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亿管理费违法收取
在这份名为"关于请求证监会责令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公司退回唐建被处罚(因'老鼠仓'事件)以来违法收取的管理费的《公民建议书》"中,张远忠表示:2008年4月8日,证监会对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原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但2008年4月8
日以来,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所在的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公司不仅没有采取措施为阿尔法基金挽回损失,还一直从阿尔法基金收取管理费,此举违反了《基金法》与《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不作为的责任。而且,在不履行"追偿"职责以及因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还一直从阿尔法基金收取管理费,严重违反了我国《信托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上投摩根公司理应将违法收取的管理费退回阿尔法基金。
张远忠表示,从公开资料看,自证监会对唐建作出处罚决定以来,上投摩根一直从阿尔法基金收取管理费。如从唐建被处罚日期即2008年4月8日起算,管理费约2亿元;如果从唐建实施"老鼠仓"的最初时间起算到2009年11月18日,上投摩根公司违法收取的管理费金额多达3亿多元,这些钱都应该退回到基金里面,归购买该基金的基民所有。
记者昨天下午拨打了上投摩根公司的电话,想采访公司相关人士,并留下了自己的电话。但截至记者发稿,上投摩根公司没有人对张远忠律师上书证监会一事作出回应。
呼请证监会责令退回
张远忠律师详细解释了自己的法律依据。其一,根据《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法》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尽职勤勉管理与运用基金财产。同时当基金财产受损害以后,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在内的方式追回基金财产损失。但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上投摩根公司至今也没有追回阿尔法基金因唐建"老鼠仓"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显然违背了自身的管理职责。其二,根据《信托法》第36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在上投摩根公司违背管理职责不为阿尔法基金追回损失的情况下,收取管理费显然违反《信托法》的上述规定。"证监会可依法责令其将管理费退回基金财产。"同时,上投摩根公司还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比如对直接责任人员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措施。张远忠表示。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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