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9日星期一

【转贴公社】 投资动迁房的巨额利润

合伙投资老房等待动拆,不料拿到巨额动迁款后,双方却撕破脸皮对簿公堂合伙购房人彭华(化名)把老同事罗亚(化名)夫妇及家人告上法院,要求在已取得30万元动迁补偿款的基础上,由罗亚等人再给付45万元。近日,静安法院判决由罗亚夫妇给付彭华2.74万元。

  2005年12月,罗亚妻子刘某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石门一路某号的亭子间使用权而这11万元购房款由彭华与罗亚夫妇双方共同出资。双方还签订《协议书》:双方各出资5.5万元;因公房租赁凭证承租户名只能写一人,彭华同意立罗亚妻子为承租户名;若获动拆迁安置费等,所得总金额双方各得50%;若动迁时因罗亚户口人数增加,所获投资收益双方仍各得50%。

  为动迁时多算人头,此后该房先后报入罗亚夫妇及亲戚6个户口。2009年4月,该地块被动迁,罗亚夫妇除享受动迁购买的3处房屋外,还获动迁安置费69.4万余元。同年11月27日,罗亚向彭华支付了30万元。12月,彭华诉称,该房动迁费不低于150万元,要求判令罗亚夫妇再支付45万元。审理中,彭华又将数额递增至68.2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动迁的亭子间户内有罗亚、刘某等6人的户口。现拆迁单位按6人进行拆迁补偿,补偿款为196.44万元,该费用当归属全体被动迁人,《协议书》中对涉及他人动迁份额的分割约定属无效,因罗亚夫妇可分得安置款65.48万元(每人32.74万元),按约定,判决罗亚夫妇再支付彭华2.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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