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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非法拘捕我渔民的事件发生之后,对我国政府的多次抗议置之不理,只声称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并不给出任何理由和证据。
纽约时报专栏作家尼古拉斯∙克里斯特夫(NICHOLAS KRISTOF)9月10日在纽约时报上发表了题为“当心钓鱼岛”的文章(http://kristof.blogs.nytimes.com/2010/09/10/look-out-for-the-diaoyu-islands/)。文章指出,美国并没有谁拥有钓鱼岛的立场。文章还说,尽管有美日安全条约,但是美国几乎不可能为日本争夺那几个无人岛屿和中国刀兵相见。日本政府对克里斯特夫的文章非常不满,并提出了五条理由说明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9月20日,克里斯特夫在纽约时报刊发文(http://kristof.blogs.nytimes.com/2010/09/20/more-on-the-senkakudiaoyu-islands/),列出了日本政府的五条理由。
以下是克里斯特夫9月20日文章全文的中文翻译,希望国内的有识之士看一看日本的五条理由是否站得住脚,我们应如何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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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钓鱼岛
尼古拉斯∙克里斯特夫
(2010年9月20日下午2时5分)
最近,我就中国和日本之间在无人岛屿——中国称为“钓鱼岛”而日本称为“尖岛群岛”的争论写了一篇文章。中日两国,还有台湾,都声称拥有钓鱼岛。我的观点是:尽管这些岛屿似乎无主,似乎不属于任何国家,但中国显得更有理由拥有。如下是最新的争执:
日本不承认有领土纠纷,而且写信给我,列出了日本的理由来抗议我的文章。我并没有被他们说服。当中国很弱而且已经丢失了整个台湾省的时候,让中国去抗议对那几块贫瘠的礁石的占领是幼稚可笑的。而日本并没有给出合理有效的观点。我希望把这件事作为一个案例送交国际法院以进行法律判决,而不是粗暴无礼地强制性解决争端。
从1980年起我就在关注这些岛屿的争论,和我妻子一起把这些争论写进了我们2000年出版的书里,书名是“来自东方的惊雷”。嗨,我永远也不可能找到登上这些岛屿的方法。我担心美国也许会被拉入一场争端。正如我以前的文章提到的那样,根据美日安全条约,美国在理论上应该保护日本宣示拥有这些岛屿的主权。实际上,我们不能那么做。但是,如果我们真的不那么做,就会在整个亚洲造成反响。无论如何,这里摘录了来自日本的抗议信。这信很显然是按着日本外交大臣的要求写的(谁知道是谁读了我的文章?)。因为我说了这些岛屿更有可能是中国的,我要给他们一个机会做回答:
1. 从1885年起,日本政府就通过冲绳县的机构和其他途径对尖岛群岛作了彻底的测量。根据这些测量可以确信,这些岛屿一直无人居住,也没有受到中国管辖的任何痕迹。因此,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做出内阁决定,在尖岛群岛安置标志,正式将群岛归入日本领土。
2. 从那时起,尖岛群岛就一直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而琉球群岛是日本领土。这些岛屿从来就不是台湾的,也不属于澎湖列岛。根据1895年5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章,中国的清朝政府把澎湖列岛割让给了日本。
3. 因此,尖岛群岛不属《旧金山和约》第二章所规定的日本放弃的领土。根据和约第三章,尖岛群岛作为琉球群岛的一部分一直在美利坚合众国的管理之下。根据1971年6月17日日美之间签署的有关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协议,日本恢复了尖岛群岛以及整个区域的管理权。上述所列事实清楚地表明尖岛群岛是日本领土的一部分。
4. 中国没有表示反对美国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章管理尖岛群岛。这个事实清楚地说明中国不认为该群岛是台湾的一部分。一直到1970年下半年,东中国海大陆架石油资源的开发问题浮出水面,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才提出尖岛群岛的归属问题。
5. 您的专栏聚焦在“中国航海记录”和“1783年日本地图”这样的历史原件来支持您关于中国更有理由拥有尖岛群岛的观点。但是请您注意,中国政府所提出的论据中还没有一个是依照国际法能够有效支持他们论点的地理学或地质学方面的证据。
您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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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尼古拉斯∙克里斯特夫9月20日的文章。其中的5条是摘录来自日本的抗议信的内容。余对于日本的5条观点有如下看法:
第1条是强词夺理。日本的观点是他们登岛测量过就证明岛屿是日本的,这是强盗逻辑。前些年有日本人在中国做非法测量的被抓的新闻日本是否要拿来说中国是日本的?
第2条说“钓鱼群岛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这一句日本鬼子说对了。下一句“琉球群岛是日本领土”就是瞎掰了。琉球群岛在古代是一个独立王国。14~19世纪曾向中国明清政府和日本冲绳那霸县政府纳贡,1879年日本强制占领。根据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的《波斯坦公告》第八条的规定,琉球群岛主权不归日本,后因朝鲜战争引起国际时局变化未经联合国大会批准美国单方面交给日本托管。琉球群岛主权不归日本,作为琉球群岛一部分的钓鱼群岛的主权自然不归日本。
第3条,美国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章管理琉球,说明琉球的主权不归日本。1971年美国把管理权转给日本,并没有说主权给日本。管理权和主权是不同的概念。
第4条说“中国没有表示反对美国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章管理尖岛群岛。这个事实清楚地说明中国不认为该群岛是台湾的一部分。”这明明是海盗逻辑。中国和当时的苏联都不接受《旧金山和约》,没有签字,台湾当局也没有签字。这说明中国不同意日本管理琉球。
第5条更是海盗语言。考古的证据,不是日本喜欢的证据就不行?日本也拿不出什么地质学和地理学的证据。
余以为,中国应该向日本要回琉球的主权,这样钓鱼岛的问题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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