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1日星期五

【转贴公社】 方舟子致一切被批评人的严正声明

根据武汉肖氏法院肖国雄、余文庆、刘辉、鲁林等法官在2009年9月4日做出
的裁定,"异议人虽提供证据拟证明其与被执行人方是民就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及
婚姻持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异议人无证据证明肖传国知道该约定,
故该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异议人的工资收入应视为与被执行人方是民的夫
妻共同财产。据此,本院划扣被执行人方是民的配偶工资收入计人民币40754.70
元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特此通
告被方舟子批评的所有人士:方舟子夫妇早已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被方舟子批
评的所有人士不得因此派遣当地法官到北京窃取方舟子妻子的合法财产。

该声明将放在方舟子以后撰写的所有批评具体人士的文章的前面,直到方舟
子妻子被武汉肖氏法院窃取的合法财产被发还为止。本人建议其他在中国境内有
配偶的人士也都在批评文章前发表类似声明,以保护配偶的合法财产不被窃取。

(XYS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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