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发言人说,刘晓波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刘晓波向我院提出上诉,我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我院于2010年2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位发言人指出,人民法院对刘晓波的判决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刘晓波以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煽动性文章、组织劝诱他人签名等方式,煽动推翻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这位发言人还指出,对危害本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犯罪行为,依法判处刑罚,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符合联合国有关公约的规定。我们坚决反对一些人用双重标准对中国的司法横加指责。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