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9日星期一

【转贴公社】 金正日讣告

  中新网12月19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朝鲜中央电视台19日播出该国最高领导人金正日逝世讣告。

  讣告如下:

  朝鲜全体党员、人民军将领以及人民:

  朝鲜劳动党中央委员会和朝鲜劳动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和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及内阁,以悲痛的心情告知,朝鲜劳动党总书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伟大领导者金正日同志于2011年12月17日8点30分,在视察途中突发疾病逝世。

  我们伟大的金正日同志为了完成主体革命伟业的继承,付出了一生,他为了社会主义祖国的强盛繁荣和人民的幸福,以及祖国的统一和世界的自主化,不分昼夜地工作,太突然而又太遗憾地离开了我们。

  金正日同志以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开辟的主体革命伟业代代相传为毕生使命,他是领袖最亲近的同志也是最亲密的战友,他按照领袖的思想和意图推动革命和建设。

  伟大领袖金正日同志提出了建设强盛大国的远大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引领了全人民的总进军,在全国范围内燃起了革命大高潮的熊熊烈火,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前线上,搞活了大革新和大飞跃。

  社会主义和正义的伟大守护者金正日同志为了社会主义胜利,为了世界和平和稳定以及人民之间的和平和团结,积极展开了对外活动,提高了朝鲜的国际地位和权威,以及为人类自主伟业的履行做出了贡献。伟大领袖金正日同志在长久的革命领导过程中,爱戴人民,总是和人民同甘共苦,为了建设强盛国家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付出了不眠不休的劳苦和心血,进行了超强度的现场指导,因身心积劳成疾,在列车上逝世。

  伟大领导者金正日同志没能看到他那么渴望和期盼的强盛国家建设伟业的胜利和祖国统一,以及主体革命伟业完成,遗憾地逝世,但是,他打好了朝鲜革命代代相传并前进的强有力的政治、军事性地盘,并打好了朝鲜祖国和民族繁荣的基础。

  朝鲜党和人民以自主、和平和亲善的理念为基础,强化世界各国人民的和平团结,为了建设没有支配和隶属、侵略和战争,自主和平的新世界而积极斗争。虽然伟大领导者金正日同志的心脏停止了跳动,但是敬爱的将军慈爱的影像永远记在我们军队和人民的心中,将军神圣的革命之路和不朽的革命业绩将留在辉煌青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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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公社】 投资动迁房的巨额利润

合伙投资老房等待动拆,不料拿到巨额动迁款后,双方却撕破脸皮对簿公堂合伙购房人彭华(化名)把老同事罗亚(化名)夫妇及家人告上法院,要求在已取得30万元动迁补偿款的基础上,由罗亚等人再给付45万元。近日,静安法院判决由罗亚夫妇给付彭华2.74万元。

  2005年12月,罗亚妻子刘某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石门一路某号的亭子间使用权而这11万元购房款由彭华与罗亚夫妇双方共同出资。双方还签订《协议书》:双方各出资5.5万元;因公房租赁凭证承租户名只能写一人,彭华同意立罗亚妻子为承租户名;若获动拆迁安置费等,所得总金额双方各得50%;若动迁时因罗亚户口人数增加,所获投资收益双方仍各得50%。

  为动迁时多算人头,此后该房先后报入罗亚夫妇及亲戚6个户口。2009年4月,该地块被动迁,罗亚夫妇除享受动迁购买的3处房屋外,还获动迁安置费69.4万余元。同年11月27日,罗亚向彭华支付了30万元。12月,彭华诉称,该房动迁费不低于150万元,要求判令罗亚夫妇再支付45万元。审理中,彭华又将数额递增至68.2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动迁的亭子间户内有罗亚、刘某等6人的户口。现拆迁单位按6人进行拆迁补偿,补偿款为196.44万元,该费用当归属全体被动迁人,《协议书》中对涉及他人动迁份额的分割约定属无效,因罗亚夫妇可分得安置款65.48万元(每人32.74万元),按约定,判决罗亚夫妇再支付彭华2.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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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5日星期四

【转贴公社】 北京市主管部门就《微博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一、北京市为什么要制定《规定》?《规定》公布施行是否会限制微博客服务的发展?

  答:近年来,以微博客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新业务发展迅速。微博客服务在反映民意、汇聚民智,信息传播、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微博客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买卖"粉丝"、利用网络进行欺诈等突出问题,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引起网站、用户和公众的不满,社会各方强烈呼吁规范微博客服务管理,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

  北京是微博客发展的重点地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微博客传播秩序,促进互联网新媒体健康发展,在广泛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规定》明确提出,要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微博客的建设、运用,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从实际情况看,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和微博客用户呼吁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障其合法权益;社会公众也普遍呼吁要建立网络诚信体系,网站和微博客用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有害信息。

  从微博客服务发展来看,在注重服务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当重视社会效益,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保证信息服务质量。

  《规定》不但不会限制微博客服务的发展,还将有助于微博客网站树立企业品牌,提高服务质量。

  二、《规定》提出"通过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有何法规依据?是不是不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微博客账号就不能使用微博客服务?具体如何执行?

  答:《规定》第九条对组织或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包括三个意思:

  1、强调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应当遵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在内的,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实施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微博客用户要在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后,才能使用发言功能。

  2、对使用微博客浏览信息的用户,《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3、微博客账号注册信息真实是指用户提交网站注册的信息,用户使用微博客服务的名称可自愿选择。通俗地讲,就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三、《规定》中提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有何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答:依据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对微博客用户注册信息的保护,《规定》有何要求?

  答: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有义务保护微博客用户注册信息安全。《规定》重点提出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按照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流程,微博客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向国家有关机关指定的机构注册,获得认证标识后,再使用该标识在网站注册账号;

  2、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

  3、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

  4、不得制造虚假的微博客用户,通俗地讲,就是不得买卖"粉丝"。

  五、对已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以及已开设微博客账号的用户如何执行《规定》?

  答: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微博客用户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是其法定义务。

  针对当前有些网站和微博客用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义务的问题,《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提出,在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并对现有用户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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