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8日星期一

【转贴公社】 禁止利用互联网等从事违法活动

http://news.sina.com.cn/c/2011-02-28/175822028655.shtml

提示:禁止利用互联网等从事违法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言论自由的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媒体以及其他方式从事以下行为:

  一、组织、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三、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从事其他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管理部门将依法严加监管上述行为并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google.com.hk/search?q=%22%E6%8F%90%E7%A4%BA%EF%BC%9A%E7%A6%81%E6%AD%A2%E5%88%A9%E7%94%A8%E4%BA%92%E8%81%94%E7%BD%91%E7%AD%89%E4%BB%8E%E4%BA%8B%E8%BF%9D%E6%B3%95%E6%B4%BB%E5%8A%A8%22|%22%E5%85%B3%E4%BA%8E%E4%BA%92%E8%81%94%E7%BD%91%E8%A1%8C%E4%B8%BA%E8%A7%84%E8%8C%83%E7%9A%84%E6%B3%95%E5%BE%8B%E8%A6%81%E6%B1%82%22&btnG=Google+%E6%90%9C%E7%B4%A2&hl=zh-CN&rlz=1B7GGLL_zh-CNCN369CN369&s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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