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

【转贴公社】 光明网:云南晋宁17人失踪案,谁是真凶?

云南晋宁县多人失踪案的数字,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从8人增加到17人,翻了一番还多。在一个狭小区域内,几年时间里,数量如此众多的人员失踪,不说在中国,就是在全世界,也算得上是一件大案了。

  然而,类似上述有17人、或许还将发现有更多人失踪的大案子,都不是在一天之内、甚至也不是在一年之内酿成的。迄今为止,这17人中,有几人已被证实遇害。假设这17人都遭遇不幸,且每一个遇害人都对应着一个加害人,那么,说晋宁县是"杀人者的乐园"则一点也不为过。当然,即使这17人为二三凶徒所害,那么,这二三凶徒在几年时间里,竟然可以肆意妄为连续加害而无事,晋宁县也仍不枉为"杀人者的乐园"。

  实际上,这些杀人者或加害人也的确不用担心。这个震惊全国的17人失踪案,如果不是一名失踪者家属的"较真"寻找,如果不是这个失踪者家属向媒体求助,如果不是在媒体的促动下当地警方才有所作为,那么,这个案子最终的结果有多大,遇害人有多少,时间还将持续多长,就都是难以想象的事。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这种在多年时间里"累积"起来的大案,其侦破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难。在媒体报道晋宁县多人失踪的消息后,4月25日失踪者的案子,在几天之内就得到了侦破。而此前失踪的16人,在几年之中,没有从警方那里得到过有关案件的任何消息。其实,岂止是没有得到消息,许多报案的人,连警方立案的凭据都没有得到。

  当然,警方不立案,也自有其理由。只不过,这种理由简直是荒唐透顶!据一些失踪者家属说,在家人失踪后,他们前往晋城镇派出所报案,但由于家属无法提供有明显侵害痕迹的失踪现场,所以警方就没有进行刑事立案……如果每个受害人或其家属,都要在报案时提供有明显侵害痕迹的现场证据,那么,受害人或其家属是不是可以自行侦破案件?把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受害的现场证据,作为警方刑事立案的前提条件,这样的事情,实可谓旷古奇闻。

  不立案,自然就"无案",当地警方"保平安"的成绩就是大大的,当然,杀人者也自然如鱼得水惬意无比。此种情况下,警方不立案的唯一"风险",就是媒体可能的介入。警方当然明白这一点。据失踪者家属说,他们报案时,"警方曾表示不希望家属将此事告知媒体"。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有失踪者家属称,当他们把一块面积不大"梯形地带"在一年时间里已失踪多人的信息告知接案民警时,竟被警方告知"这是造谣"。

  实际上,17人失踪的事实,让晋宁县警方的任何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不作为、失职、渎职,就是晋宁警方在17人失踪案中的真实写照。按照晋城镇派出所的辩解称,"对于上述警情,派出所都展开了调查,有些不止一次地进行走访和回访,但都没有发现更好的线索与信息","警方都是按照程序办案的"。但是,晋城镇派出所却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媒体曝光的那起失踪案,在短短几天时间里就得到了侦破,难道这起案件的"程序"有什么特殊之处?

  据报道,发生在晋宁的17人失踪案,已经引起云南省公安厅和公安部的重视,公安部的专家已经抵达晋宁县。在此,对于"保一方平安"来说,侦破案件与纠查渎职同样重要。而其他地方的警方也应以晋宁警方为戒,审查立案标准和程序,堵住这种累积"大案"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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