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不少常委委员都针对草案中将驻外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由"年满十八周岁"提高为"年满二十三周岁"提出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增加驻外外交人员年满23岁的年龄限制。
"我自己大学念五年,毕业以后是21岁,按照大学四年算,20岁大学毕业,也可能工作了两年半,表现特别优秀,外交部又特别需要,结果因为这条规定,差了半年没有满23岁,更何况也不能排除有少年天才的可能",严隽琪副委员长说,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就业权利,只要是成人都可以申请任何一个职位,但是每个职位可以提出各自的岗位要求,比如外交人员必须大学毕业。严隽琪认为完全可以根据岗位的要求代替年龄来进行设定,不要把年龄的要求这样刚性地表达。
贺铿委员说,外交人员必须具备外交能力,能力是主要的,年龄限制是次要的,没有必要在此法中加年龄约束。在实践中,也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没有出现过,根本没有必要对年龄进行规定。贺铿委员认为,年龄限制和学历限制的规定,在法律中都是没有必要的,建议取消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汪光焘委员说,现在"23岁"的规定是不合适的。现在内部规定,大学毕业后,先去锻炼三年再回来,而且是去艰苦的地区,现在的这些制度可能会面临一些冲击。因此,建议对于"23岁"的规定再斟酌一下,恢复到"18岁"为好。
杨贵新委员建议:"针对年龄的规定是否可以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办法年龄要求是23岁左右,也可以左,也可以右。另一种处理办法,如我们国家制定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有"两特"规定,即:"特别需要、特别优秀"的,我理解通过组织考察决定的也可以不受年龄的限制,我认为也可以比照规定。"
陈述涛委员也说,这样规定以后,可能有的优秀人才就进入不了外交队伍,这是提高年龄限制的弊病。此外,他还补充了两个理由:1、规定18岁没有毛病,不是说定了18岁以后本科毕业的条件就不要了,工作年限要求也不要了,不会因此而影响驻外外交人员队伍的素质。2、这部法出台以后,各行各业立法都要效仿,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设定年龄门槛,此风不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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