限公司(控股51%)、宁波铭仕进出口有限公司
(控股70%)、宁波国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控股70%)、宁波天奇家电有限公司(控股75%)、宁波铭仕家电批发有限公司(控股100%)等多家公司。
2007年5月至200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贻增、王贤贻以其实际控制的制冷设备公司、世邦投资公司或以其个人名义并由其个人、制冷设备公司、世邦投资公司、宁波厚基塑业有限公司做担保,以支付2%-5%不等的月息,分别向17人(单位)累计非法吸收存款3.433
9亿元,扣除已付本金、利息后,至案发时尚有8497.2018万元未归还。
被告人王贻增、王贤贻非法吸收上述公众存款后,用于个人购买汽车、房产;偿还投资咨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填补经营亏损;向宁波天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协凯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誉和投资有限公司、王伟出借资金,收取高息等。
2008年10月,两被告人经被害人汪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江东公安羁押)等人控告案发。2008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贤贻协助警方抓获被告人王贻增。
2009年3月27日,江北检察院向江北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案情复杂,此案先后经检察院两次建议延期审理、辩护律师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两次提请延期审理,法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四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贻增、王贤贻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的个人和单位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贻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贤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贤贻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贻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贻增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江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贻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王贤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王贻增、王贤贻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及被害单位退赔吸收的资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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